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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章程

时间:2024-09-18 13:56:42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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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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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有色金属贸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英文名: SFIC——Nonferrous metal Tradi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英文缩写:SNTC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以下称本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上海有色金属流通服务的贸易商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组织,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有色金属贸易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规范行业标准;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联合上海有色金属资源、贸易、服务等企业,发挥商会群体优势,协调会员内部统一,争取合理价格,进行有色金属在国内外相关产品的团购和分销,充分发挥上海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贸易总量优势,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抵制不公正的行业垄断和贸易保护行为,寻求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共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响应国家行业政策调控,促进公平竞争,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2、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规范、照章纳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提供会员在行业政策、专业融资平台、法律法规、信息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提供商机交流平台,为商会国内外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收集、提供各类业务信息,协助会员业务拓展,提升市场占有率,推动资源互享、协助会员投资融资,帮助会员企业加快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组织会员考察、参加国内外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搭建和创造中外流通企业友好合作的交易平台,实现贸易上下游的对接,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5、及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7、引导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8、承办政府及上海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 企业会员:凡在本市注册登记,

  2、 取得证照6个月以上,

  3、 具有法人资格,

  4、 以有色金属贸易为主,

  5、 有一定经济实力,

  6、 诚信经商,

  7、 文明经营的企业;

  8、 团体会员:有色金属流通行业社会团体和行业小组;

  9、个人会员:在有色金属流通、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有色金属行业中的各类专业人员,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士。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加入本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本会章程;

  2、 自愿加入本会;

  3、 是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及其相关辅助产品的企业,经销商或专业人士;

  4、 由10名以上本会会员或3名以上理事或由本会副会长、会长推荐入会;

  5、 符合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3、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牌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4、 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6、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按规定交纳会费;

  3、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4、 接受本会监督;

  5、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会员,经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方式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 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6、其它需要理事会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须报上海市工商联审核,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正义、讲公德,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

  3、 热心商会工作,愿意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奉献;

  4、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后聘任,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也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若不能行使职权,可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负责代理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做好协调工作;

  3、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4、 处理本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各区级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服务收入;

  3 资助和捐款;

  4 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

  1、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的开支;

  2、本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3、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开支和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4、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后的本会章程,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和清算: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2、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后返还给各会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

  二0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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