属于职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药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03-25 编辑:美斌 阅读: 手机版

  属于职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药有哪些?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明确18种特药费用列入职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具体情况请看下面:

  据了解,这18种特药,大部分是治疗肿瘤的靶向药,价格高昂,去年人社部门通过谈判18种药品纳入医保后,价格与山东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或挂网价相比均有明显下降。

属于职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药

  这些特药包括:吉非替尼片、注射用地西他滨、注射用硼替佐米、来那度胺胶囊、培门冬酶注射液、达沙替尼片、盐酸埃克替尼片、盐酸厄洛替尼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西妥昔单抗注射液、注射用雷替曲塞、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甲磺酸阿帕替尼片、波生坦片、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和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等。

  《通知》规定,对特药实行“三定”管理,即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和定零售药店。

  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个阶段提供医疗服务,包括诊断、评估、开具处方、慈善申请、随诊跟踪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患者提供特药治疗服务,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特药资格审核确认等工作;定点零售药店负责药品的外配处方配药供应及慈善赠药有关事宜的落实等服务工作。

  各市应将定点责任医师、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患者就医取药,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使用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注射用雷替曲塞、培门冬酶注射液等非靶向治疗药品(以下简称非靶向特药),原则上不实行“三定”管理,按照现行临床治疗规定执行。

  关于特药使用,《通知》明确,对适应症和作用机理相同的靶向治疗药物,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

  如临床治疗确需同时使用2种以上特药的,应符合药品使用说明书及卫生计生部门颁布的临床治疗路径。

  对于参保患者最为关注的费用结算,《通知》明确,对省统一谈判确定的特药医保结算价格,全省统一执行,统一调整,各市不再进行二次议价。

  使用特药(含甲磺酸伊马替尼)的费用不计入住院或门诊大病总额控制指标,不纳入药占比考核。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做好衔接工作,尽快与当地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实行联网结算;暂不能实现联网结算,需个人先行垫付再审核补偿的,要完善费用结算补偿业务流程,确保为参保人提供“一窗口、一站式”服务,提高补偿服务效率。

  2017年度大病保险费用补偿从1月1日起计算。

  此外,对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特药费用,将按山东特药规定的医保结算价和有关规定补偿。

  对《通知》下发前已在异地就医取药的患者,应尽量简化审核、评估流程,方便异地参保患者及时享受特药待遇。

  同时,为确保特药政策及时落地,各市可制定过渡性措施,对供药企业已作为定点或慈善援助点的医药机构及责任医师,本着“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保障患者按时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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