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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大家对刑事诉讼法了解吗?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二、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的三个职能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享有侦查权的六大机关:公安机关(普通的刑事案)、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案件)、走si犯罪侦查机关(对走si犯罪案件)
职权: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决定拘留、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进行审判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可以对进行干涉。
四、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判决监督、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诉讼参预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翻译,费用由国家出;外国人在我国参加诉讼,应该提供翻译,费用自己出 。
外国人还可以书面放弃此项权利。
七、犯罪好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辩护。
任何案例、任何诉讼阶段。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在公诉案件中,从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只有到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才可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又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人民检察院只能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不能再做出免于起诉的决定;法庭审理案件,不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有罪为前提条件;
、凝罪从无
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回退二次,第一次回退,可以不起诉,第二次回退,应当不起诉。
证据不足无罪判决(公限于一审);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只是吸收了无定推定的合理内核。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立案侦查阶段),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审察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裁定阶段),或者宣告无罪(审判判决阶段):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没有犯罪,但是违法}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消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特殊情况:
(1)根据没有犯罪违法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当出现在审查起诉阶段时怎样处理(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
对(1)的情况,退回公安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2)的情况,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
当出现在审查起诉阶段时怎样处理(检察院 负责侦查的案件):
通回侦察部门,建议撤消案件
若出现在审判阶段,怎样处理?
宣告无罪、终止审理,被靠人死亡的,也要宣告,还其清白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
1、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者协定,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公认的互惠原则。
2、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
3、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1)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互相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互相移送书证、物证及脏款、赃物等。
(2)广义的司法协助:引渡、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我国目前承认的刑事司法协助内容包括: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
引渡的前提:签定引渡条约。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职权:立案侦查权、撤销案件权、移送审查起诉权;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权;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权;
要民检查院:法律监督权;公诉权;对自己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 ;指挥法庭审理活动,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经开庭审理,对被告人做出判决;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作出裁定或者决定;依法收缴赃款、赃物,为保全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执行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2年执行的犯罪裁定减刑、假释或决定暂监外执行。
二、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诉:附带民诉的原告人、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四章 管辖
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1、贪腐贿赂罪(贪腐罪、挪用公款罪、收人贿赂罪、贿赂罪等)
只有贿赂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其他罪的主体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人贿赂的,由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注意:下列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权力罪;
(6)徇私作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的重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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