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医疗纠纷上诉状

时间:2022-10-05 23:41:05 上诉状 我要投稿

医疗纠纷上诉状范文

  引导语: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医疗纠纷上诉状的推荐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现飞,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2198307036173,住址:河南省西华县东夏亭镇大袁行政村大袁村,系死者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丽,女,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1197909114866,住址:河南省荥阳市高X镇石洞村后窑234号,系死者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高X卫生院(简称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XX 0371—64866153

  地址:荥阳市高X镇高山街朝阳路5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X医院

  法定代表人:X三国 0371—64662207

  地址:荥阳市老城郑上路13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正祥 0371—60645114

  地址:郑州市郑上路34号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00000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1、上诉人的儿子程轩入院治疗期间,荥阳市高X卫生院的业务院长魏志强并未在现场,不可能为患者做任何的诊断治疗。负责为患者治疗的是两位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李XX和汪XX。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院很明显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两名医生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患者家属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医院提交的处方笺以及荥阳刑侦大队调出证据材料完全可以证明这个事实。而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魏XX在现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荥阳市X医院在接受患者时候,应该能够认识到患者需要急救,否则会出现生命危险。作为医疗机构,应该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而不是害怕承担责任而舍近求远把患者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正是医院的做法,客观上又延误了抢救时机,最终造成患者死亡。因而,荥阳市中医院存在过错,法院在院方未提交充分证据情况下,就认定荥阳市X医院没有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荥阳市X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对患者抢救治疗费用属于医院因自己过错带来后续费用,该部分理应让具有过错医院承担,而不是让患者家属单独承担,因此,法院对于不支持荥阳市X医院支出的医疗费509.30元和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支出的医疗费2805.9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外,患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停尸费用,也应该由具有过错的被上诉人来承担。

  二、一审法院划分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1、2011年6月26日,上诉人儿子和女儿以及另外两个亲属就诊于被上诉人荥阳市高X卫生院,入院检查一般情况尚可。就入院的情形来看,患者虽然生病,但并无生命危险,上诉人将患者送医院进行医治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儿子进入医院后,上诉人并没有任何构成医疗责任的行为,期间也没有其它行为的介入因素,造成上诉人儿子死亡的行为,只有医院的单独的过错行为,医院的错误行为足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2、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患者被送到医院时,患者邻居明确告知可能是食物中毒。但是并没有引起医院足够的重视,仅仅对患者询问一下,未做任何常规性检查,就轻易的作出了“胃肠炎”的结论。试问一下,当时一块就诊有四个人,同时都患上“胃肠炎”几率能有多少?即便出现同样症状,也应该积极做出相应的检查,进而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果医院工作人员本着积极检查、组织相关专家会诊,给予患者及早、正确的治疗,即便洗洗胃,灌灌肠,那么患者也不至于病情进行性加重,最终导致死亡,医院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3、医院延误抢救时机,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在病情危急时,时间对患者来说弥足珍贵,早一分钟就可能挽救一个鲜活的生命。如果医院能够及时转诊,这样人间悲剧也不会上演。

  4、被上诉人在患者死亡后,医院本应妥善封存保留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及时申请提出尸检,但其却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丧失鉴定条件,故对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

  5、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虽然被上诉人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提交病历材料很明显存在事后补正和篡改的情形,最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因为我们都知道病历资料(包括门诊、住院病历)是医疗过错鉴定的重要依据,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会直接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更会影响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因此,造成无法鉴定的结果,完全是医院自身的责任。另外,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诊疗过程中,荥阳市高X卫生院未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严重不负责任,误诊误治,过错明显,正是由于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上诉人儿子程轩的死亡,医院的过错是导致上诉人儿子程轩死亡的重要原因。在一审中,我们没有看到被上诉人举证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行为,更没有证明上诉人承担60%责任的依据。因此,法院酌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三、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明显过低

  患者的死亡给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无法言说的,且不说丧子之痛胜于断指之痛,单说农村那种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就足以让上诉人难以承受。这种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刻骨的精神痛苦是每天、每时、每刻都将不得不面对的,而且这个负面的感受将伴随一生。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明显过低,未体现出法律给予一个遭遇人间不幸的家庭一个实质的公正和温暖的呵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划分赔偿责任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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