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约5.5%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04-18 编辑:小容 阅读: 手机版

  今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再次迎来上调,但此次调整幅度将成为最近十几次调整最低的一次。

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约5.5%

  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约5.5%【1】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据介绍,预计将有89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

  《通知》强调,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为追求政绩,一些地方政府有养老金上调的冲动,但上调过多会造成养老金运行压力加大,必须要进行一定限制。

  养老金收支压力逐年增大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在经历了11次10%的上调之后,去年首次按照6.5%左右的标准上调,为何今年的涨幅进一步放低至5.5%左右?

  对此,人社部解释,调整基本养老金,不仅要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还要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不仅要考虑广大退休人员当前切身利益,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广大退休人员的长远权益保障。

  人社部进一步强调,我国经济发展已由改革开放后持续30多年的高速发展期步入了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速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放缓;同时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确需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调整水平。

  实际上,如何建立养老金长效的调整机制一直是社会热议的焦点。

  人社部介绍,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认真总结经验,抓紧研究建立兼顾各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合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自行提高调整水平将问责

  人社部数据显示,去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总收入是2.84万亿元,总支出是2.58万亿元,当期结余是2600多亿元,累计结余是3.67万亿元,可以确保17个月的支付。

  但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是以省级统筹为主的现收现付制度,不同省份之间的养老金运行状况存在较大差异:高的省份,能够保障50个月的支付;特别困难的省份,当期收不抵支,累计结余也基本上用完,且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数量在增加。

  很显然,养老金的运行压力较大,也必然给养老金持续大幅上调带来影响。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进行首次调整,根据调整要求,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然而记者发现,仍有一些省份的调增幅度高于6.5%的标准。

  对此房连泉表示,养老金一旦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将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兜底,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养老金收支状况不好,但是,老百姓对养老金的期望值反而比较高,希望增长幅度多,也进一步增加当地养老金的收支压力。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房连泉认为,此前十几年我国养老金增长幅度都是10%的高增长,随着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经济增速放缓,企业降费减负等影响,养老金收入增幅在缩小,部分地方甚至出现入不敷出,必须要对基金支出端进行控制。

  尤其是一些养老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方,需要依靠财政补贴维持发放,如果不严格控制增长幅度,将面临更大的资金运行压力。

  2017年黑龙江省退休人员工资养老金上调细则方案和补发【2】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

  (三)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

  4、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记者采访了解到,本轮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将相应增加,一些地区基金的当期收支平衡压力也会增加。

  业内专家表示,尽管部分统筹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但依靠制度化的财政补助,能够保证这些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所有企业退休人员都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调整9月底前完成

  根据各地目前已公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均可享受定额调整。

  陕西明确在定额调整中每人每月增加77元,云南增加30元,广西增加70元。

  同时,陕西、广西、云南、辽宁等省份均明确,在9月底前完成养老金调整足额发放到位。

  对于养老金调整的资金来源,各地均明确,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将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支出明显增加。

  以黑龙江省为例,去年企业离退休人员604.6万人、全省基本养老金月平均为2230元。

  按今年辽宁省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上调6.75%计算,仅此次养老金调整,将使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增加约110亿元。

  黑龙江养老保险领取方式

  职工退休时的社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黑龙江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3】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有哪些区别?

  区别一:养老金的项目不同。

  按照老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工龄工资)等五部分组成;按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三部分组成。

  区别二: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同。

  按老办法,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按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20%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前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4、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其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除以全部缴费年限,乘以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再乘以5%计算的调节金;

  5、按照参保人员1999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元的缴费年限养老金(工龄工资)。

  老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存在吃“大锅饭”,待遇差别不大的情况,容易出现“迟退不如早退、多缴不如少缴”的现象,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按新办法,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各年的缴费系数为当年缴费工资与同期省公布的缴费基数60%的比值,各年缴费系数大于1的,按1取值。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例如:50、55、60、70岁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170、139、56个月)。

  3、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新办法还有哪些规定?

  1、老人老办法,标准不变。

  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金额标准不变。

  2、设置五年过渡期,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为实现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省政府36号令设立了新老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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