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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导语:现在对银行对固定资产进行了规范,推出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我行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年审。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各营销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要认真审查其真实、完整、有效,并由两名以上客户经理对其进行尽职调查、
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及交易对手明细。
三、贷款的抵押、担保情况。
四、市场前景分析及还款来源分析。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信贷审查部门对调查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对项目产品的市场进行分析。审查贷款的用途是否合法、真实、资本金是否足值、抵押物是否足值、易变现、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等。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部门转来的贷款资料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形成风险评价报告,并提交贷审会。
第五条 对贷审会通过的贷款,我行要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及风险处置等要求,并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及贷款使用接受我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资本金足额到位。合同中应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使用贷款资金的,我行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的措施。
第六条 贷款发放部门应在发放贷款前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
约定的前提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七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额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方式,由会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交易对手。客户经理要建立贷款使用登记薄,对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贷款使用结束后将登记薄交风险部存档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第八条 借款人要在我行开设项目建设专用帐户,并将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前转入该专户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我行要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十条 客户经理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客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并定期写出贷后检查报告。风险部门和稽核部门要对项目贷款的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处理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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