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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徽商会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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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京市安徽商会,英文名称为: Association of AnHui People’s Enterprises in NanJing(缩写:AAPE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安徽籍人士在南京投资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加强在宁徽籍企业家之间的合作交流,共谋发展。立足南京,回报安徽。为各会员单位提供全面、周到、贴心的服务,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塑造优秀的徽商形象,宏扬和传播徽商文化。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管理单位是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长虹路222号,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坚持面向企业,为在南京的安徽籍人士创办的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和大力开拓江苏市场,努力发挥安徽和江苏两地的`优势,为促进两地合作牵线搭桥;
(三)为在南京的安徽籍人士创办的企业提供经济、技术、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业务讲座;
(四)联络会员单位、举办必要的业务活动,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发展横向联系,增加本会凝聚力;
(五)接受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为开展两地经济、技术、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举办专题研讨会等活动。视情编印资料,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协助会员了解市场动态,扩大业务渠道;
(六)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引导、鼓励会员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团体和其他各有关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所经营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充分履行会员义务;
(五)须为在工商局有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席、会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1/3。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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