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范文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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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诉人)XXX,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永安市长空商业公司职工(或农民等),住永安市燕江中路51号3栋806室。联系电话:3800000,手机:1390698000。
被申请人(被申诉人)李四,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安砂利民食杂店业主),住永安市安砂镇水北村625号。联系电话:3600000,传呼号:129-9660000。
申诉请求
1、要求撤销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改判申诉人应向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元。3、由被申诉人承担再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XX与李四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一审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XXX应向李四支付拖欠的货款20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对该判决结果不服,现提出以下申诉理由: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原审认定李四共拖欠XXX货款两笔计20000元,其中对第一笔欠款并没有相关的对帐单、出货单、欠条或是其他结算凭证可以证明,仅仅依据XXX雇佣的两个工人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而这两人均与XXX沾亲带故,系同一个村出来做事的老乡,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其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对该笔货款法院不应当认定。
2、原审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审法官给XXX确定的举证期限截止于2014年12月20日,但原告XXX在12月24日开庭时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被告李四当庭提出原告逾期举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该证据组织质证,但主审法官对此不予理睬(有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和庭审笔录为凭),并认可了该证据。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14)永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
此致永安市人民法院
附:申诉状副本1份
申请人(申诉人):XXX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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