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范文精选
引导语:
二审答辩状就是上诉答辩状是针对该案对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对上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答辩的法律文书。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二审答辩状的精选范文,欢迎参考借鉴!
范文一: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街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2006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
2011年7月19日
范文二: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法定
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P市X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D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D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试试,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16,9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其设在D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约定交货地点不足3公里,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之间的运费是每顿15元。原审判决在被答辩人自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R公司
2008年8月29日
范文三:
答辩人:李某,女,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某镇某居民委员会朝阳路666号。
被答辩人:刘某,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新区某村二组。
被答辩人:刘某,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新区某村三组。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一、 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按责一次性全部支付假肢费用是合法且公平的。
1、一审判决的假肢费用标准不高,且低于省里规定的相关标准,在一审庭审中答辩人也提出关于假肢安装标准低于省里的标准但由于是答辩人申请法院咨询的,故不再另行申请。
2、被答辩人认为只应该支付首次安装费用是错误的观点。根据人损解释的相关规定,残疾辅助费用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均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盐城市义鼎假肢矫形器装配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民政部资质批文其出具的意见具有证明力。答辩人认为应该按该咨询意见判决予以一次性支付。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年龄等,这纯粹是被答辩人逃避责任的说法。那么答辩人不禁要问如果被答辩人存在不确定因素时,答辩人的权利到时向谁主张呢?且人损解释的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应当一次性支付。另外假肢安装费用是对答辩人生活质量下降部分的赔偿,是被答辩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3、假肢咨询费是假肢安装保证金纯粹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假肢咨询意见是答辩人在一审时申请法院咨询的,如同法医鉴定一样收取相关咨询费用是合理的。
二、关于精神抚慰金应考虑本案中答辩人年纪较轻且该事故对答辩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答辩人看到自己失去了一条腿,一度有轻生的想法。故这两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且也不足以弥补对答辩人造成的精神伤害。
三、本案中答辩人家庭承包客车营运,且答辩人参与经营管理和售票,另答辩人与丈夫高某居住在盐城市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宿舍区,故对答辩人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另关于残疾等级根据市中院的规定多处残疾者的经济赔偿计算,只有一个最高伤残等级的,最终的伤残等级可以在最高的伤残等级之上,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则增加05级,但全部所加幅度不能超过一级,故本案中在答辩人一处五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时合并上升1级以四级伤残计算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
特别授权代理人江苏珠溪
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曙滨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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