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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文化传播产业联盟章程
导语:中国科技文化传播产业联盟是为了资源共享,多面发展建立的。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国科技文化传播产业联盟章程,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中文名称:
中国科技文化传播产业联盟
英文名称:
China Science and Culture Communication Industy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性质
中国科技文化传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有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等,通过友好协商,自愿成立的跨地区、跨行业、非营利性的全国性产业联盟。
第三条
联盟宗旨和义务
本联盟的`宗旨是:
产业互补、项目互动、
资源共享、资本联动、多赢发展。
本联盟的任务是:
致力于打造科技、文化融合发展的创新体系,在科学文化传播的应用研究、应用示范等领域发挥先行先试的引领作用。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本联盟总部、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必要时在各省、市设立办事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将在科技文化传播产业标准的制定、科技与文化的融合、科学传播的应用研究等领域展开具体而深入的研究工作,
推动相关企业和单位在技术交流、人才培养、项目合作、联合研发等方面有效开展合作,
促进科技与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持续推进高新科技在文化传播领域的应用运用,引领产业升级,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使科技文化传播产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
第七条
围绕实现国家科技和文化产业目标,引导和组织企业及有关单位致力于科技文化传播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自觉承担在国家战略目标实现过程中的企业责任与义务,维护市场秩序,为国家制定与科技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针对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企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座谈。
第九条
开展企业所承担的科技与文化深度融合的创新理论研究,促进企业拓展新领域、运用新技术、发展新科技,在联盟成员和更大范围内推广联盟成员企业在科技文化深度融合方面的有益做法,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进联盟成员的'凝聚力和创新力。
第十条
本联盟根据联盟成员及其所在地区政府及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活动,
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多种资源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体系、专家服务体系、联盟成员自助体系:
(一)请专家学者或著名企业家作报告,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论坛;
(二)围绕科技与文化深度融合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三)为成员企业的发展、融资扶持、管理提升提供咨询、诊断和资源对接;
(四)举行各类座谈会,交流研讨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课题与难题。
(五)举办各地政府对接会,为联盟成员寻找项目,协助各地政府招商引资。
(六)在联盟成员单位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七)与其它高层经理人组织及其他社团进行联谊活动;
(八)组织编辑联盟内部会刊,反映联盟成员在科技文化创新方面的最新理论和成果,向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信息汇总部门报送联盟成员单位的有关信息;
(九)积极参与促就业、谋发展等公益活动,应联盟成员要求开展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吸收科技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的国际先进经验。
组织开展联盟成员企业之间及联盟成员企业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联系、联谊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
第十二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联盟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联盟成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政府、企业、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十三条
凡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均为联盟成员,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在中国境内合法经营或开展活动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大专院校、政府有关部门;
(二)承认并遵守本联盟章程;
(三)自愿提出申请,并经联盟秘书处核准;
(四)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联盟秘书处颁发联盟成员证。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
(一)联盟成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
(二)联盟成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联盟成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声誉、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视情节轻重,本联盟有权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一)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派出的现职人员组成。任职人员应为联盟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的高层领导。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执行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任期为五年。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三)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并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大会:
(一)联盟成员大会职责:
1、决定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4、决定联盟议程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联盟成员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联盟大会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常务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常务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常务会议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五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执行理事会决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经费主要来源
(一) 收取的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 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联盟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盟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处不设独立财务,由常务理事会决议后,委托一家联盟成员单位代管。财务审批权为理事长,或其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每年须向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通过,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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