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申请流程
保障房申请流程【1】
1、救助对象申请;
2、居委会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基本符合条件;
4、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入户调查,并报街办(镇)张榜公布;
5、社区居委会在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建管局房管办(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房委会,有居委会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6、区建管局对街办(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
7、批准给予享受的,通知街办及居委会并有居委会通知当事人,并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8、当事人到区建管局领取住房钥匙并入住。
北京保障房申请流程【2】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申请条件:
1.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所需材料:
1.“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
2.符合其他条件家庭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
配租标准:
优先配租: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廉租房申请
申请条件:
1. 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2. 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3.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所需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5. 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 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流程:
1.持申请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2.领取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
3.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入户调查、评议;
4.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街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
5.区县复审资料、确定配售方案,并在5日南日公示;
6.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7.摇号配租配售;
8.摇中,进行配租;否则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三)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申请标准:
1. 1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227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4万元及以下;
2. 2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36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7万元及以下;
3. 3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5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及以下;
4. 4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529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5万元及以下;
5. 5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在600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8万元及以下。
所需材料:
1. 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证明;
2. 家庭户口簿(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3. 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4. 居民身份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5. 引进的专业人才须持有关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流程: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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