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

合同法论文违约责任

时间:2017-09-07 11:54:2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合同法论文违约责任

  研究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法论文违约责任

  摘 要 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将大力推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这种大好情势下,整个消费升级概念不断深入人心。

  但是,在迅速发展的旅游业背后却面临着危机,其中频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暴露出法律规定的局限性、法律解决机制的不健全等问题。

  笔者以法律视角去查阅、讨论和思索其危机存在深层次原因后,认为旅游合同违约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法律后果,即所谓广义上的旅游合同违约责任。

  因此有必要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关键词 旅游合同 违约责任 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一、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旅游合同发生违约时违约方的承担方式。

  司法实践中当发生旅游违约纠纷时,都是参照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但并不是每一种都适用于旅游合同。

  笔者对这几种方式进行分析:

  合同的实际履行,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但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并不适用于旅游合同违约,这主要是因为旅游合同如果出现违约,双方采取补救措施最常见的方式赔偿损失。

  由于旅游者选择一家旅行社主要是基于对这家旅行社的信任,如果违约的出现是因为工作人员的服务出现了瑕疵,那么旅游者已经对此次旅游活动失去了兴趣,他会认为旅游合同实际履行已经达不到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解除,即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然而实践中,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时应谨慎,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使作为守约方的旅游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即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里的损失,应包括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但目前合同法仅就财产性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予以规定。

  支付合同违约金、定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定金,既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与定金作为两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守约方享有选择权,但不能同时并用。

  而且在旅游合同中,不宜约定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常用于价款一次支付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等。

  定金在旅游合同中主要体现在旅游预订合同中,常表现为同意参加旅游团而预先支付定金。

  因为旅游合同签订后,按照行业惯例都是旅游者交付旅游费用后才进行旅游活动,所以此时交付的定金常变为旅游费用的一部分而失去作用。

  二、完善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

  首先,建立旅游合同违约非财产性损害的赔偿制度。

  其一,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应包括:旅游者有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旅游营业人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旅游者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与旅行社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其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民法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体标准如下:旅行社违约程度的大小;违约的行为方式等具体细节;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的严重程度;旅行社的获利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其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职业责任保险,即以当事人精神受到损害,并以法院受理判获赔偿后构成的一种保险责任。

  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同时合理地分担服务业从业者的负担,从而保证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其四,建立旅游者旅游时间浪费请求权制度。

  其次,完善监管机制。

  第一、加大对旅游企业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宣传、旅游服务与旅游合同货不对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行业的正常秩序;第二,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管,旅行社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中,对服务内容及标准要具体化,避免双方矛盾的发生和激化。

  特别是针对当前旅游投诉中反映出的合同约定模糊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问题,积极完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对企业涉嫌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霸王条款”等予以清理,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行业加强自律;第五、加强多元化社会监督。

  扩大监督途径,实现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的有效延伸,从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向行业自查、互查、游客反馈、媒体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等多渠道监督方式并举转变。

  例如招募 “眼线”全程监督旅游营业人履行合同过程。

  如果在旅行过程中卧底游客发现旅行社有违约行为,返程后将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把问题向旅游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最后,树立旅游合同当事人的维权意识。

  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核后再签字。

  目前大多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是事先印制好的格式合同。

  其中正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文本还是比较规范的。

  针对这样的合同一般只要注意末尾条款中的“本合同其他事项”的内容,因为这通常由旅行社随时填写,旅游者一定仔细审核,有不妥之处应当及时提出更改。

  当然有些旅行社提供的合同不一定规范,这就需要旅游者逐字逐句去审核。

  旅游过程中出现利益受损一定要据理力争。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如果发现旅游路线、景点、时间、购物次数、住宿条件、伙食标准等与合同约定的不符时,首先应意识到合同签订地旅行社违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可先向导游咨询、向当地旅行社或合同签订地旅行社投诉解决,必要时也可以向媒体反映。

  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定要搜集好证据,回来后依据合同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分析合同的违约责任

  摘要违约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

  本文从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概念、特征、归责原则、违约行为的形态、承担方式、免责事由等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做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承担方式免责事由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1.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2.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确立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即在发生违约情况下,无需考虑违约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违约这一客观事实,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严格责任作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项总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针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合同法分则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如第189、191条赠予合同、第303条客运合同、第320条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保管合同、第406条委托合同等。

  但这些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三、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我国《合同法》里主要规定了这么几种:

  1.预期违约。

  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3.迟延履行。

  是指在履行期之后的履行,包括债权人迟延和债务人迟延两种。

  债权人迟延是债权人无合法理由不按期接受债务人履行。

  债务人迟延是债务人不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履行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这是较为常见的迟延形式。

  4.不适当履行。

  是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

  瑕疵履行即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仅导致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且导致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情形。

  5.其他违约行为。

  主要表现为违反履行数量、地点、方式或其他附随义务等的情形。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几种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的目的不在于强调损害的填补,而是强调债权人订约目的的实现,因此有时更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约应向对方承担的补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3.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指的是矫正或修补不适当履行中的一些缺陷、使缺陷得以消除的一些措施。

  其具体类型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受损害方可以在这些方式中进行合理选择。

  五、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或约定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两种。

  具体如下: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就其类型大致有三种:一是自然事件,如特大洪水及其他自然灾害事件;二是政府行为,主要指政策或法律的改变;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社会动乱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不可抗力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2.免责条款。

  是指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违约责任的条款。

  其具有意定性,即是由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纳入合同而构成合同条款,不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免责条款必须由当事人明确订入合同并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不允许采用默示方式或事后推定。

  否则就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3.法律的特别规定。

  是指除不可抗力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免责条件的,一旦发生违约又符合该条件时,可免除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与合同债务有密切关系。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又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没有违约责任制度,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会落空。

  因此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维护合同纪律,促进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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