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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已提交待预审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下年广州积分入户申请流程及须知,来看下面:
积分入户已提交待预审【1】
广州积分入户预审多久
①11月1日至11月30日,接受申请人通过“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系统”填报相关资料,并按要求通过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②12月中旬,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完成申请人资格初审;
③1月中旬,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
④2月上、中旬,向申请人公开审核情况并向社会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入户人员及随迁人员发放入户卡。
广州积分入户办理须知【2】
1、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和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可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与户主或业主属直系亲属的,
还应提供业主之一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与户主、业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
属立户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和同意立户意见。
3、本文所规定的入户地址登记顺序: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屋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
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
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4、本文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市房管部门签发的房产证及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下同);
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属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向他人或从另一单位转租而来的合法房屋,
还须提供其租凭备案合同及分配给申请人居住的证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
借住在亲戚朋友提供其居住的合法住房但无租凭关系的,凭业主房产证明和同意居住意见,
或居住地的居(村)委或住房所属的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居住地址为本市十区两县级市的广东省居住证;从化、增城的房产证明。
5、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
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广州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3】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说明 | |
1 |
文化程度指标及分值 | 本科及以上 |
60分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本科及以上学历计60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
大专或高职 |
40分 |
|||
中技、中职或高中 |
20分 |
|||
2 |
技术能力指标及分值 | 中级职称,技师 |
50分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 |
30分 |
|||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岗位四级 |
10分 |
|||
现正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 |
10分 |
现正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 |
||
3 |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及分值 |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符合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20分) |
20分 |
以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
4 |
社会服务指标及分值 |
无偿献血 |
每次积2分 |
近5个年度内(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本市参加献血每次积2分,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志愿者(义工)服务 |
每满50小时积2分 |
近5个年度内(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本市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5 |
纳税指标及分值 |
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净入库税额累计达到10万元 |
20分 |
申请当年的上3个纳税年度(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6 |
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
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 工作每满1年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每年积2分 |
以每年广州市统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目录为准。 |
7 |
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 自办法施行之年度起,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 |
每年积2分 |
(1)自办法施行之年度起,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一年积2分,最高积10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积4分,最高不超过20分;(2)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积10分。 |
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 |
每年积4分 |
|||
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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