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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加快,我市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对其成长带来了深远影响.目前,我市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业务的内控管理上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给企业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带来很大影响.本文首先介绍了外贸企业的类型、出口退税政策业务的内涵,随后介绍了四种特殊情形下外贸企业可理出口退税,利用出口退税政策来支持和推动外贸企业发展角度谈点认识,有利于降低外贸企业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新政策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分为四种类型
(一)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退税货物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所以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征收率。
(二)自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国家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还国内采购环节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或退税部分转入出口货物销售成本。
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
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税率计算,即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三)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款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配增值税(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 发票。
即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原材料的购进金额×原材料的退税率+加工费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四)代理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接受生产企业或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即外贸企业)只对代理出口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外贸企业到国税管理科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办理退税。
二、在日常的出口退税申报中
外贸企业经营会遇到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符合政策规定的稽核比对异常以及逾期认证或逾期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以上特殊情况能否输出口退税,税企双方纠结了很久。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允许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税务机关审核,主要有下面4种情况: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丢失发票联与抵扣联两联和仅丢失抵扣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的事项。
如果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应凭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申报出口退税,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发票,外贸企业应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再申报出口退税。
如果丢失抵扣联的,只须发票联复印件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用未认证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以后,再凭发票联复印件申报出口退税。
(二)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2008(607)号规定,对于认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的专用发票,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如果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应该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才能作为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
(三)稽核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规定,允许 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不符”、“缺联”、 “属于作废”3类,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可以作为有效凭证进行申报。
即经区县主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审核检查结果因属于“企业操作问题”和“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符合税法规定 抵扣条件的,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可以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四)逾期抵扣增值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对于50号公告规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又在50号公告列明的6种情况范围内的,如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发票而不能实现抵扣的,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作为允许抵扣的凭证。
而22号公告针对50号公告逾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适当放宽了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对逾期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50号公告允许抵扣的规定,可以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凭证。
如果原件丢失的,也可以凭复印件进行办理。
三、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
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
对于发展我市外贸企业来说,是一个好的时机。
(一)未按规定办退不再按内销征税
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按原来规定不予退税,同时须按内销征税。
根据此次文件,对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
2013年第12号公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明确,自2013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应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如果决定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专用明表》,办理备案手续,如果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
对此,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 “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如:某外贸企业在2012年1月1日出口的货物,原规定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2年4月20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110天。
依照新政策,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3年4月18日 (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474天。
同为一个出口时间,新旧计算对比,申报退税期相差364天。
(三)进口货物再出口可凭海关税单办退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四、结束语
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应及时掌握出口退税新政策,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是提高产品竞争力的一个途径,准确核算出口涉税业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庄琦.浅析出口模式选择对出口退税影响[J].财会通讯,2009 7期
[2]陈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思考[J].管理观察,2009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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