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专项审计报告模板
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经成都市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取得成都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XXXXX号营业执照,取得四川省成都市XX区国家税务局和成都市XX区地方税务局核发的川税字XXXX号税务登记证,公司营业场所为:XXXXX,负责人:XXXX,经营范围:XXXX。
二、审计目的
本次专项审计的.目的是为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纳税关系提供参考。
三、审计情况
(一)企业适用的税种及税率
1、增值税
贵公司从成立起至2010年2月按照销售收入的3%计算缴纳增值税,2010年3月贵公司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收入的17%计算缴纳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贵公司按照应缴流转税的7%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贵公司按照应缴流转税的3%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贵公司按照应缴流转税的1%计算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3、副调基金
贵公司按照销售收入的万分之八计算缴纳副调基金;
4、所得税
贵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5、印花税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营业账簿按件贴花,每本五元;
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每件五元;
(二)企业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合计数 |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 |||
(一)营业收入合计 | |||
1.主营业务收入 | |||
(1)销售货物 | |||
(2)提供劳务 | |||
(3)让渡资产使用权 | |||
(4)建造合同 | |||
2.其他业务收入 | |||
(1)材料销售收入 | |||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 |||
(3)包装物出租收入 | |||
(4)其他 | |||
(二)视同销售收入 | 0.00 | 0.00 | 0.00 |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 | |||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 |||
二、营业外收入 | 0.00 | 0.00 | 0.00 |
1.固定资产盘盈 |
|||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
|||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入 | |||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
|||
5.罚款净收入 |
|||
6.债务重组收益 |
|||
7.政府补助收入 |
|||
8.捐赠 |
|||
9.其他 |
(三)企业应纳税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税种 | 适用税率 | 计税依据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累计应纳税额 | ||||||||
计税金额 | 本期应纳税 | 计税金额 | 本期应纳税 | ||||||||||
增值税 | 3% | 按销售收入计缴 | |||||||||||
增值税 | 17% | 按销售收入计缴 | |||||||||||
城建税 | 7% | 按应缴流转税额计缴 | |||||||||||
教育费附加 | 3% | 按应缴流转税额计缴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按应缴流转税额计缴 | |||||||||||
副调基金 | 0.08% | 按销售收入计缴 | |||||||||||
印花税 | 5元/件 | 营业执照 | |||||||||||
5元/件 | 营业账簿 | ||||||||||||
万分之三 | 购销金额 | ||||||||||||
合 计 |
注:由于贵公司是XXXX公司设定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国税发[2008]第28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次审计未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
(四)企业已纳税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税种 | 实际纳税情况 | 合 计 |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增值税 | |||
城建税 | |||
教育费附加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
副调基金 | |||
企业所得税 | |||
印花税 | |||
合 计 |
四、审计意见
我们在审计了贵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认为贵公司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应缴纳各项税费合计XXXX元(不含企业所得税),已缴纳各项税费合计XXXX元(不含企业所得税)。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期间贵公司已预缴企业所得税合计XXXXX元。
五、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作为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纳税关系时参考使用,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关。
附:税款缴纳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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