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被上诉人答辩状

时间:2024-10-16 00:09:0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2016关于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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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

  被上诉人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任加随(一审原告)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佳县乌镇任家坪村村民。

  被答辩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

  支公司负责人王栋,支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就上诉人的上诉状请求事实理由做如下答辩意见:

  1、上诉人上诉要求改判由一审被告刘振霞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答辩人任加随来说,本应没什么意见,不管你们那个被告赔偿,只要我的损失得到赔偿就行。这是我最终目的。但如果按上诉人的说法,我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被告刘振霞已经支付8万元,现已一贫如洗, 我的损失判由刘振霞承担。那么么判决将是,一纸空文。

  2、上诉人称诉讼费没有保险公司负担的规定,诉讼费是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在一审时是不是当事人?一审中是否败诉了?如果上诉人不想承担,那么只有他们指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诉讼费收费为法了,别无它法。

  上诉人上诉称该案为雇员起诉雇主,该案立案时是这样的,但在审理中,乃至结案案由中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这从判决书中一看就明白,上诉人一而再、再而三

  地纠缠,案由问题,其用心何在?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

  3、上诉人在事实理由部分称:“有车上人责任保险10万元”这还算句人话,上诉人承认有10万元保险,那么试问你们赔了没有?赔了多少?哪怕给赔付了一元也算你们所说的“保险合同终止”。

  至于免赔率问题,免赔率是相对财产损失而言的,况且被上诉人刘振霞也买了不计免赔,在保单上有交保险费的数额,上诉人称没有覆盖车上人责任险。怎样覆盖,买就买了,钱也出了,还要“盖”什么“盖”?

  保险单没有原件,这是事实,甚至连医疗费条据也没有原件,这些原件哪写去了?上诉人还好意思提?你们收走了原件,而又一分钱也不给赔,这是铁的事实,也不难推理认定,上诉人的这种行径,是否有诈骗的嫌疑?经办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有毁灭证据的嫌疑?以上疑问,有待于我进一步上访讨论。上诉人是企业法人“还是人”如果该行为是一个“人”所为,我真该和“它”拼命。

  4、因上诉人老拿他们与刘振霞的另一个案子说事,这关我屁事。可见上诉人的法律知识,道德意识有多么可怜!

  5、上诉人引用交了单险条例第三条,是说给第三者可以直接赔付的,又称不应给我直接赔付,那人说我不是“第三者”,那我应是“第一者”?“第二者”?还是“第四者”?“第一

  者”、“第二者”、上诉人应不应该赔?我认为第一者,第二者应当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受益人,我又不是第三者,那么我只有是第四者了,或者应是“阶级敌人”了,那么你们不要赔了,只管收保费不要赔损失,这多么利算。

  6、上诉人最后又有不计免赔问题,颠三倒四,这种水平的人还一天替人写上诉状,我看你连答辩状也写不好,我在前面已做了答辩,这里再次说一句,保险单里那里有“不记免赔不覆盖车上人责任险”说法,你说要免赔15%,试问是要免我身体受到损害的那15%?是免“头”还是“脚”免脚尚可活,免头命难保。

  最后补充几句,我身体受到损害,虽然鉴定为七级伤残,但对我来说已经是100%的伤残,我从受伤到现在甚至永远,无法干重体力活,无法正常挣钱,现在已经造成我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对我来说这几个救命钱上诉人还百般推诿,不予赔偿,上诉人还有无人性,有无一点人性,就一个残疾人几年来为救命钱四处奔走。有无天理,有无公理?还望法官能为一个弱者早日伸张正义。

  答辩人:任加随

  二Oxx年七月八日

  被上诉人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一审被告):宾阳县妇幼保健院 住所:宾阳县芦圩镇压建设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叶凡朝 职务:院长

  答辩人对上诉人黄宗军、杨晓燕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起上诉,现作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患儿黄杨凯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手术时机、手术方法选择正确,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患儿黄杨凯,2005年10月22日出生,因“便秘1个月,腹胀20余天”于2006年2月18日入住宾阳县妇幼保健院。查体:T37℃,P106次/分,wt6.5kg,神清,精神反应好,心肺听诊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异常。专科:腹部膨胀、见腹壁静脉显露,腹软,叩诊鼓音,肝脾肋下未及,无压痛、肠鸣音存在。肛门指检距肛门约3.5cm处可触及狭窄环,退出手指后有少量大便排出,立位腹平片:腹部肠腔积气、扩张、钡剂大量聚集,乙状结肠段狭窄。诊断:先天性巨结肠。2月25日行巨肠结肠根治术,术中见乙状结肠末端至直肠全段狭窄,长约12cm,移行段长约3cm,扩张段达横结肠近肝曲处,肠壁厚、僵硬、结肠袋消失,肠蠕动消失,扩张段肠管直径约3.5-4cm。升结肠发育良好,无扩张,增厚,蠕动功能良好。术程顺利。3月18日痊愈出院。出院时情况:一般情况好,无发热,精神好,吃奶好,无呕吐,大便一天约5-7次,为黄色软便,小便正常。心肺未见异常,腹部平软,无压痛,未及包块,肠鸣音正常,术口无红肿,无渗血、渗液。

  2、术后出现腹膜炎并发切口感染,切口裂开,与患儿的损害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3月2日进行肠瘘修补+腹腔冲洗+腹壁切口减张缝

  合术,术后切口愈合较差,是医学上的并发症,通过治疗可以治愈。3月12日进行清创缝合,通过第二次手术已经治愈。以上3月18日的'出院情况也说明了这一观点。

  二、南宁市医学会与广西医学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事实真实、客观,是医学专家们的智慧的结果,应得到肯定,已证明该纠纷不是医疗事故,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答辩人对患儿的疾病诊断正确,手术时机、手术方法选择正确,没有违反诊疗常规。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患儿黄杨凯的诊治已尽心、尽职、尽力,并无任何原则性过错、过失行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客观、真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无理,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宾阳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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