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状期限

时间:2022-10-05 18:17:15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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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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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期限

  答辩状期限【1】

  【案情】

  黄某敏与黄某清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问题不和,黄某敏于2014年4月10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次日向黄某清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开庭时间定于2014年4月24日。

  黄某清提出书面意见,要求给足十五天答辩期。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随时决定开庭审理。

  故,无需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答辩期限是被告的重要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已从立法上赋予被告提出答辩的权利,并对答辩权的行使作出了期限保障;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简化,其相关期限亦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故,本案应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法院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应当将答辩期告知当事人。

  因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中被告的答辩期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围绕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是否应给予被告十五天答辩期形成了以上两种意见。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在于:

  首先,简易程序的性质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对简易程序作出的系统规定,简易程序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起诉方式的简易。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需要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而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传唤方式的简易。

  普通程序中,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传唤当事人,而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用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当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3、审判组织的简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而简易程序则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审理方序的简易。

  普通程序需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通知及公告、庭前准备、法院调查、法庭辩论、辩论后的调解、宣判等各个阶段进行,否则即为程序违法,而简易程序则不受上述阶段的限制。

  5、审理期限的简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并可以依法延长、扣除审限;而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且不能延长、扣除审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体系编排及简易程序的特点来看,简易程序属于第一审程序,其比照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对若干程序进行了简化。

  从本质上来说,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基于一般法补充特别法的法理,对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援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普通程序)的规定,因《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对被告的答辩期未作出规定,故,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应当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

  其次,有关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最高法院公布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辩期限的意见,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因经济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都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为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也应当给予被告十五天的书面答辩期是该司法解释的应有之义。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关于在审判中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立案后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证被告15日的答辩期。”虽然该意见并不具备当然效力,但该意见系地方法院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对于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从该意见看,北京法院并未区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均要求充分保证被告有十五天的答辩期。

  最后,在简易程序中保障被告有十五天的答辩期,是落实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时均有所准备(收集了必要的证据、委托具备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等),如法院受案后不给被告相应的准备时间,就可能造成被告仓促应诉,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综上所述,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当即审理,亦不明示同意放弃答辩期的情形下,应当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

  答辩状期限【2】

  一 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民诉93条)

  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99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公告送达

  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

  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

  (民诉245条)

  答辩期

  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

  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 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意见57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与30日限制。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125条)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

  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民诉意见155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46、48条)

  罚款、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05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76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35条,民诉意见170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34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147条)

  涉外案件。

  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7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150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59条)

  再 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腐、贪腐、贪腐、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民诉177、184、187条、民诉意见204条)

  法、检提出再审没有期限限制。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181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 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215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9条)。

  (民诉202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204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同上,26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

  (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1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

  执行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

  (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203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230条)

  劳动仲裁

  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2条)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仲裁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起诉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答辩状期限【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但是建议最好做好准备,在开庭审理时好好答辩,免得影响最后的实体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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