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6、《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四、人员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5.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5.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5.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五、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2厂内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3.2.2禁火区
3.2.2.1危险区,溶剂型油漆生产车间、树脂罐区、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溶剂地下罐区、车库、喷板室、堆场、化验室等。
3.2.2.2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3.3动火原则
3.3.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3.3.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环保办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再由安全环保办送消防部门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安全环保办领取。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环保办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3.4.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3.4.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
②安全措施不落实
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安全执勤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执勤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3.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3.5.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3.6.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3.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一、严格遵守“三级动火”规定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以及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领导,必要时要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三、作业现场要备有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
四、不准在仓库、经营场所里使用明火作业,不准在距仓库100M内使用明火,不准在距经营场所25M内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员不准在仓库内或经营场所内吸烟、烧饭,严禁在仓库内焚烧垃圾、杂物。
六、电器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仓库重地不准安装电器设备,确需安装的,安装及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电气设施的'检修,必须由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检修。
八、建立统一规范的配电室,并远离仓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九、仓库装置照明灯具,必须有防爆灯罩,开关要安装在室外,应选择防水防尘型。
十、仓库需要动火作业时,要经过有效的审批,撤离无关人员,移走危险物品后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企业标准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
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厂。
4、内容
4.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4.8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为加强天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向用户安全正常供气和天然气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范围
凡是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作业票,认真执行本制度
1、在已运行的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设备上进行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电、气焊、使用喷灯熬沥青、铁器工作凿击、使用砂轮等。
2、在上述设施上进行高压电气试验,进行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工作。如高压气体喷射、能产生热辐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铁等。
3、在与带气管道设施连接尚未置换通气,但中间无盲板隔离的管道设施上进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项工作。
4、在门站内,调压站室内,天然气阀井内等类似爆炸危险场所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凿击建筑物构件、喷砂、喷镀、非防爆电气作业等。
二、动火作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的申请
①公司所属部门进行动火作业,由负责动火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②新老用户新增用气项目或用气设备、输气管线维修等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写危险作业票。
2、动火作业申请的报批时间
①凡属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3-5天提出申请。
②凡属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3天提出申请。
③凡属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备注:在抢险等紧急动火作业时,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边进行作业,一边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票的填写
①危险作业票一式三联,经全部审签后,一联交调度中心,一联交安全处,一联留动火部门自存。
②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申请部门拟定,并须画出作业有关的系统简图,表明具体作业部位,写清作业的具体内容,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签后,危险作业票才可申报。
③凡属一级动火作业项目的,还需附上书面施工方案。
三、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直接在带气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须经总公司批准,并有安全处增派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带气设备区域内及其他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经公司批准,并有安全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3、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可由生产运营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层单位负责实施执行。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实施
1、一切动火工作都应根据动火作业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设施,在任何动火之前必须完成。
①动火执行人必须向作业所在运行管理部门当班带班人或动火监护人交验动火作业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并在现场重新明确动火部位、任务、系统隔离范围、方法。
②消除附着在动火工作内外的易燃或高温时会分解出有毒气体的物质和动火点周围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的明火、易燃物质及清理无关人员、畜生等。
③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现场联络和通道畅通。
2、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放散动火作业时,必须建立以放散点或动火点位中心,半径20米的安全作业区,并有专人警戒。
3、凡进行带气不置换动火作业,要严防出现负压混入空气,带气管道设施必须保持200pa—600pa的压力。
4、凡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不带气动火作业,或在爆炸危险区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应采取断开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断气源,认真检查现场附近有无水封、安全阀、阀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气进入现场,动火现场通风良好,空气中天然气含量必须低于0.5%(体积比),严禁用明火试漏和试验现场是否有可燃气体。
5、动火安全区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刷漆等易燃液体作业。
6、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禁止带气管道等作为电焊二次线使用。电焊机、乙炔气瓶、氧气瓶相互间距应在7米以上,其余动火点或放散点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
7、动火作业及各项的执行由工作负责人统一进行指挥。要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单位、监护单位共同执行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须共同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8、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动火时间、范围、安全措施等执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动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围和超期动火。
9、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动火作业时间或扩大系统隔离范围时,须向有关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按新批准的作业时间或系统隔离措施执行。
10、现场监督和监护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如认为措施不完善或指挥有误,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11、作业中途中断动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现场监护。恢复动火作业前必须重新检查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过5级风以上或摄氏零度以下天气不宜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共同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余火,工完场清,督促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动火单位要存留作业票备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安全科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7、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存在后方能离开。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和阴雨天气不准动火,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分级,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防护。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检维修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三、术语解释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其他动火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3.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区设置:实施风险辨识、落实安全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并提出申请。
3.4“四不动火”原则
“提出申请”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提出申请”不符不动火。
3.5“三个一”原则
特级、一级动火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个动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火监护人”。
四、职责要求
4.1安全管理员职责
4.1.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对《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4.1.3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车间及时整改;
4.2动火监护人(验收人)职责
4.2.1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现场处置方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4.2.2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动火;
4.2.3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4.2.4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
4.2.5动火作业后,确认无遗留火种,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离开现场。
4.3动火作业人职责
4.3.1了解动火作业安全操作程序,具备相应操作能力;
4.3.2持经审批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要求;
4.3.3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并核实相应对策处理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一切符合标准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
4.3.4对违反本标准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5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五、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业前准备工作
5.1.1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动火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避免动火作业为首选。
5.1.2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
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人和安全监督人员。监护人应由作业车间指定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
5.1.3实施风险辨识
动火作业前,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缺陷,将辨识结果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
5.1.4制定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辨识结果,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级、一级动火应制定动火安全施工方案。
5.1.5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制定动火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现场应急措施、可靠的联络方式、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处置方案应与作业所在单位的`应急体系保持协调和统一。
5.1.6安全技术交底
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7作业前检查
5.1.7.1作业人员条件检查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应了解作业过程面临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产经营单位核发的安全培训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饮酒、患病等不适于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7.2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种设备,作业车间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2.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高处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5.2.2作业前,作业车间现场负责人负责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
5.2.3使用的电气用具应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要求。
5.2.4动火施工区域应由作业车间负责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5.2.5现场应由作业车间负责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标识。
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六、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6.1.1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现场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6.1.2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避开可燃液体、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离围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6.1.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1.4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坚守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动火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
6.1.5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地沟等应封严盖实。确保安全。
6.1.6作业中应监控天气条件,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6.1.7动火作业人员、地点、监护人、动火方式等动火作业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1.8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员应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6.1.9安全管理员应随时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确保作业安全。
6.1.10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高处动火作业
6.2.1高处动火作业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佩戴好阻燃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6.2.2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铺垫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动火监护人应随时关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
6.2.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3应急处置
作业过程中发现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程序撤离。
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七、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
7.1动火作业完工后,清除残火,10分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确认现场无遗留火种(包括暗火),组织将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清理运走。
7.2涉及临时用电的动火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拆除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7.3动火作业完工后,验收人对现场进行验收,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7.4动火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将总结评估及改进意见会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存档于安全管理员。
八、许可证管理
8.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作业,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连同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风险分析结果一起提交到安全管理员。
8.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指定地点、指定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各持一份。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签字,交安全管理员存档。
8.4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固定动火、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升级管理。
8.5动火作业因故取消,《动火作业安全安全许可证》由原审批人签批,并告知各相关方。
九、相关记录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性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及罐区、液化气站、空分车间、合成车间、液氨站、硫磺库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大小,经安环部和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消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第2条规定执行。
(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15%。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的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带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在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蒸汽、水、压缩空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作业。如无能力排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17)各使用液化气体和氧气的车间要定期安排本车间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本车间和本车间使用的液化气体、氧气管道、容器等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在符合第1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安全员、安全环保部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技术总监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质量技术部工艺办、设备办及有关部门,使其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六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取样点,应由所在车间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数)。
第七条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到安环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3、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安环部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由安环部按照有关考核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6、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动火证的管理
1、办证人必须按照《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环保部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案。《动火证》保存期至少为1年。
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二级动火作业和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安全主管负责。
6、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九条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考核。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十条禁火区分类
1、特殊禁火区
(1)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等储存罐区内的所有设备及距离该罐区5米内的场所。
(2)合成车间所有的设备及距离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在环氧乙烷管道上部需要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5)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装置区5米内的场所。
(6)环氧乙烷及液化气储存罐区内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储存区5米内的场所。
(7)乙烯和乙醇储存罐区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储罐区5米内的场所。
(8)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及电缆沟等场所。
(9)环氧乙烷事业部空分车间内的所有设备及距离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一级禁火区
(1)公司所有的原材料仓库、五金仓库等。
(2)距离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等储存罐区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硫磺仓库及距离该仓库5米内的场所。
(4)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5米以外至15米以内的场所。
(5)事业部除合成车间外的其它生产车间。
(6)厂区电缆桥架。
(7)事业部环氧乙烷、液化气、乙醇储存罐区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8)事业部空分车间5米之外至15米内的场所。
3、二级禁火区
(1)除去特殊禁火区、一级禁火区规定的区域以外的所有生产区域。
(2)公司的分析化验室及环氧乙烷事业部办公楼及周边区域。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2、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号)
4、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职责
5.1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3.3对涉及二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3.4对二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4安全员职责
5.4.1协助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2检查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和动火监护人员资格。
5.4.3保障动火专业检测仪器的完好有效,对动火作业现场严格进行专业仪器检测分析,填写检测分析合格后的数据,作为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
5.4.4对凡涉及一级或特殊级别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实行“一票一录像”,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5.4.5随时检查作业现场状况,发现违章或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发生改变时,有权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5动火所在单位职责
5.5.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分级定义标准,确定动火作业级别。
5.5.2编制动火作业任务单中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应急预案。
5.5.3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5.5.4对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具备相应动火条件进行初审。
5.5.5对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5.5.6发现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改变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6动火作业人职责
5.6.1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参加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议。
5.6.2检查保障动火作业器具安全可靠;严禁把动火器具借给没有动火资质的人员使用。
5.6.3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
5.6.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5.6.5动火作业结束时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5.7动火监护人职责
5.7.1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5.7.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5.7.3发现作业现场安全作业条件改变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5.7.4会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动火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特殊级别动火和一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B。
6.1.2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实的,一律禁止动火。
6.1.4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操作依据,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同一地点、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6.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1.6动火地点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6.1.7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岗位熟悉工艺且是班组长以上人员担任或是车间的公司义务消防队员担任。
6.1.8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安排一级和特殊级别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园区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6.2作业分级
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级别最高。
6.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和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3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6.3.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3.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3.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6.3.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3.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3.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6.3.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3.8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6.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3.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4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3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4.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4.2必须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公司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动火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园区消防中队到现场监护。
6.4.3动火作业前,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召集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技术部、生产部、安环部、设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动火事宜,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6.4.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6.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5.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6.5.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6.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5.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6.5.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6.5.6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6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6.6.1高处动火作业
(A)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B)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6.2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A)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间。
(B)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项目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7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6.7.1动火作业任务单一式两份,第一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第二联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持有。
6.7.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第一联动火所在单位持有;第二联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第三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
6.7.3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7、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需要动火作业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级分管领导详细报告,待公司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相应动火级别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和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
7.1.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和填写完动火作业任务单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任务单上签字。
7.1.3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作业任务单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最终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才可以动火作业。
7.2二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2.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领导详细报告,待部门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7.2.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7.3.3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审批人签字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才可以动火作业。
8、相关记录
8.1动火作业任务单
8.2动火作业许可证
8.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8.4高处安全作业证
8.5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
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暧、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明有效期为6天(2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年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的签名和意见。
九、各项责任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动火监护负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和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动火分析应符合下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掉一段联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炽热焊渣引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
1、制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7、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担任。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凡分厂、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9、对于险情重大的动火工程,应指派多人进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医务部门派人员驻防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全监察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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