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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企业集团商标权资产评估报告
导语:资产评估报告书为经营者提供管理信息、决策依据。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湖南闪亮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九芝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九芝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九芝堂”牌注册商标进行了评估,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本公司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核实、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10年12月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
名称: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湖南长沙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公司简介: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重点中药企业,国内A股上市公司,湖南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湖南省百强企业,湖南省质量管理奖企业,长沙市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龙头企业,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
九芝堂前身“劳九芝堂药铺”创建于1650年。2004年2月,“九芝堂”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9月,“九芝堂”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08年6月,九芝堂传统中药文化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
截至2009年底,公司已发展成为拥有总资产15.48亿元,净资产12.57亿元,下辖7家直接控股子公司、3家间接控股子公司,1家分公司,年销售过12亿元,利税过3亿元的工商一体化的现代大型医药企业。
公司主要从事补血系列、补益系列、肝炎系列等中药以及调节人体免疫力的生物制剂的生产与销售,正在形成销售过亿产品、过千万产品、迅速成长产品构成的一个产品阶梯,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产品基础。主导产品驴胶补血颗粒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位于全国天然补血类产品销售前三名;以六味地黄丸为代表的浓缩丸系列销售收入突破2亿元,位于全国同种产品销售前三名;斯奇康注射液销售收入1亿元。公司的中成药片剂、浓缩丸系列产品等出口欧美、日本、东南亚等地区,其中十多种浓缩丸、片剂出口日本已将近20年。九芝堂的产品不仅是济世良药,也是一种文化载体,九芝堂人不仅是客商,也成为了文化使节。 公司综合经济实力在湖南省医药行业中排名第一,已成为湖南省“十一五”重点发展的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优势产业集群的核心企业。2006年8月,在“首届中华老字号品牌价值百强榜”上,九芝堂以13.55亿的品牌价值排在第13位。2007年4月,九芝堂被《医药经济报》评为“中国制药工业企业百强”。2008年12月,公司通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的再认定,蝉联“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九州共济、芝兰同芳”,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九芝堂谋求和谐合作,共同发展。九芝堂将秉承三百多年优良的制药传统,把自主创新作为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立足民生、民情,发展现代中药产业,适度介入生物制品,开发消费者最为需要的产品,改善人类健康生活,致力于成为百亿市值企业。
二、评估目的
评估“九芝堂”牌商标的现时市场价值,为商标权转让提供交易价格参考意见。
三、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九芝堂”牌注册商标,一个图文商标,注册号:1092923 进行评估。
四、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期为2010年12月01日。
这一基准日的确定是为了既满足双方交易的需要,也为了在评估参数选取中与企业和行业有关经济指标相衔接,便于测算。
五、评估原则
(一)遵循独立性原则。作为独立的社会公正性机构,评估工作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
(二)遵循客观性原则。评估人员从实际出发,通过现场核实,在掌握翔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方法,使得评估结果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遵循科学性原则。
(四)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委评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假设前提,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的现行公允价值;
(五)遵循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六)遵循替代性原则。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选用以较低的价格为基准。
六、评估依据
评估人员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一)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2001年1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0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二)评估工作行为依据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评估工作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1.“九芝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九芝堂”商标注册证
3.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评估取价标准依据
1.经审计后企业97-2001年会计报表和财务数据;
2.企业97-2001年运营数据和指标;
3.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的97-2001年推土机的数据和指标;
4.国家经贸委公布的相关数据和参数;
5.证券市场公布的相关数据和参数;
6.其他相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
商标作为企业获利能力体现的标志性无形资产,其价值量的大小并不完全由于其使用过程中资金投入多少决定,而主要取决于其使用后可带来超额利润的高低,在国内外资产评估中广泛使用收益法或称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本次评估中未收集到同类商标交易案例进行市场比较、决定以收益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评估是依据商标在可予见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后,予测出在若干年内每年可带来的超额利润,选取适当的折现率或本金化率进行折现后相加,其值即为评估值。
具体计算公式是:V=(a/r)[1-1/(1+r)n]
式中:V:房地产价格
a:土地纯收益
r:收益还原利率
(二)市场法
八、评估过程
湖南闪亮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评估委托后,立即组成资产评估组制定评估计划,正式进入现场,开展评估工作。我们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则,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1、与九芝堂医药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听取有关人员介绍委估资产的基本情况;
3、制定评估计划,组织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工作;
4、对委估资产清单、相关产权证明资料、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核实,确定评估范围及对象;
5、根据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所具备的条件,确定评估方法;
6、进行市场调查,搜集行业及市场相关资料;
7、对九芝堂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的产品及市场占有等情况进行分析;
8、对相关各项数据进行测算;
9、核定修正评估值,编制填写有关评估表格;
10、归纳整理评估资料,撰写各项评估技术说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书;
11、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复核、签发资产评估报告书;
12、整理装订评估档案。
九、评估结论
十、特别事项说明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
方和资产占有方的责任。
2、本报告中,我们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不发表意见,也不作确认和保证。本报告所依据的权属资料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负责。
3、需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的商标中,大部分主要商标的注册人仍为三九集团的前身----深圳南方制药厂,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2)考虑到此次评估的三九集团名下的商标主要在医药方面使用,针对评估采用的方法,确定本次评估搜集及预测的相关数据是以医药产品为基础进行的。
(3)委估商标中有部分商标已许可相关单位使用,协议约定无偿使用或协商解决。
(4)目前有133 个商标由于种种原因已被冻结。
4、根据三九医药及三九集团出具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除上述情况外,委估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其他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等影响评估结果的事宜。
5、上述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6、上述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十一、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的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较大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结果发生明显影响时,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
1、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依据三九集团提供的资料和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情况,评估人员没有发现三九集团有重大期后事项发生。
2、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3、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内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产生了严重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4、评估基准日期后发生重大事项,不得直接使用本评估报告。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评估报告的结论是以在产权明确的情况下,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条件。
(二)本报告书评估结论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0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以评估结果作为有关经济行为的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后的重大事项)。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三)本评估报告经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使用,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公开。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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