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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毕业论文

时间:2022-10-04 05:51:0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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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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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转变发展路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已经成为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必然选择,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下,《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出发,分析其重大的进步意义,同时提出需要改善的地方,以期对《劳动合同法》的不断健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强资本、弱劳工” “倾斜保护”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30年来,低成本的劳动给我们带来经济的高增长,而我们却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那就是这种繁荣并非所有的成员都能分享,甚至可以说,这种繁荣是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换来的。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这种低成本劳动的负面效应也在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下,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特别是国际上,中国加入WTO 后,国际社会对中国劳工权益等关注较多,压力也很打,同时,低成本的“中国制造”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反倾销与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

  国家有关部门在《劳动法》执法大检查中发现:在劳动合同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不签合同、短期合同过多、试用期签用、劳务派遣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暴露了《劳动法》的执行力不足,特别是合同环节缺少刚性约束,从而导致以上问题愈发严重。

  特备是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19日在人大审议时全票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劳动合同法》的进步意义

  第一,通过“倾斜保护” 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合同关系本应是平等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行“平等保护”或者“均衡保护”原则,但是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不是商品,劳动力才是商品。

  对劳动者的权益实行“倾斜保护”,有利于纠正当今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重大失衡现象,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所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能完全适用民商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来调整,而应实行“倾斜保护”,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是,有必要采取一些刚性的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推动企业珍惜和重视人力资源。

  企业间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日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劳动力相对紧张的时代将会到来,高端企业已把人才视为核心竞争力,认为保护员工很重要,往往一上来就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而目前我国的一些企业太功利,用人就是用其黄金时期,而用完就辞掉,没有很强的责任感,从而导致员工没有归属感。

  所以,《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制度安排,一是增强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二也是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从而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积极转变发展路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发达地区的结构转型。

  目前国内一些地区对《劳动合同法》反应比较强烈,特别是一些地区的外资企业撤出,去劳务成本更低的国家。

  根据全球纤维纺织国际管理咨询机构(Werner)发布的2007年世界主要纺织工业小时劳动成本的全球比较报告中国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接近每小时1美元,而据越南、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尼等国家的官方统计数据,其国内纺织业成本分别为每小时0.29美元、0.36美元、0.22美元、0.36美元。

  从未来趋势来看,全球跨国公司将部分加工制造产业从中国东部沿海转移到中西部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是一种必然。

  同时,这样的企业从中国东南沿海转出,正符合我国产业结构提升和发展的需求。

  三、《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具体怎么界定“专项”培训费用,则需要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予以明确。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此,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也有待明确。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是紧接着第二条款又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按照这一规定,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在职工离职前加工资,以便使其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适用第二条款规定,以减少经济补偿,所以有待对本条的使用范围加以补充规定。

  《劳动合同法》通过一些刚性的法律条款建立国内的无固定期限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改善劳动关系短期化的现状,给予劳动者更多的就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获得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双赢的选择。

  虽然劳动合同法目前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在“强资本、弱劳工”格局下,它的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2007年6月19日,《劳动合同法》

  [2]马培生:劳动经济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第1版

  [4]邓大松:社会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第1版

  [5]邹海林: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5年第1版

  [6]李珍:社会保障理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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