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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高校传媒联盟章程

时间:2024-10-23 09:03:53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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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高校传媒联盟章程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国山东高校传媒联盟章程的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阅读。

中国山东高校传媒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山东)高校传媒联盟(以下简称“山东高校传媒联盟”)是由山东省各高校校园媒体自发成立的联谊组织。作为中国高校传媒联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青年报》山东记者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山东校媒联盟成员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山东校媒联盟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新闻工作的水平。

  第三条 山东校媒联盟旨在加深、加强山东省高校校园媒体(包括校报、团报、校园网、校广播电台、校电视台、新闻院系记者团等)之间的交流,实现高校资源和资讯的共享,为各高校学生传媒提供一个互相学习、交流经验的平台。同时在《中国青年报》记者站的指导下,与大众媒体和相关机构合作,实现学生传媒和大众媒体的交流互助,并配合协助中国高校传媒联盟开展各项活动,使山东省高校学生传媒以一个良好的整体形象面对社会,充分发挥学生传媒沟通学校和社会的纽带作用。

  第四条 各理事单位和会员媒体应遵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五条 组织和推动高校学生传媒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第六条 会同大众媒体、新闻机构、各高校宣传、党团有关部处和相关院系,开展学生传媒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工作,探讨和实践新闻宣传理论,进行业务交流,提高学生传媒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养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觉悟高、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学生传媒队伍。

  第七条 积极为学生传媒及学生传媒工作者搭建展示能力的平台,为联盟成员提供到大众媒体参观、访问、学习的机会;推荐学生传媒骨干到相关媒体实习;开展针对学生记者的系列业务培训。

  第八条 协助中国高校传媒联盟,在山东开展“与世界对话”、“未来讲堂”、“联动采访”、“注册大学生记者选拔”等活动。

  第九条 加强联盟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开展业务评奖活动,评选和表彰优秀学生传媒工作者和先进集体,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养未来优秀的传媒工作者。

  第十条 增进高校学生传媒的相互了解与合作,推动各成员以互寄报刊、带团互访、实践调研等形式开展校际交流,组织联盟成员搭建共同的采编、经营网络,为学生传媒工作者提供新闻业务的实践基地。在自愿参与原则下,组织成员代表山东高校学生传媒与各地学生传媒联盟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第十一条 以各种方式为联盟成员发展提供业务指导和物质支持,包括组织联盟成员搭建共同的采编、经营网络,参与中国青年报社、中国高校传媒联盟开展的校媒扶持计划,为媒体人提供新闻业务和运营实践的锻炼基地。

  第十二条 联盟维护和保障学生传媒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负责举办每年一届的山东高校学生传媒年会。

  第三章 理事单位

  第十四条 山东校媒联盟实行理事单位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即可加入山东校媒联盟:

  1、在鲁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国家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

  2、拥有一定的校园传媒手段(包括校园报刊、广播、电视台、记者团、网站等);

  3、愿意履行联盟理事单位义务,承认山东校媒联盟章程并严格遵守,通过山东校媒联盟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山东校媒联盟发起单位自动成为理事单位。其它申请加入的单位,需向山东校媒联盟提出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或团委签字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经秘书处讨论通过后方可入会,并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有退出的自由。任何理事单位可以要求退出该联盟,凡要求退出者都需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议、批准后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并备案。

  第十七条 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名誉的理事单位,经查实无误的,报秘书处同意,取消其会员资格。

  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山东校媒联盟会议,视为自动脱离,退出联盟。由秘书处审议、讨论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向全体理事单位正式通报,并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有下列权利:

  1、 理事单位享有在联盟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 理事单位有权推荐、选举常务理事单位;

  3、 理事单位有山东校媒联盟在其所在地组织的活动的承办权;

  4、 理事单位有山东校媒联盟理事单位网站与网站相关文章的转载权;

  5、 理事单位有权对山东校媒联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6、 理事单位有权获得支持单位、合作单位为山东校媒联盟提供的业务指导和物质支持。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 理事单位应维护山东校媒联盟的声誉和形象。未经山东校媒联盟秘书处许可,不得以山东校媒联盟的名义开展活动。

  2、 理事单位应维护山东校媒联盟的团结和稳定。

  3、 理事单位应参加山东校媒联盟组织的活动,遵守山东校媒联盟章程,执行山东校媒联盟决议,接受山东校媒联盟委托的任务。

  第四章 会员媒体

  第二十条 联盟实行团体会员制。山东省内的国民教育系列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国家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媒体,承认联盟章程,经联盟主席团审核后,均可成为联盟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媒体学生负责人在联盟内代表会员媒体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联盟会员单位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单位在本联盟各项人事变更或增选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推荐、自荐、选举本联盟机构成员、执行主席团和秘书处成员的权利;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五)遵守联盟章程,接受联盟委托的任务;

  (六)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七)获得联盟提供的业务指导和物质支持。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即山东高校传媒联盟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联盟主席,推选主席团单位。

  (三)创制或修改联盟章程;

  (四)复决联盟重大方针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联盟日常决策机构为主席团,由主席团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一年。主席团推选若干数量的副主席,并从全体委员中遴选执行主席开展驻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山东校媒联盟执行主席团的职责包括:

  1、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管理联盟的文件档案和其他资料;;

  2、负责联盟理事单位间的联络工作,召集并主持联盟理事大会,并负责年度的工作报告;

  3、组织、实施联盟工作计划和各项活动;

  4、负责与中国高校传媒联盟秘书处的交流;

  5、负责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

  6、负责拟定章程及修正案草案,提交山东校媒联盟理事大会讨论;

  7、审核和接纳新理事单位,受理理事单位退出联盟的申请;

  8、负责山东校媒联盟年会举办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五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青年报山东记者站,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对主席团负责,主持联盟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相关决议的产生,由主席团和秘书处遵守集体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山东校媒联盟理事单位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提交山东校媒联盟秘书处备案,由山东校媒联盟年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校媒联盟制定,解释和修改权归中国(山东)高校传媒联盟所有。山东校媒联盟秘书处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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