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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的法院答辩状范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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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的法院答辩状范本参考

  法院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李鹏。

  因张磊诉答辩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请法院对双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2010年10月01日20时19分许,答辩人驾驶低速自卸货车在251线张庄路口处由北向南行驶时,避让行人刹车后,答辩人的车辆几乎接近停止的状态,张磊由南向北高速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撞上答辩人车辆,致使张磊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答辩人避让行人占对方车道一小部分,张磊驾车在视线不清,通过村庄附近丁字路口时严重超速行驶,以致前方出现情况时,张磊不能正确处置,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张磊所驾货车撞上答辩人货车后,又行驶150多米撞上障碍后侧翻才停下,导致张磊二次受伤;张磊未系安全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腰部撞击方向盘,也是张磊脾部受伤的原因,由此证实了张磊超速及处置不当的事实真相。在张磊询问笔录中说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的车速有60公里/小时左右,从道路交通事故勘查情况来看,张磊当时的车速能达到80至90公里每小时,张磊所驾货车撞上答辩人货车后,又行驶150多米撞上障碍后侧翻才停下,就非常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当时夜间无路灯照明,且是村庄路口,张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每小时为四十公里。”张磊驾驶的黑豹牌农用车车速不应超过每小时四十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答辩人是为了避让行人才刹车,导致偏刹才占对方车道一小部分,答辩人以前从没出现过偏刹,偏刹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是答辩人不能预见的,也是答辩人不希望看到的,答辩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减轻答辩人的责任。

  答辩人认为张磊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而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答辩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答辩人认为该认定是严重不妥当的,答辩人申请行政复核,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并受理了本案,因张磊向贵院提起诉讼并经贵院受理,复核终止,答辩人已为张磊交了9000元医疗费,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重新认定责任。

  此致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鹏

  2011年4月11日

  注:法院判决改变了原来的责任认定,责任重新划分,李鹏承担80%的责任,张磊承担20%的责任,从而使受伤者在医疗费用方面更加谨慎,不会过度开支。

  法院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邓州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贺占龙,该院院长。

  答辩人因魏清溪起诉医疗过错赔偿一案,特作答辩如下:

  一、原告人右臂丛神经损伤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答辩人存档的病历可知,原告之母李新杰以“停经九月余,阵发性下腹痛5小时余为主入院,入院后即进入产房。肩难产一女活婴。”“产科检查:宫口9cm,头先露;宫高35cm,胸围105cm,胎儿估重3800g”。在“邓州市妇幼保健院产科住院病人同意书”中,答辩人明确告知病患:“分娩过程是一复杂的变化过程,可能出现意外,导致难产。对于各种产科合并症,产科医生均会依据病情作出相应恰当的处理(包括各种药物治疗、引产„„手术也会有一定合并症:如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畸形、颅内出血、骨折等”。根据《妇产科学》记述,凡胎头娩出后,胎儿前肩被嵌顿在耻骨联合上方,用常规助产方法不能娩出胎儿双肩,称为肩难产。其发生率国外报道为0.15%——0.6%,国内报道0.15%,肩难产发生率胎儿体重≥4000g为3%—12%,胎儿体重≥4500g为8.4%—14.6%。病因:①巨大胎儿;②骨盆狭窄,特别是扁平骨盆;③骨盆倾斜度过大,耻骨联合位置过低④宫缩乏力等。对胎儿影响:可造成胎儿窘迫、胎死宫内、新生儿窒息、臂丛神经损伤、肱骨骨折、锁骨骨折、颅内出血、神经系统异常,甚至死亡。处理:肩难产一旦发生,一般的助产手法难奏效,缩

  短胎肩娩出的时间,是新生儿能否存活的关键,发生肩难产后,通常采取下述方法助产:1、屈大腿法2、压前肩法3、旋肩法4、牵后臂娩后肩法5、断锁骨法。即可剪断胎儿锁骨,娩出后缝合软组织,锁骨能自愈。本案病例采取的应是第4种方法,即嘱产妇双腿极度屈曲紧贴腹部,右手沿骶骨伸入阴道 住胎儿后肩,再将胎肩旋转至骨盆斜径上,牵引胎头娩出胎体。

  从以上病历、医学教案、具体的助产方法及医疗行为等可知,肩难产是一种病症,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病征体现,肩难产是因,臂丛神经损伤是果,这与医疗行为正确与否无关,更不能说新生儿发生了臂丛神经损伤就推定答辩人有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或造成。比如说,癌症后期患者的临床结果是死亡,这种结果若认定为医疗过错的话,恐怕生活中的医疗事故就太多了,仅患者索赔一项,各个医疗机构早就关门了。

  二、法律上对医疗过错有明确的规定,此案不在该法律规定的承责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则须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患者虽然有损害,但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需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

  定。判定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方过错的基准,已成共识。医学诊断仅能间接地根据病情及症状,辅以其他检查或医疗器械探求相关信息,以此作为判断基础,这就决定了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而且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师必须结合自己的医疗经验及医学知识加以选择。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导致差异较大的后果。医疗结果就具有相当的不可预测性。不能仅因治疗结果的无效或不幸,就让医方承担责任。因此,要结合医学上的一些判断标准对医疗行为的后果作出法律上的评价,才能保证实现法律的公正。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

  就本案而言,患者是下腹阵痛5小时余、宫口开9cm后入住该院,在此情况下,接诊医师根据《妇产科学》中胎儿成熟度检查的方法,测了宫高、腹围等,并书面告知了患者家属在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和医疗后果,在患者发生肩难产时,医师采取正确的医疗行

  为,避免了新生儿因肩难产而造成的更大不幸。答辩人方的医务人员在该诊疗活动中已尽到与现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没有发生医疗过错行为,故不应当对原告的臂丛神经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在发现原告人出生时患右臂丛神经损伤后,即帮助其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但原告方怠于治疗,其责任在原告方。 新生儿在自然分娩过程中发生的臂丛神经损伤,仅影响肩部和肘部,若及时进行物理治疗及电刺激治疗,一般3-4个月能逐渐恢复,较重的病例需要18个月到24个月才能慢慢恢复。在恢复前,理疗是非常重要的,每天作理疗及功能训练,同时做电刺激治疗,以维持关节活动,防止关节僵硬,减少肌肉萎缩。就本案例而言,答辩人先后帮助原告方9000元经济补助,让其进行上述治疗,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并未将9000元全部用于治疗康复,其延误治疗的后果原告方应自担其责。

  综上,原告母亲就医晚、胎儿体重较大、肩难产、臂丛神经损伤后未全力治疗等均是导致原告病发及病体未愈的主要原因,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更不存在医疗过错。故望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邓州市妇幼保健院

  20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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