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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包括
工作方案包括【一】
试点工作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一、试点工作方案简介简述试点工作背景、承担单位(包括第三方服务机构)情况,及试点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经济与社会效益、主要结论与建议等。
二、试点工作必要性和需求分析
(一)试点省市养老机构对远程医疗的需求应从提升试点省市养老机构整体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医养融合发展的定位出发,着重描述试点省市养老机构对远程医疗的需求。
(二)试点省市养老机构开展远程医疗试点工作的基础描述试点省市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应用的相关情况,参与试点工作医院的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基础和运营保障能力等方面内容。
(三)远程医疗发展的政策障碍围绕远程医疗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利益分配机制、应用模式等方面,分析当前制约远程医疗应用推广的政策障碍。
(四)试点工作的预期成果
1、阐述拟建设的远程医疗系统对试点省市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应用推广、提高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水平的支撑作用。
2 2、分析通过试点工作制定的远程医疗新政策、新规制对试点省市建立面向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机制的带动作用。
3、分析试点工作对创新远程医疗运营和管理机制、模式,推动远程医疗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远程医疗相关政策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公告通知要求,重点围绕远程医疗收费、操作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编制详细的政策制定工作方案。
包括:
(一)拟制定、修订和验证的远程医疗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明确提出相关政策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拟研究探索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
(三)拟建立和完善的远程医疗人才保障、资金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
(四)明确政策试点工作的组织方式和任务分工(包括试点省市各相关单位落实政策制定工作的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机制)。
四、远程医疗系统建设方案对于试点工作中涉及的试点省市远程医疗系统建设,要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
包括:
(一)建设目标。详细描述业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模式和系统边界,以及运营方式等内容。要按照“填平补齐、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远程医疗和相关信息系统,采购 3 安全可控的设备和服务,提出拟建设和完善的远程医疗相关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目标,要尽可能提出可量化、可考核的目标。
(二)建设内容。提出应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数据库、终端系统、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机房及配套工程、网络系统、安全系统、备份系统等的建设方案,以及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技术经济指标和详细配置清单等。
(三)系统建设的进度计划安排,建设期的组织管理等内容。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试点工作的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试点工作经费主要由试点省市自筹解决。
六、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试点省市配套资金的投资承诺函,参与试点工作各方间的合作协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配套条件等落实情况。对于参与试点工作的第三方运营服务机构,应描述其远程医疗系统实施和运营服务的业务基础。
七、试点工作效益分析及风险评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风险分析与控制。
八、试点工作保障措施重点说明试点工作的组织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职责分工、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矛盾问题协同处理机制,以及资金保障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包括试点省市地方政府、参与试点工作的养老机构和医院、第三方运营机构等各方具体的保障措施)。
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二】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环保服务业发展中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升级产业结构的需要,满足实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的新要求,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营造有利于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促进环保服务业健康发展,为实现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五)“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19号)
(六)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
(七)“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
(八)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划分环境保护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在明确并落实政府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促进非基本公共服务业发展壮大,形成门类、功能、服务产品齐全的环保服务市场;
(二)以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环保服务产品交易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企业环保服务产品为重点,推进试点工作;
(三)根据环保服务购买者、提供者和受益者之间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政府作为环保服务业市场培育者、社会环境行为监管者和基本公共环保服务产品提供者的作用,协调和妥善处理环保服务业发展中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公共环境权益;
(四)与深化社会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消除各种不利于环保非基本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非基本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降低服务成本,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五)与各地区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和实现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相结合,以满足环境质量改善、污染减排、防范环境风险的相关环保服务需要为目标,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创造性和企业的积极性;
(六)根据我国环保产业发展阶段的特点,将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与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制造业发展有机结合,实现环保产业的均衡、协调、全面发展。
四、工作目标
(一)试点地区(园区)对环保服务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显著提高,探索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方式和路径取得较大进展;
(二)试点地区(园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显著提高,形成若干新型环保服务模式;
(三)试点地区(园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火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等领域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服务的比例大幅提高;
(四)试点地区(园区)与环保服务业相关的金融、税费、价格等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更加完善,环保服务业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五、试点内容
环保服务业试点重点领域包括:改善环境质量与污染介质修复、污染治理、咨询培训与评估、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环境监测和污染检测、环境投融资和保险等。各地区(园区)的具体试点内容,在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针对环保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开展环保服务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具备的基础条件,因地制宜,有的放矢,量力而行,自行确定。
六、试点主体
(一)地级以上城市(城区)政府,不包括直辖市;
(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服务能力的国内骨干环保企业。
环保企业试点工作,以作为服务提供者参与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的试点活动为主要形式。
七、工作程序
(一)符合试点主体要求的单位本着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作为环保服务业试点单位的建议,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本地区(园区)的试点工作方案;
各省份试点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二)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方案批复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对未通过论证的,将原因告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和建议提出单位;
(三)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环境保护部批复文件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周期原则上为2-3年,试点单位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部报告;
(四)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单位通过省级环保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并就发展环保服务业提出工作建议;
(五)对于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地区(园区),环境保护部视具体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国推广其成功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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