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细则要点内容

来源:细则 时间:2017-04-13 编辑:文力 阅读: 手机版

  导读:3月24日,营改增细则政策正式出台,以下是YJBYS小编带来的针对四大行业的营改增细则专业分析和精讲内容,欢迎阅读。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为“36号文”),万众期待的营改增细则政策正式出台。

  36号文规定,营改增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税率方面,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为17%;其他应税行为(含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税率为6%;境内纳税人发生的财税部门规定范围内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此外,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以抵扣所含进项税额。至此,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将全部改征增值税,新增试点纳税人、原试点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需及时关注税制调整带来的重大影响。

  36号文概况

  36号文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4个附件组成,结构上与以往营改增政策保持一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日期及工作要求。4个附件包括: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聚焦纳税人、应税服务范围、税率、税额等增值税要素;

  附件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分别对试点纳税人、原增值税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的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附件3《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逐项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保留至营改增试点期间;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了适用零税率或免税的跨境应税行为。

营改增实施细则要点

  36号文内容涵盖全部营改增业务,以财税[2013]106号文为代表的部分原营改增文件将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因此,36号文对新增试点纳税人、原试点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将产生深远影响。

  36号文的新规和调整

  征税范围调整

  36号文规定,营改增试点的征税范围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36号文在将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销售及租赁不动产纳入的同时,对原各项服务的注释范围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例如:

  ——将“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从“研发和技术服务”分别归入“销售无形资产”、“鉴证咨询服务”;

  ——将“货运代理,代理报关”从“物流辅助服务”归入新设的“商务辅助服务”;

  ——将“信息系统增值服务”从“业务流程管理”项下分离,独立成节;

  ——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从“有形动产租赁”归入“金融服务”;

  ——将“物流辅助”中的部分业务定义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归入“交通运输服务”。

  兼营与混合销售

  36号文对兼营和混合销售做出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商贸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缴税,其他纳税人按照销售服务缴税。同时,106号文中“混业经营”的概念被取消。

  合理商业目的

  36号文规定,对于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合理商业目的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中已被广泛使用:其实早在106号文中已被采纳,但在流转税领域如何判断合理商业目的一直未得到明确。36号文对“合理商业目的”的定义给出解释,即纳税人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 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増加退还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将被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差额征税

  按照增值税的总体原理,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但考虑到实践中部分特殊业务因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增值额”,所以36号文引入差额征税政策,允许融资租赁、航空运输、经纪代理、旅游服务等业务收取的销售额扣除特定支出后,以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6号文要求,以上提到的扣除特定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同时,36号文规定即使取得的差额扣除凭证同时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也不得选择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进行差额扣除。

  不动产纳入抵扣

  36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以抵扣所含进项税额。中国自2009年将动产固定资产纳入抵扣,此次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将完整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对于完善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将是重大利好。纳税人应关注36号文中的具体抵扣方式及管理要求,及时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180天内扫描认证或在系统中勾选,确保足额抵扣进项税额。

  36号文规定,除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外,纳税人购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个年度抵扣,第一年抵扣60 %,第二年抵扣40%。中国增值税抵扣历来采用购进扣税原则,纳税人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当期即可以抵扣全部进项税额,因此分期抵扣将带来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等一系列操作性问题,纳税人应重点予以关注。

  贷款服务等不得抵扣项目

  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如利息支出),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直接相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使得贷款利息这种最为常见的金融服务支出将不纳入抵扣范围。36号文并未解释上述规定是出于财政收入考虑还是税收征管原因,纳税人应密切关注官方的政策解读及后续文件。

  此外,36号文也规定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对于是否将此类容易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应税项目纳入抵扣,纳税人即使取得上述服务的抵扣凭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如此,鉴于同样易混为自用的小汽车、游艇却已在2013年被纳入抵扣范围,因此纳税人可以实时关注政策的后续变化。

  按净值计算抵扣

  36号文规定,因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发生用途改变而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可在次月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按照净值计算抵扣;而原增值税制度下未针对此种情况做出过规定,因此过去纳税人很可能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纳税人因改变用途而不得抵扣时,需依据一定方法转出进项税额。现在,36号文的规定使得抵扣规则更加务实合理,纳税人应同时注意具体抵扣方法,特别是当抵扣凭证已过认证期限后的解决途径。

  跨境应税行为新政

  36号文同时将四大行业的部分跨境应税行为纳入零税率或免税管理。如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试点纳税人应及时掌握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充分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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