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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04 04:03:22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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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管理办法

  公司对于员工的年休假的情况也要做出相应的管理方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借鉴一下!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aaaaa公司关于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指导意见》(aaaa发[2008]95号)以及《aaaaa公司关于印发〈aaaa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aaaa发[2008]231号),为维护我公司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aaaa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XXXX公司在岗员工(含返聘的离岗休养员工)。

  二、休假条件:

  1、凡适用范围内的员工,且在aaaa集团公司范围内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以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为“连续工作满一年”。

  2、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享受;下半年满一年的,享受3天。

  三、休假标准: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4、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进档,年休假标准变化时,上半年满进档年限的享受上一档年休假天数;下半年满进档年限的休假标准为:累计工作满10年的年休假为8天;累计工作满20年的休假13天。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待遇假。

  四、休假期间工资标准: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基本工资待遇(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基本工资+岗位保密费+工龄及专业职务技术津贴)。

  五、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累计工作年限指职工本人实际工作的年限,含调入职工在原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中断的工作年限不计入累计工作年限。

  六、休假办法:

  1、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由人力资源部按年休假标准核定职工年休假天数,负责进行登记并建立员工个人年休假管理档案(见附件一)。

  2、人力资源部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情况,本着完成工作任务需要与员工个人意愿要求兼顾的原则具体实施、统筹安排,制定本年度员工休假计划,避免员工季节性集中休假。若公司已安排员工带薪休假,而本人自愿放弃休假的,不予补休和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3、员工年休假可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假的,必须在次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安排其休假。次年第一季度内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在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其休假,但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除发放该员工正常工资外,按照该员工基本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4、日工资的计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计算日工资的工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七、休假程序:

  1、一般职工:

  员工申请年休假,必须填写《XXXX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二),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后,方能休假。员工个人年休假实际休假时间,由各部门考勤员进行记录、上报、备案。

  2、中层领导: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年休假由公司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人填写《XXXX公司中层干部带薪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三),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年休假天数后,上报其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休假。

  3、公司级领导年休假按照aaaa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正职申请年休假时,应合理安排好工作,报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年休假时,统一制定年休假计划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4、违反以上批假权限随意批假者,其批准的假期一律无效,休假期间视其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八、相关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 (4)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当年年休假者; (5)当年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者;

  (6)不履行请假手续缺勤3天及以上者;

  (7)因本人提出辞职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者;

  (8)其他原因不应享受年休假者。 2、年休假可优先冲抵职工病、事假。

  3、当年退休(含离岗休养)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凡上半年退休(离岗休养)者,年休假减半享受;下半年退休(离岗休养)者,年休假享受全部,并在退休前休完。

  4、因工作需要确须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类人员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经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主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第3、4款处理。

  6、各部门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员工年休假作为员工福利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新观念,合理组织安排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年休假的落实。

  九、附则:

  1、本实施办法经2008年 月 日第 次经理办公会批准,2008年 月日XXXX公司第 次职工代表联席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员工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应在公司内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或诉讼。

  3、本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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