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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家庭教育协会章程

时间:2024-06-18 12:04:01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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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家庭教育协会章程

  导语:通榆县家庭教育协会是由热心于家庭教育研究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协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通榆县家庭教育协会章程,欢迎参考。

通榆县家庭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通榆县家庭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热心于家庭教育研究的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志愿者以及具备较先进家教意识及理念的家长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协会;是进行家庭教育研究与实践,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性团队;是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平台。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下,以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改变家庭教育格局,帮助家长摆脱困扰,共同探讨成为卓越父母、造就优秀孩子,搭建家庭教育平台,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能力、传承家风为宗旨,让家庭教育成为孩子成长的阶梯——校即家,家即校,师为亲,亲为师,全民皆教育者,天下皆教育。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通榆县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通榆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及注册资金: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繁荣大街4700号,注册资金为30000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整合教育机构(高中小学、幼儿园)、各关联单位优势资源合作开展家校结合的实践与研究,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培训、推广与普及。

  (二)探索家庭教育中的有效模式:亲子教育、夫妻关系、父母心灵成长等方面的学习,开展父母学堂,协调家庭教育工作有序进行、有效提高。

  (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推广及家长援助、问题解答、定期集中学习等各类公益活动。

  (四)本协会承办教育局、各校(幼儿园)、 妇联、团委、关工委、党政机关、爱心企业及各单位委托的各项家庭教育及高考减压讲座、培训等关联任务。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家庭教育的意见和要求。

  (六)探索“互联网+家庭教育”新模式,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的基础上,建立协会微信公众号,并做好微信平台的经营、运行与管理,将协会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使更多的家长受益,带动全县家长家庭教育素质的提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原则上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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