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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计划方案

时间:2017-08-20 19:24:27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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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广东省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精神,为彻底改变我省捕捞渔船的落后局面,圆满完成农业部下达的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切实做好2015-2019年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预期目标

  以促进我省捕捞业转型升级为目标,将现有老旧木质、水泥质渔船更新改造升级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钢质、玻璃钢渔船,调整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结构、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渔船及装备水平、缓解近岸渔业资源枯竭压力。

  2015-2019年,全省须完成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3350艘。其中:2015、2016年合并实施,更新改造1200艘;2017年更新改造800艘;2018年更新改造800艘;2019年更新改造550艘。具体任务分配详见附表。

  各地在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后,可结合实际增加渔船更新改造数量,数量不限,并统筹考虑港澳流动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努力实现本地区“大中型渔船钢质化,小型渔船玻璃钢化”的目标。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

  (一)重点支持南沙骨干渔船更新改造。

  (二)重点支持大中型老旧渔船更新改造,鼓励淘汰中小型木质渔船,合并建造大中型钢质、玻璃钢渔船。

  (三)重点支持建造有利于资源养护的、节能减排的标准化渔船。

  三、实施范围及规定

  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和省内陆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符合国家和省捕捞渔船“双控”政策,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开工建造日期以《开工令》记载时间为准)可申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

  有关规定:

  补助建造渔船的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木质、水泥质等材质渔船不纳入补助范围。

  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建造完工后发生买卖,所有人变更的渔船不纳入补助范围。

  更新改造渔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新建渔船的主机总功率不得超出所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不支持更新建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优先补助采用国家或我省公布的标准化船型更新改造的渔船。2018年1月1日以后,不采用国家或我省公布的标准化船型更新改造渔船的,无补助。

  2015-2019年,纳入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范围并领取补助资金的渔船一般不允许再次进行更新改造,如因特殊原因须更新改造的,无补助。

  四、组织实施方式

  (一)指标资金切块到市(财政直管县,下同)。

  各地渔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渔船更新改造任务,结合渔业资源、渔船情况及渔民意向等,编制渔船更新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总体实施方案须明确年度实施计划,且不得少于省下达的渔船更新改造任务)。每年2月底前,各地上报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第二年2月底前,上报上年度完成情况和新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省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厅每年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核定下达的渔船更新改造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结合各地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切块下达。

  (二)项目申报。

  由渔业企业或渔民自愿申请,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更新建造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建造手续。具体项目申报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资金拨付。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安排补助资金,渔船建造完工后,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简称四证),凭上述证书和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领取补助资金。具体拨付办法由各地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补助标准

  渔船更新改造以渔民和企业自筹为主,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省下达任务内渔船更新改造给予补助;同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还对新建任务内的南沙骨干渔船和大型钢质渔船,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基础上,给予配套补助。

  完成省下达任务后,各地自行增加的`更新改造渔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参照同类渔船上述标准给予补助,亦可自行制定标准给予补助。

  (一)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标准。

  1. 钢质渔船分为十四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5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0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1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2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25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4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6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75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9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9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1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2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60万元。

  (11)40米≤船长<4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250万元。

  (12)45米≤船长<50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00万元。

  (13)50米≤船长<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50万元。

  (14)船长在55米以上(含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400万元。

  2. 玻璃钢渔船分为十一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8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5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2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4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50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8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12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每艘补助15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每艘补助20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每艘补助280万元。

  (11)船长在40米以上(含40米),每艘补助320万元。

  因大型渔船出海时间较长,一般须加装制冷系统,为提高渔船的标准化程度和现代化装备水平,要求40米以上(含40米)的钢质渔船和24米以上(含24米)的玻璃钢渔船必须加装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以《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内容为准)。补助标准中所指的船长为公约船长。南沙骨干(含南沙专项证)渔船加装的活鱼仓系统视为制冷系统。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省下达任务内更新改造渔船配套补助标准。

  新建南沙骨干渔船按照中央财政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新建船长30米以上(含30米)渔船按照30%给予配套补助。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对其它更新改造渔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可参照同类渔船上述标准,亦可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五、工作要求

  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老、旧、小”问题突出,效益低,安全隐患大。扶持渔船更新改造,既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抓手,更是推动我省捕捞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渔船更新改造任务是国家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必须完成的硬性指标,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强对项目各期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申报、审核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完善、办理是否及时等,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

  (二)加强资金管理

  各地要科学做好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测算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资金需求,安排预留“兜底”资金,确保资金不留缺口,及时发放到位。同时还需防止盲目和无效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从而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使项目达到最佳经济效益。

  (三)加强督导考评

  各地要采取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评。在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和敏感时期要及时邀请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参与,对经发现的违规现象,随即通报批评,限时整改,全面推进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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