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2-06-27 00:18:33 细则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导语:为了更正房产税问题,有关部门专门出台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参考。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 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 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 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 值计算;从租计征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县税 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 关确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公司对标管理实施细则08-13

关于安全法实施细则10-20

2022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09-21

NP小学常规备课教案实施细则06-1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知识03-08

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11-10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1-29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11-18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02-14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精彩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