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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全文

时间:2021-02-27 17:25:11 章程 我要投稿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全文)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联合性、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全文),仅供大家参考。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在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C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联合性、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己任,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开展社会服务,推进社区建设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为民政部主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工作改革,推动社会工作发展。

  第七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提高社会工作水平,发展社会工作文化,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

  第八条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筹集资金,为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社会救助、社区发展和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条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改革,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彩票事业、老年服务事业、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孤残儿童、孤寡老人及其他困难群体。特别是组织开展对贫困家庭病残儿童和孤儿的助养、助医、助学活动,维护孤残贫困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救助工作的发展。

  第十二条 促进基层社会建设,加强城区、街道和乡镇的合作与交流,为开展和谐城区、和谐街道、和谐社区及农村的社区建设服务。研究社区服务行业政策,制定社区服务行业行为规范。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倡导健康的婚姻道德,开展创建和谐家庭活动,组织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服务活动,推动婚庆和婚介行业的规范服务和科学管理。

  第十四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宣传英烈事迹,搭建企业和企业家、社会名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桥梁,提高企业、企业家和社会名人的社会责任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十五条 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并根据各个领域的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第十七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从事和关心、支持社会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称号;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总干事和各部门主任以及各专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由在社会工作及相关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协会常务理事待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基金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