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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中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2-09-30 18:41:20 电大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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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中问题的研究

  摘 要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为了确保国家公务的正常执行而设立的。本文拟就妨害公务罪中的有争议的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探讨,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妨害公务罪中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 妨碍 刑法 处罚

  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管理职能来实现。为此,国家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各种非法干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刑法第277条的罪名问题

  (一)从现行刑法典各条文的比较来看

  《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行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立法者对该条并没有概括出妨害公务罪这一罪名,而是将第1款独立规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据此可以推知,对随后3款立法者的本意也是独立定罪。因此,第二种观点将该条4款概括为妨害公务罪一罪违背了立法者意图。

  (二)从新旧刑法典比较来看

  妨害公务罪这一罪名来源于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当时该罪的含义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法条将该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列规定,且仅用一条,条下未分款。而新刑法第277条对旧刑法第157条作了较大修改,分别不同的人员共用了4款对阻碍行为加以规定,并且对阻碍不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求也规定不同,有的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有的不要求;有的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有的不要求。可见,新刑法该条犯罪的构成条件与旧刑法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从前述也可得知该条4款罪名目的的构成要件也互不相同。

  二、关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一)判断公务执行者是否有权执行该项公务

  根据行政法上“越权无效”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只有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了该项公务,其行为才能认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职权范围去实施越权行为,则其行为不再具有合法性。从公务活动的特点看,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判断执行者是否有权执行该项公务:首先,看该公务行为是否在该人员抽象的(一般的)权限之内。即从该人员所担任职务的最广泛意义上分析该项职务是否具有包括执行这种公务的权限。如工商部门的抽象职务权限就包括核发营业执照、参与市场管理等内容,但不能从事税收、交通管理等公务活动。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税收活动,就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公务活动,其次,还应看执行者是否存在实施该公务行为的具体职务权限。如果该人员从抽象权限看具有从事某类公务活动的职权,但并没有被具体授权执行该项公务活动的,就不能认为其执行行为是合法的。

  (二)判断执行公务活动的形式是否合法

  理论上对于执行公务的形式的合法性是否影响执行公务的合法性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决定执行职务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其所执行的职务行为内容是否合法,即只要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属于公务员抽象的权限之内,并且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需的一般形式,就可认为是具备合法性;即使执行职务时违反了法令,只要这种违法不影响职务行为的有效性,也就不影响合法性的成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内容和形式都必须合法,才能认为执行公务合法。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首先,《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依法执行职务”,这里的“依法”自然应理解为内容和形式都合乎法律规定,如果仅仅是内容合法,而执行形式不合法,那就很难说是“依法”执行职务。其次,在我国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一直存在,而在这种倾向的背后,则隐藏着对国家权力的放任和对公民权利的藐视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应当看到,这种价值取向已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如果将妨害公务罪中的“依法执行职务”只理解为内容合法,即无异于使国家为保护公民权利而规定的各项程序法成为一纸空文,无异于默许公务人员无视程序法的规定滥权的行为,这样的话,不仅公民的人权会被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也会荡然无存,而这种局面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因此,不能将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视为合法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执行公务活动形式的合法性应是判断公务活动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实践中,判断形式的合法性应考查以下几方面:首先是看执行者是否按规定向被执行者表明自己的特定身份,以证明自己具有执行该项公务活动的资格。其次是看执行者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展开自己的活动。目前,通过几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律对比较重要的公务活动执行,都有具体的程序要求。执法者必须按这些法定程序进行公务活动,否则便是违法。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梁华仁,裴广川主编.新刑法通论.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

  [3]鲜铁可.论妨害公务罪.中国法学.1998(6).

  [4]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5]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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