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浙监明电〔2013〕1号)要求,现就规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后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收费按项目年综合能耗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收费标准如下:
项目年综合能耗(吨标煤) |
基准收费标准(元/吨标煤) |
1000(含)-3000(不含) |
12 |
3000(含)-5000(不含) |
10 |
5000(含)-20000(不含) |
9 |
20000(含)-35000(不含) |
8 |
35000(含)-50000(不含) |
7 |
50000(含)-100000(不含) |
6 |
100000(含)以上 |
5 |
注:年用能总量在1000吨标煤以下的项目,单个项目在0.5万元-1.2万元区间收费。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计费调整系数
行业、项目用能工艺技术复杂程度 |
调整系数 |
八大高耗能行业(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与压延、电力) |
1.15-1.3 |
具体收费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要求和工作量由委托双方在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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