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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经济哲学的论文
摘要: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采用经济学与哲学相结合的方法,把权利、平等、自由、公正等哲学概念用于分析福利、贫困、饥荒、剥夺、不平等以及发展等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开拓了经济学分析的视野。
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哲学;阿玛蒂亚·森阿马蒂亚·森
“将经济学与哲学手段融为一体,从道德的角度和范畴探讨了极其重要的经济学与社会问题”[1]。森的研究中广泛使用到自由、平等、公正、权利等哲学概念,表面上看是经济学问题,实际上则探讨了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关系[2]。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
一、权利
森认为,“饥饿是交换权利的函数,而不是食品供给的函数”[3],决定交换权利的前提是所有权。涉及每个人实际交换情况的条件有:是否有工作;资产收入、个人开支;生产情况;
购买成本、销售价值;社会保障福利;必须交纳的税金;社会经济等级结构中的地位;生产方式;经济前途等等。森的核心概念是个人的“权利集合”(entitlement set),即在一个社会中,由个人自由支配的,并受这个社会法律制约的所有资源中可以获取的权利链条。森使用这个词的真正意图在于表明:无论人的贫富贵贱,都有天赋的资格获得经济、社会、文化上的权利,这是人作为人类的基本的、无条件的、通行的人权。因此,森总结说:饥荒期间,只有穷人或低收入群体在面临死亡,而中间阶层和高收入群体却没有受到影响,主要原因就是这些穷人失去了某些权利:如缺少就业机会,进而缺乏赚取收入、获得食物以及改善生活的权利;缺少教育,识字率低;缺少健康设施等等。
森进一步认为,世界上成功避免饥荒发生的国家,靠的并不是提高人均收入,也不是所谓普遍富裕,而是由其社会保障系统所提供保证的最低限度的“交换权利”。当饥荒发生时,仅仅发放救济食品,迁徙饥民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人们的购买力,使得他们能买到食品。政府应该采取特殊的行动来恢复权利,使灾民得到他们期望得到食品的权利。
这些行动包括政府应向灾民发放救济款、食品配给券以及迅速地有计划地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但是,森认为,对饥荒的受难者提供就业机会将比直接在他们中间分配食物的效果要好。通过这种做法,饥荒的受难者使他们为自己获得了挣取食物的能力。
森的“权利”分析把权利与道德、权利与利益有机联系在一起,表面上是从实证角度入手的,实际上却蕴涵着丰富的道德哲学含义;森从权利角度来认识贫困,表现了森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者的同情与帮助以及对人道、平等以及正义的呼唤。
二、平等
森认为,当代经济研究的局限性表现在混淆了收入不平等与经济不平等两个概念。在经济学中,过度强调收入贫困和收入不平等而忽略其他方面,如失业、身体疾病、缺乏教育和社会排斥等会扭曲政策讨论。在平等问题上,森却认为,“什么方面平等”(Equality of what)而不是“为什么平等”(Why equality)才是平等问题的核心。森主张的是一种权利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森进一步为平等问题提供了一个能力方法的分析框架,把发挥有价值功能的能力作为评价平等的标准,即平等的衡量是基于一个人赖以进行基本活动的能力。能力平等还表现为一种自由,即政治参与自由和社会机会均等。森认为,由于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新闻自由,在政治上激励政府采取防止饥荒和贫困的政策,而这些是收入平等所无法实现的。为了说明能力(潜能)得以实现和发挥的条件,森把经济视野扩展到了广阔的社会文化角度,指出平等的状况需要有平等的社会保障,只有从社会平等、正义、人道和自由方面,才能认识经济上的平等与不平等现象。总之,森的平等观包含了“政治平等”、“经济平等”以及“社会平等”的全部内容。三、自由森将人的全面发展统一在自由这一概念之下。在《自由与发展》(1999)中,森所指的自由是实质自由(substantivefreedom)。森认为“,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基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4]森的自由指的是个人拥有的一种能力,即过有价值的、“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能力。通俗来讲就是选择各种不同生活方式的能力。这些有价值的生活有很多种,有诸如吃饱饭、不生病、活得下去等最初级的要求,也有诸如参政议政等高层次的要求。森并没有给这样的有价值生活(即森所说的“功能性活动”)列出一个详细的清单,但他指出,不同的人所拥有的能力不同,也就意味着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由不同。关于自由在发展中的地位,森认为,“自由是发展的目标和手段”,“发展可以看做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也是可行能力的扩展过程。
就发展的目标而言,自由在发展中起“构建性作用”,即发展的目的就是扩展实质性自由或可行能力。就发展的手段而言,自由在发展中起“工具性作用”。森将工具性自由分为五类: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障。五种工具性自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政治自由促进经济条件的优化,而经济条件的改善又促进社会机会的扩展,社会机会的拓展促使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经济条件又影响到政治自由的扩大。
四、公正
公正(justice)一词自诞生以来,无数的学者和思想家赋予了它不同的内涵。每一时代的公正标准都取决于当时社会的经济关系。森在分析批判罗尔斯的公正论基础之上,提出了一个基于“能力”的公正理论。依照罗尔斯的观点,公正包括自由和平等两个方面。罗尔斯提出了以下具体原则:(1)每个人都具有对同样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2)基本自由应尽可能地广泛;(3)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安排得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最大最小原则)。一种不平等机会的存在只有在它能够扩大机会较少者的机会时才是公正的;(4)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5]。
罗尔斯一方面强调权利的优先性,另一方面他的最大最小原则又导致了基本物品上的平均主义分配。森则将公正理论建立在个人能力的比较基础上,即每个人的初始禀赋是不同的,但拉平初始禀赋分配不是公正的目标,而造就个人利用禀赋的平等能力才是目标。但是,转化和利用物品的能力因人而异,社会应该究竟应该以谁的能力为评判标准呢?森将这个问题交由公民的公开讨论来解决。那么,公民的讨论是否一定能产生一个公正的标准呢?回答是否定的。但是,尽管如此,森虽然没有提出一个更完善的公正理论,但他注意到了自由分配中的公正问题。
五、结论与启示
森把经济学与哲学结合起来分析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方法不论对中国,而且对国际社会有关政策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森把经济学与哲学有机结合起来,从行为主体方面具体考察了个人之间以及社会群体之间的平等、权利、自由、公正等问题,森的这种分析对我们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受阿玛蒂亚·森的哲学思想的启发,本人认为,“和谐社会”应该意味着权利、平等、自由和公正。具体来说:(1)“和谐社会”应该保障所有公民应得的各种权利,如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等;
(2)“和谐社会”应该保障公民的经济平等、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使公民具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到社会中的各项事务中来;(3)“和谐社会”应该保障所有公民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应该享有的某种自由,如人身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思想及信仰自由、选择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等等;(4)“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一方面按贡献进行收入分配,另一方面又通过社会保障机制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普遍地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消除群体与群体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的潜在矛盾。
总之,社会的和谐主要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它既包括各个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又包括各种利益群体或阶层之间关系的和谐。一个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必定是祥和的、安宁的社会;而实现了利益群体或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当一个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时,这个社会才能够得以真正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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