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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时间:2022-10-26 08:00:06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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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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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摸清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水利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及《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财务[2016] 26号)的精神及有关要求,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黄委本级、委属各级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健全黄委水利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实现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管理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黄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此次委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委属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有关事业单位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

  委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黄委负责组织委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委属各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黄委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资产清查工作目标,黄委成立由委财务局牵头、委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的工作组织机构。具体分工如下:

  委财务局的主要职责:一是拟定黄河水利委员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布置安排资产清查工作及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三是确定委属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包含山东局、河南局、水文局、上中游管理局);四是协调反映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重大问题向领导汇报;五是对委属单位资产清查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进行审核;六是编制黄委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资产清查报告;七是将资产清查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审核,审核后上报水利部;八是按照水利部规定的资产核实审批权限对资产损溢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后上报上级审批;九是将本次资产清查结果报送水利部。

  委信息中心作为技术负责单位,负责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所需软硬件设备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委属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由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配备业务骨干,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实施。

  委属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一是根据相关制度、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是组织所属单位层层开展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三是协助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审计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线索;四是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专题上报黄委;五是编制和撰写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报告;六是将资产清查相关资料按属地原则报送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审核后上报黄委;七是按照上级审批的资产损益事项,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八是完善单位内部财务、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五、资产清查的工作内容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及相关规定,黄委资产清查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委属各单位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人员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查。

  (二)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账务清理应当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委属各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四) 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六、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4.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七、资产清查工作的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2月-3月上旬)

  1.拟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文件。

  2.布置安排资产清查工作及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3.确定委属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4.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清理。

  (二)实施阶段(2016年3月中旬-5月)

  1.单位自查

  (1)账务清理;

  (2)财产清查;

  (3)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4)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明细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1)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3.材料上报

  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上报并逐级审核。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委属单位应将资产清查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山东局、河南局、水文局、上中游管理局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数据上报黄委,委属其他单位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数据上报黄委。

  (三)汇审上报阶段(2016年6月)

  1.黄委在2016年6月15日前对数据进行审核。

  2.黄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资产核实审批权限,审核审批委本级和委属各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对于需要报送水利部、财政部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各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报委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审批。

  3.黄委将资产清查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审核,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水利部。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明确信息系统专门工作机构,并落实好工作人员。实施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完整。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资产清查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四)工作督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黄委将对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

  (五)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进行管理。

  九、附则

  (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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