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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的民族启示论文
摘要:民族文化遗产蕴含着民族的情感与个性,是民族情感和理想的载体,是民族生活的源头和根系,但是在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各种违规、不当行为不断发生,商业化使得民族文化遗产逐渐失去了文化的原真性。根据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经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要走出当前的保护怪圈,必须要通过思想意识转变、法律规制、资金基础重构等各种手段,从而使文化遗产保护超越商业价值。
关键词:西方;文化遗产保护;商业价值;民族
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大量的文化遗产,如各种民族传统建筑、多样化的民族舞蹈、音乐艺术等,传承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是国家对民族文化遗产的基本指导思想,为此很多少数民族还专门申报了各种级别的文化遗产。但是有关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化运作不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质疑,这使得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一定程度上陷入一种思路困境。对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来说,商业运作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但是如何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合情合理,又能适当发挥经济价值,是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必须要思考的问题。西方很多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其中经验的总结提炼可以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很好的参考。
一、西方文化遗产保护对少数民族的启示
当前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但是伴随着各种各样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往往是商业化运作,有的民族文化遗产申遗的运作直接就是冲着申遗后带来的巨大经济价值,重视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成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普遍现象。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几乎成了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普遍模式。随着部分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成功,更多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都在向商业运作靠拢。商业化运作对于经济基础薄弱的民族地区来说,不仅可以增加地方经济收入,也能够使相关文化遗产得到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有助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切实的经济保障,但是以商业发展为主导也使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重心从文化转向经济,偏离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商业价值不仅左右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和路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动机,民族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被忽略,很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都有着浓厚的商业意味。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价值不明显的民族文化遗产难以得到各方面的重视,从而使部分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上明显存在不力,而进入商业化运作的民族文化遗产为了实现经济价值利益的最大化,也形成了民族文化遗产的虚报、篡改、形式化等各种问题,影响了民族文化遗产原汁原味的保护,并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往往存在明显的短期行为或违规行为。
虽然西方文化遗产保护在历史发展中也走过一些弯路,但是基于对历史经验教训的借鉴,西方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也有很多西方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化运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浓重的商业气息相比,西方文化遗产保护虽然有经济运作,但是更多地表现出了文化气息。综合众多西方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经验可以看出,虽然各个国家地区关于不同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或路径各有不同,但是大多数文化遗产保护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超越商业价值。
首先,商业运作以尊重文化遗产为前提,大多数历史文化遗产本身就存在重要的经济价值,且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因地段、开发等因素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近年来西方国家在有关历史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中往往以尊重文化遗产为前提。以法国的卢瓦河谷遗产保护为例,该地区是法国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聚集区,如卢布瓦城堡曾经是法国几个国王的城堡,经过历代修缮装饰,可谓是法国建筑的历史缩影,而圣女贞德也曾经在当地城堡中恳请国王前去登基等等,加上当地富有哥特风格的教堂,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监狱建筑群,都使得卢瓦河谷具有浓重的历史文化意味,该地区也因此成为世界文化遗产。虽然在历史发展中,卢瓦河谷的文化遗产也进行了商业开发,如建立别墅和发展旅游业等,但是新的建筑往往对老的建筑持以尊重和保留的态度,不仅在风格上保持相似,且老的建筑也都相对完整地保留下来,因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明显时间顺序的建筑序列,从11世纪关押要犯的监狱建筑再到教堂,再到外城墙和主城门,以及17世纪新建的别墅,并没有由于新的建筑而拆除旧建筑。另外,借助城堡外围花园优势,这里发展成为举办国际花园艺术节的重要场地,吸引艺术家对花园进行设计装点,吸引更多的游客,由于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声誉,很多游人和艺术家前往参观城堡,为了保护城堡,当地的管理单位专门对人数进行了控制,从而使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也使能够创造的文化遗产利用起来。[1]
其次,创设人文化的文化遗产环境,随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蔓延发展,西方国家逐渐把单个的文化遗产保护扩展至文化所在街区或地段,以整体环境的保护来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风貌。因此在1962年法国专门出台了《马尔罗法令》,其他西方国家也纷纷跟进,这使得文化遗产保护从单纯的实物保护向人文环境转变,如法国就划分了数十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但是相关地区并没有进行封闭保护,或者是改造为旅游景点,其中的居民并没有迁出,如常生活,只是需要向全社会敞开大门,通过文化遗产街区的划分,创设了人文化而不是商业化的文化遗产保护环境。
最后,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不依赖商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与国内大多数经营性文化遗产以营利来保障资金来源不同,西方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历史文化遗产虽然也有经营行为,但是很多历史文化遗产并不依仗商业经营的经济效益来获得保护资金,而是通过国家、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等力量来募集资金。以美国的国家公园为例,政府往往将相关公园作为社会公益事业来对待,给予大量财政拨款,另外还会鼓励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的投资。在英国,国家财政拨款也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资金来源,其他也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志愿者的捐款,这使得各种历史文化遗产不需要把经济收入作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在日本,同样也是国家资金和地方资金以及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的共同合作来为文化遗产筹集资金。可以看出,西方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基本上不依靠文化遗产的商业运作,这使文化遗产在保护过程中的商业运作变得不那么重要,从根本上瓦解了商业凌驾于文化遗产保护之上的现实基础。
由于西方文化遗产的各种运作都超越了商业价值,文化价值上升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心,这才使得各种西方文化遗产没有湮没在经济潮流中,保留了自身独有的文化气息,成为特定国家和地区不一样的文明景观,这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鲜明对比,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是很好的启示,民族文化价值要摆脱当前的保护怪圈,也需要从这个根本思想来变革。
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商业价值超越实现
西方文化遗产保护中对于商业价值的超越体现在各个方面,从意识到行动,从实践到机制,从文化到法律,超越商业价值体现在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方面面,因此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商业价值超越实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践。
(一)文化保护意识培养
新的国家建立,都试图摆脱原有国家的形制和色彩,打破旧有的文化景观,塑造新的文明格局。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对过去文化遗产的摧毁和破坏阶段,如英国的巴尔神殿就因为道路扩建被拆毁,德国波恩的城墙也因为被认为是严重的交通障碍而被拆除。但是随着19世纪中叶欧洲对“民族遗产”兴趣升温,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大众的共识,很多人由于文化遗产的历史悠久和其中的文化意味而形成对文化遗产的敬畏意识。[2]很多历史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原样保存,和民众强烈的文化保护意识有关。反观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漠,这种缺乏一方面表现在政府方面大力支持文化遗产的商业运作,为另一方面也表现在民族民众对相关文化遗产的商业运作往往保持沉默,或者是更加关注对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影响。文化意识上的淡漠使得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被经济利益所禁锢,只能以商业利益追求为主导。而在法国老城改造过程中,著名的沃日广场和一些老旧的建筑也面临着拆迁,为了保护文化,巴黎人自然组织起来,形成各种各样的文化保护组织,通过写文章和办展览等方式,为保护历史文化空间而努力,由于大众的强烈反对,改造计划最终没有实施。众志成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在于民众的文化保护意识培养,民族民众强烈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是民族文化遗产的思想基础。
(二)完善保护制度加强法律规制
市场经济环境下,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化运作是地方追求经济的自然选择,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基础的薄弱,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化运作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这一点,西方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文化遗产的实践活动进行了控制,如法国专门出台了《历史性建筑法案》,美国专门颁布了《联邦文物法》,韩国的《文化遗产法》,日本的《文化财保存法》等等。国内虽然也有《文物保护法》等法案,但是对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来说,文化遗产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文化遗产并不能归属在“文物”范畴内,且这使得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运作往往难以以合理的文化遗产法规来对相关商业进行规制,而英国、法国等国家就专门针对形态各异的文化遗产出台保护法律,如英国的《城市文明法》,把建筑群体、户外空间、街道形式等包括在内;法国也针对各种不同的文化遗产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法案。[3]在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很多文化遗产都是以保护为名头进行的商业运作,商业运作的经济效益是投资者的最终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单单依靠民众的文化保护意识来自律显然是不够的,借鉴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经验,要使经济利益的追求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必须要以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来规制,民族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必须要完善法律制度才能使各种经济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三)加强地方政府文化保护主动作用
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家是主体力量,特别是在文化遗产强调其社会公益性质,突出其文化价值时,更需要国家发挥主导作用。法国为了培养民众的文化保护意识,专门成立了“遗产日”,在遗产日当天,开放各种文化遗产,让民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同时也通过国家的主导彰显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4]民族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最终要通过国家途径来实现,没有国家发挥主动作用,各种民族文化遗产法律制度就难以在现有基础上得到突破。突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这一点西方国家也通过实践进行了示范。对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而言,虽然相关文化遗产对于民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大多数民族文化遗产属于地方性文化,且文化资源众多,对于相关资源的保护必须要以政府为主导。鉴于民族大众对于很多民族文化遗产缺乏保护意识,还必须通过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实践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以政府文化保护的主动作用的发挥,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商业运作因政府的示范、行政管理而得到合理规范。
(四)重新构建民族文化遗产资金基础
在当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运作中,大多是以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为名义来进行运作,尤其是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来源是各种民族文化资源共同的借口,也成为各方面对民族文化遗产商业运作的各种违规行为姑息纵容的重要原因。一定程度上,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在资金来源上对于商业运作的依赖造成了商业运作的有恃无恐,使得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最终形成了以商业利益追求为主导的发展格局。而从西方文化遗产保护来看,大多数文化遗产保护都由国家财政拨款,或者是通过社会力量募集,对于商业运作的不依赖,使得西方国家的各种文化遗产保护并不会因商业运作而妥协,而是以文化价值为衡量标准。因此对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来说,要使其中的商业运作不再凌驾于文化遗产保护之上,就必须要解决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有效来源,从经济上独立摆脱对商业运作的依赖,在这种情况下,民族文化遗产才能在保护实践中更多地展现其真实的样态。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急功近利不同,西方国家文化遗产更多地超越了商业价值,这使得西方文化遗产更加接近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本质。借鉴西方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化运作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超越商业价值,发掘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通过各种方式避免过度的、不当的、违背民族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商业化运作,做到不忘初心,用心守护,这才是当下“后申遗时代”对于民族文化遗产应该秉持的基本态度。也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效培养文化自信,培育民族精神。
参考文献:
[1]顾方哲.美国波士顿贝肯山历史街区保护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3.
[2]潘曦.乡土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与教育———记英国乡土建筑露天博物馆[J].中国文化遗产,2013,(3).
[3]彭峰.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历史与现实:兼论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1).
[4]郭炯.中国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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