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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
1 制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2001 年,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4 年,财政部颁布了两个基本准则,即《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对指导和规范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资产评估准则是一个体系,基本准则是总纲,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评估而言针对性不够强,因此,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也明确指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依据这一精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需要。2001 年及2004 年,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及两个基本准则,确立了我国评估准则体系。根据评估准则体系,《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属于具体准则中的实体性准则,制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步骤。
(2)《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资产评估准则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评估业务进行系统的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专业能力、独立性、保密和道德冲突解决等基本要求,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程序,评估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执业责任的明确都需要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具体到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而言,更为迫切的是在已有的资产评估准则外,制定专门针对专利资产的评估指导意见,对专利资产评估就其特点进行规范,使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有据可依、规范操作。
(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进行监管的重要标准。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贷严评估基本准则在基本原则上对评估业务加以规范,是资产评估监管的基本标准。但是目前在专利资产评估中仅有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原则性指导,缺乏针对专利资产评估的具体行为规范,这也使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管无法落实到具体环节;同时由于专利资产的涉及面广,社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在使用专利资产评估报告时希望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评估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因此,操作性更强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对专利资产评估进行监管的重要标准。
(4)《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促进我国专利资产评估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综合国外资产评估行业的先进经验和我国专利资产评估的实践来看,通过制定具体的评估准则来规范专利资产评估程序,是提高评估质量的重要保证。在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准则能够被切实、有效地遵循,评估业务的质量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评估结论就能得到有力的支持。资产评估准则能够指导和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总体质量的提高。
(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手段。评估实践表明,完整地履行资产评估准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规避评估风险的有效途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将起到相当大的指导作用,是否履行资产评估准则为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提供了客观依据,对于规范和规避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风险,保证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促使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时,依据资产评估准则来权衡评估各方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自身的评估业务水平和规避执业风险的能力。
2 国内外专利资产评估规范情况分析
(1) 国际评估界对专利资产评估的规范。专利资产评估是资产评估的重要领域之一,正日益得到国际评估界的重视。目前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以及美国、欧洲的评估协会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专利资产制定相关准则,但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体系下都对专利资产评估行为作出规范。美国评估促进会制定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有两个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涉及专利资产评估问题。2000 年出版的第四版《欧洲评估准则》第一次增加了指南8-无形资产评估,其中也涉及专利评估问题。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国际评估准则》于2000 年新增了《评估指南4-无形资产》,以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提高执业质量,专利资产评估也是其中一部分。
(2) 我国专利评估指导意见制定情况。1997 年 4月,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属于专利资产评估操作技术性文件,其中有关于专利资产评估的内容,但还没有形成专门的专利资产评估行业准则和规范。近年来,我国在专利资产评估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专利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为专利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2001 年《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2004 年《资产评估准则一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发布使我国的评估行业由过去的依靠行政管理办法监督、规范和引导评估工作,逐步转化为主要依靠资产评估准则,行业自律进行管理、规范和引导评估工作。因此,与资产评估准则相配套,与专利评估实践相适应,《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颁布显得尤为及时和重要。
3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包括与专利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部门规章、管理办法、指南等。这些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是对我国专利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从事资产评估行为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规范、管理我国的专利资产评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与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①国务院 1991 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②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 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③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 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④财政部颁发财评字(1999) 91号文《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⑤财政部颁发财会(2001) 1051号文《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⑥会协(2003) 18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⑦财政部颁发财企(2004) 20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 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
2001 年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是我国发布的第一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准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在资产评估的行为规范上,从过去的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发展到通过构建准则体系来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另一方面,反映了对无形资产评估具体的行为规范的社会需要更为迫切。该文件自2001 年 9月1日起施行。
【资料链接】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定 义
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基本要求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
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
评估要求
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1l.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确定下列事项:
(1)无形资产的性质和权属;
(2)评估目的;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范围。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2)无形资产的性质、目前和历史状况;
(3)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
(4)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和获利能力;
(5)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6)无形资产转让的可行性;
(7)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8)卖方承诺的保证、赔偿及其他附加条件;
(9)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前景;
(l0)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业状况及前景;
(11)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企业状况及前景;
(12)对不可比信息的调整;
(13)其他相关信息。
13.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
14.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
(2)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15.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2)确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
(3)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4)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
(5)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16.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
(2)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
(3)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4)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17.当对同一无形资产使用多种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取得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应调整,确定最终的评估价值。
披露要求
18.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声明下列内容:
(1)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
(2)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
(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
(4)与被评估无形资产及有关 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5)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如果没有利用专家工作,则不用声明);
(6)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19.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
(1)无形资产的性质;
(2)评估目的;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范围;
(5)重要的前提、假设、限定条件及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6)评估报告日期。
20.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无形资产的下列内容:
(1)无形资产的权属;
(2)使用的信息来源;
(3)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4)无形资产的历史状况;
(5)无形资产的竞争状况;
(6)无形资产的前景;
(7)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情况。
2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1)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2)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
(3)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来源;
(4)各种价值结论调整为最终评估价值的逻辑推理方式。
施行日期
22.本准则自2001 年 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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