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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毕业论文

时间:2022-10-04 05:50:2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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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借贷是利用网络为平台,双方当事人在网络上签订的一种在线贷款方式。

  这种贷款合同发放的标准主要依据是贷款人信用状况的好坏,网络借贷一般无抵押且双方无需见面即可通过网络方式签订合同,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

  本文从一则网络借贷纠纷出发,引出网络借贷诉讼,从案件的争议点来阐明网络借贷诉讼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对网络借贷诉讼管辖权,涉及的电子数据以及网络借贷中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结合案件和判决,论述案件中有关网络借贷诉讼管辖权,电子数据,电子合同成立生效要件以及判决的依据。

  在文章的结尾,结合现实中网络借贷的实际发展状况,给出自己的建议。

  由于关于网络借贷方面具体的法律并不多,很多观点都无法律可以参考,所以笔者只能根据网络借贷和传统借贷的普遍性,再结合网络中借贷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依据现有的法律,适用现实中的网络借贷诉讼问题。

  【关 键 词】网络借贷诉讼管辖电子数据

  一、引言

  网络借贷是近几年来兴起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其进入门槛低,审批手续比较简单,网络借贷的发展越来越广泛。

  因此,规范网络借贷行为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规范网络借贷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贷款方式,其发展必然带动经济的发展,其次,规范网络借贷行为还可以更好地保证网络交易安全,交易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下,其安全性才能得到保障,最后,规范网络借贷行为可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债务人或债权人发生违约的状况时,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在,但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

  本案的争议

  此案被称为"网络借贷的第一案",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所涉及的争议点较多,主要有:

  第一,关于法院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传统借贷的合同签订地,原告和被告所在地一般比较明确,与合同争议有联系的连结点也比较明确。

  而网络贷款的诉讼管辖的连结点,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比如服务器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的签订地,合同的履行地,IP地址所在地等。

  本案中阿里小贷公司的实际营业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注册登记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服务器在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具有管辖权需要进一步认定。

  第二,关于网络借贷电子数据的收集。

  传统借贷大多数都是纸质的证据,纸质证据比较直观,便于保存,在诉讼中经常被用到,而本案中的证据则全部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在证据归类中被称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具有不稳定性,易于更改性,其真实性和客观性需经进一步审查,其证明力大小也因电子数据呈现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第三,关于网络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

  要判定网络借贷关系是否发生,就要审查本案中网络借贷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是否被实际履行的问题。

  由于网络借贷的在线性,要判定电子合同是否成立,首先应判定当事人的身份。

  由于签订合同的双方不是见面交易,认定双方的身份就要涉及到电子签名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正确输入代表一方的账号和密码就可认为是本人操作。

  电子合同的成立还要有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双方有借贷合意并在网络上订立了借款合同,即可认为网络借款合同已成立。

  对于网络借贷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则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借方阿里小贷公司借出每笔贷款的转账单,回执单等,证明其履行了支付贷款的义务,贷方郑某也可以通过还款凭证等证明其履行了还款义务。

  二,网络借贷的法律分析

  (一)网络借贷的诉讼管辖

  1、网络借贷的特殊性

  对于传统的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了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法律规定说明普通的地域管辖适用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借贷合同发生的纠纷,也可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且原告有选择管辖的权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以及其他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行使管辖权。

  即使有不止一个法院有管辖权,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在网上订立借贷合同时,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和网络借贷公司注册地通常不相同,且由于是在线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地一般难以确定。

  但可以确定的是,本案中的借款合同为电子版的书面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对于网络借贷来说,由于网络的在线性,资金也是通过网络转账划拨的,其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无法确定。

  2、网络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

  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主要是以地域,当事人的国籍等因素为基础的,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全球性,传统的以物理空间确定的管辖制度已不再适应虚拟网络空间的法律纠纷,因此,对于网络方面的法院管辖权须重新认定。

  在通常的合同纠纷中,可以以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但在涉及网络上订立合同的案件时,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一般难以确定,但是网络空间是可以确定的。

  即使网络空间的住所,财产无法确定,但网络空间的服务器,域名,网址,网络公司的注册地可以确定,这些确定性的因素就构成了网络环境下法律管辖的物质基础。

  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若另一方当事人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法院则要审查其自身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本院具有管辖权,不管其他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都可驳回其异议申请。

  如果本院没有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所提的法院有管辖权,则要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这被称为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

  若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被称为应诉管辖。

  (二)网络借贷电子数据的收集

  电子数据的认定标准

  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

  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数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数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

  主要从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指有客观的联系,证据的关联是能成为诉讼证据。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特殊性。

  一般,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加密解密的可能。

  电子数据能否被法院接受。

  电子数据的性电子数据的形式必须是的。

  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因此,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三)网络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要件

  网络借贷虽然是借贷合同在网络上签订的一种形式,其合同成立仍需要确定要约和承诺。

  何种情况可视为要约网络借贷中贷款的一方向借款的一方申请借款的行为,包括贷款人在填写借款申请时所登记的资料,要借出的金额,利息,还款日期,借款用途等信息都可称为要约。

  当然,要约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要确定借贷双方的主体资格,借款的一方必须具有借款资格,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贷款的一方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则要看借款人对贷款方的审核,或者经过一定的认证,才具备贷款资格。

  其次,贷款人发出借款申请并表明借款用途,可以认为其具有明确的借款目的性,并且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如利用借款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这样的要约是不被接受的,或者说是不合法的。

  最后,贷款一方向特定的借款人或法人发出,而不能向任意的人发出,这可以认为要约的主体特定。

  此时便可以看作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了要约。

  而贷款人在对借款申请的审核,批准可以看做是对要约的承诺。

  如果贷款人对申请人的要约直接进行批准,可认为贷款人已承诺。

  若贷款人未对现有的要约全部批准,而是部分未批准,贷款人和借款人有重新协商的部分,这可能就是一个新要约,而不是承诺。

  借款人一旦在一定期限内审核通过借款申请,承诺到达借款人,意味着借款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合同生效需要一定必要的条件。

  网络借款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482;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适格,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公德,不违背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借贷合同即生效。

  合同生效后,双方互负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贷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便有向借方支付借款的义务,而借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保证人,担保,支付利息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

  三,本案的解决

  (一)本案应由协议管辖的法院管辖

  根据法院的调查,本案中阿里小贷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实际营业地,服务器均在杭州市,但是分属不同的区,公司法人注册登记地在余杭区,实际营业地在滨江区,服务器和支付宝公司均在西湖区。

  以上皆可看作是网络借贷中诉讼管辖的连结点。

  网络借贷的连结点还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公司所在地等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如果在借款合同签订时,借贷双方提前就某一项可能出现的纠纷约定了管辖法院,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一致的管辖法院,则称之为协议管辖,原则上,只要协议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要求,与合同的发生有一定的联系,就可以认定为有效。

  由于原告阿里小贷公司的实际营业地在杭州市滨江区,由于网络签订合同的在线性,导致网络合同的签订地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解释,可以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向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以上协议管辖的要求,可以认定为有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被告在异议期限内并未对协议管辖的内容提出异议,可认为协议管辖有效。

  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前提也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要求,这一款的规定也说明了本案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本案的电子数据具有证明效力

  2016年《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把电子数据归为一类合法的证据。

  本案中的电子证据或者是在网络上订立的合同,或者是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回单,明细,还款记录以及确认身份扫描的电子版证件,在诉讼中,要根据这些电子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进而确定电子数据的证明资格和证明力。

  本案中原告的电子数据在输出收集之后,提交法庭之前都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审查。

  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等证据比同类的未经过公证的其他证据更具有证据效力,但有其它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本案的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定具有证据的资格。

  本案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毋容置疑,但是具体的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却面临着很多问题。

  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由于网络中的双方不是见面交易,交易各方真实身份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身份,这就要用到电子签名。

  本案的证据主要是原告阿里小贷公司提供的双方在网络中签订的借贷合同和在贷款交易中的各类交易明细。

  原告在提起诉讼前,便对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涉及交易详情的记录进行了保存,并经过了公证部门的公证保全。

  (三)本案的责任承担

  1、本案借贷合同的履行

  在双方借贷合同成立后,贷方阿里小贷公司通过其交易明细证明了其在授信期限内已向被告郑某支付了9笔借款,共计350000元。

  双方约定的利息在国家规定的利息范围之内,符合法律的规定。

  且原告并未预先扣除利息,而是在给付被告借款后另行计算的利息,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由于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发函通知了被告,在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原告有权利宣布最后两笔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

  《贷款通则》规定了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6]根据此规定,可以认为原告有权利宣布最后两笔贷款提前到期。

  以上可认为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并履行了通知和催告的义务。

  被告在还款期内除了支付了被告24222元的利息,并无其他还款记录,说明被告在借贷合同发生后,在原告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并未依约偿还贷款。

  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履行中的其他行为也符合合同的约定。

  由此可认定,原告依约实际履行了合同,且遵循了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而被告并未全面履行合同,只归还了其中的少部分利息。

  2、本案的违约情况

  由于本案案情比较清楚,原告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给予了对方借款,在被告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催告行为和通知行为,可以视为已完全履行了合同,并无任何的违约,被告在接到原告催告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可以认为被告一方构成了根本违约。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明确作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作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都视为违约,贷款人可以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由此可知,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本案中被告方既不还款,也不提出异议,是典型的默示违约。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借款一方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贷款通则》也规定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并足额地归还贷款本金和本息。

  本案对违约责任承担的判决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查双方的网络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确认其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有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四倍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法律还规定,对于逾期不按时归还本息者,借贷双方可以约定一定的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罚息,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限度即可。

  本案中阿里小贷公司和郑某签订的网络借贷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日利率0。

  047%,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和罚息均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合同订立后,原告方已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约定的给予贷款的义务,按时向借款方支付了贷款。

  被告方在对方完全履行了义务后,拒不履行自己还本付息的义务,可以认定被告在此次交易中严重违约。

  经过庭审,查清案件事实之后,法院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判决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阿里小贷公司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的罚息,其中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日利率0。

  047%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从逾期之日到实际还清为止,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限的50%计算。

  四,对网络借贷诉讼的建议

  (一)扩大网络借贷中管辖法院的范围

  对于借贷合同纠纷,我国可管辖的法院比较有限。

  我国的法院规定了协议管辖"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8],法院在实践中并不认可口头协议中约定的法院管辖权,与实际争议没有联系的地点所在的法院也不具有管辖权。

  由于网络借贷地域的广泛性,如果可管辖的法院更多的话,有利于此类网络诉讼纠纷的解决。

  除了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外,还可以像特殊地域管辖那样扩大管辖的选择空间,这样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即使该财产与借贷合同本身并无密切的关系。

  这样,在诉讼之前或诉讼中,可以更方便地申请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中保全,保护被违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数据收集的立法保障

  电子数据的收集不能只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行收集,因为此种收集的过程很难规范。

  由于电子数据的专业性,一般人很难胜任,可以参考鉴定机构的设定,组建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可以聘请专家,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

  这样的专门机构可以有一个,也可以有多个,只要其具有法定资质,有关部门就可以赋予其资格,供当事人选择。

  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专业性数据,也可以像其他证据一样,聘请专家在法庭上予以说明。

  同电子数据的公证相比,此类机构更具有专业性。

  因为公证的对象很多很宽泛,而此类机构只针对于电子数据。

  这样,就能保证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专业性。

  通过法律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

  不同类别的电子数据,其收集过程也不同。

  法律应界定合法与不合法的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例如被篡改的电子数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暴力手段等侵害人身行为取得的电子数据应绝对予以排除。

  还应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财产权益的行为无效。

  (三)建立对网络借贷违约行为的防范机制

  通过保证人或设定担保的方式来降低风险。

  网络借贷中的双方,不像传统的借贷那样,各方都有明确的住所地,网络借贷中一方一旦违约,可能无法找到违约的那一方,这就需要在合同签订时对违约的情况作出防范,才能在违约出现后,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证人或设定的担保可以通过在网上扫描其证件,如担保人的证件,担保人的财产如房屋,汽车等在网上可查的,通过网上查询来确定其真实性,进而在网上签订担保合同,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借款人不予还款的风险。

  建立全国联网的财产查询机制。

  建立全国联网的财产查询机制,胜诉而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一方就可以凭借判决的内容,查询对方隐匿的财产,甚至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当然此过程是非常严格和保密的,而且有严格的程序和步骤。

  这样有利于实际纠纷的解决,打击一些"老赖"拒不还钱的恶习。

  建立异地的强制偿还机构。

  对于财产权益的执行只能是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网络借贷地域的广泛性,诉讼法院和财产所在地法院很可能不在一处,这就导致了很多情况下,网络借贷纠纷发生后,违约的一方不是尽快设法还款,而是携款潜逃或转移,隐匿财产。

  由于诉讼的法院不可能立即对违约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或查封财产,这就导致了网络借贷中违约的一方不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使在违约状况发生后,仍要设法逃避还款义务。

  对此,建立网络借贷的全国联网机制,确保异地财产进行偿还是很有必要的。

  即使财产在异地,也有对财产实行强制措施的机构,这样可以保证财产的实际偿还效果,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搜遍所有文库,关于网络借贷诉讼方面的资料寥寥无几,有单独关于电子数据的研究成果,也有单独关于网络诉讼管辖权的和关于网络电子合同成立方面的着作,笔者通过广泛的阅读,根据传统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认真归纳,总结出关于网络借贷诉讼中所涉及的问题,并根据以上的观点,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参考文献

  [1]韩松。合同法学[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

  [2]刘有东。合同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3]陈丽洁。合同审查的结构与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吴庆宝。合同纠纷裁判标准规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

  [6]林瑞珠。知识经济下电子合同之发展与变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徐阳光,张喻忻,王祺。借款合同案例评析[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8]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来奇主编。借款合同[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

  [10]吴春燕主编。典型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证据应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11]王冰,王博。合同时代的生存——合同签订,履约与纠纷预防[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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