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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怎么报销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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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怎么报销医药费【1】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职工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负责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诊疗、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以现金支付。
五、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设定有起付线(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共付段(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重大疾病补助。
1、起付线(统筹基金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的账户或现金支付。
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0年度为18972元)为基数,根据医院等级确定为: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工 |
|
一级医院 |
4%(759元) |
2.8%(531元) |
二级医院 |
6%(1138元) |
4.2%(797元) |
三级医院 |
10%(1897元) |
7%(1328元) |
2、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
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1)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别支付:
医院等级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工 |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
一级医院 |
90% |
10% |
93% |
7% |
二级医院 |
85% |
15% |
89.5% |
10.5% |
三级医院 |
80% |
20% |
86% |
14% |
(2)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计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1年度为75888元。
(3)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六、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1)门诊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
(2)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支付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不超过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①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年度累计,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在职职工为10%,退休人员为7%。
②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的同等比例支付。
③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住院的同等标准执行。
(3)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
①因病情需要,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
②因病情需要,在一级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医疗;
③因恶性肿瘤或尿毒症,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
④经批准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可视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作适当调整。
七、凡属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 斗殴、酗酒、吸毒及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3) 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他方责任的;
(4)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5) 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超过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分段按以下比例支付: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费用 |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比例 |
个人支付比例 |
0 至 10万元 |
90% |
10% |
10万元以上 至 15 万元 |
95% |
5% |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九、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年内患病第二次住院,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25%给付;年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50%给付。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大额费用慢性疾病,在门诊就医时,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2.5倍以下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三)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四) 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该项目的基金全部划入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社保医疗费如何报销【2】
一、工伤医疗费报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
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二、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核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凭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转诊转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签明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
其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职工垫付,治疗终结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四、个人医药费用报
工伤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用的范围: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经批准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费用;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旧伤复发治疗(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伤所致的急诊、急救的费用
报销个人医药费用须报送下列资料: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单位的探亲、出差证明或相关医院的证明,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
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五、辅助器具配置核准与费用结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按月填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结算表》,提供配置辅助器具明细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核准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审核结算。
六、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的备
单位须报送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个人填报的《贵阳市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就诊协议医疗机构备案表》、异地定居工伤人员户口或暂住证的复印件、单位填写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七、一次性工伤待遇申
一次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核定。
八、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
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并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进行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九、经常性待遇申
工伤保险经常性待遇包括: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单位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资格确认的《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核定经常性待遇。
符合享受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条件的发给《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
十、经常性待遇资格年
《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有效期为一年。
每年年审一次,在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年审。
年审时需填写《贵阳市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年审表》,凭工伤职工生存状况证明、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待遇条件发生变化的证明,由单位或本人持《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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