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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阐明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书面计划。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实施方案1
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是国家“十二五”时期针对当前结核病防治现状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提出来的防治新模式,为提高结核病人发现、诊治水平,按照国家、省、市、县《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核病预防控制规划规范》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为顺利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加速结核病控制进程,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民众健康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县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实施方案》。
一、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开展“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
我县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已于2014年1月份正式开始实施,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工作职能已移交到县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与结核病防治相关的工作内容,使我县“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有序、稳步开展。
二、部门及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拟定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成立以局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防治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3.积极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4.定期组织召开小组例会,讨论解决实施“三位一体”模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障碍。
5.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协助卫生局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计划。
2.建立各机构间信息传递工作流程,建立非定点医疗机构报告转诊工作机制,建立结核病患者追踪工作流程。
3.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疫情监测,定期完成、上报季度、年度报表,年度工作总结,充分利用数据资料,定期对本地区结防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
4.负责本辖区抗结核药品需求计划制定和订购。
5.负责将定点医院诊治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传递给其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所,落实对患者的随访治疗管理。每日浏览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对网络报告未到定点医院就诊的肺结核病病人及时进行追踪,报告的病人如在15天内未到位应进行现场追踪,并对追踪情况进行登记,对中断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
6.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培训。
7.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8.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
9.定期对定点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按卫生局制定的方案进行年度考核。
10.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进行工作督导以及肺结核患者随访。
11.负责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三)定点医院
1.按照肺结核临床路径和门诊诊疗规范为本地区结核患者提供诊断与治疗服务,并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免费政策。
2.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科室(结核门诊、药房、检验科含痰检室、放射科、防保科等)工作职责;建立院内结核病发现、登记、报告及转诊工作程序;将结防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内容,定期由防保科组织对相关科室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3.设立结核病门诊,配备两名专职结防医生及两名专职痰检人员,为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提供免费的诊断(包括痰检、X光胸片)与治疗服务;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化疗方案,为患者提供免费全程抗结核治疗,不得搭车开药或与结核病无关的物品及检查;定期对病人进行复查。
4.设立肺结核病房,收治需要住院的肺结核患者。按照《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指南》的要求建立“三本”(《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及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更新、质量控制,配合疾控中心完成相关的月报、季报、年报。
5.设立肺结核病房,收治需要住院的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
6.设立结核病药房(专柜),并按要求进行抗结核药品管理,免费抗结核药品由市疾控中心提供,药房要做好药品的出入库登记,填写与药品管理相关的各类报表及登记本,如结核病人免费专用处方,抗结核药品领取登记本,药品使用报表。
7.凡来诊断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实行门诊治疗,确需住院的病人,应严格执行入院标准,只对重症患者(大咯血等)提供住院治疗,一旦病情缓解,即回门诊继续治疗,住院费用按合作医疗或医保政策执行;对诊断的肺结核病人应填写治疗协议书、治疗记录卡、治疗管理通知单,治疗管理通知单于每5日前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卫股。
8.负责涂阳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免费筛查工作,同时应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免费结核病筛查。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记录,并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报表。
9.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
10.保持与疾控中心进行沟通,及时将需要追踪患者或中断治疗患者信息等传递给县疾控中心相关人员。
11.应单独设置结核病细菌实验室,固定两人主要负责痰检及痰培养工作,并做好每日室内质控记录,接受上级完成室间质控,同时按规定完成资料的登记、录入及相关报表。痰涂片保存阳性片保存一年、阴性片保存3个月。
12.放射科应做好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X光胸片的使用记录。
13.协助疾控中心完成工作报表。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将本院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接受诊断治疗。
2.负责将患者的个案信息及时传递给患者所在村(社区),落实患者治疗管理等,治疗管理信息传递给县疾控中心。
3.负责结核病患者追踪,接到病人追踪信息后立即通知患者所在村卫生所,经村卫生所医生追踪仍未到位的患者如在5天内未到位应进行现场追踪,追踪结果传递给县疾控中心。
4.负责对村医及督导员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
5.负责对村医及其他督导人员的面视下督导服药工作进行现场督导与技术指导。
6.负责对病人及村民进行健康教育。
7.负责村卫生室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每例患者进行四次家庭访视,随时掌握病人治疗情况和副反应情况。
8.病人完成全程治疗后,收集《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上交县疾控中心。
(五)村卫生所
1.发现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推荐到县医院就诊。
2.严格执行定点医院制定的化疗方案。
3.负责本村患者治疗的督导管理,督导按时按量服药,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并及时上报患者治疗过程中的药物不良反应。
4.详细做好病人的治疗记录,病人完成全疗程后,将《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上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知的转诊未到位的病人进行追踪,追踪仍未到位的病人上报给乡医。
6.对村民(居民)及病人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六)其他医疗机构
1.建立院内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工作机制。
2.发现肺结核及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疫情报告,并填写“三联转诊单”,将患者转诊至县医院接受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3.防保科每日收集各相关科室的疫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定期将转诊单寄送至县医院。
4.对患者和家属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三、保障措施
(一)定点医院需满足的条件
1.基本设施要求
定点医院必须按照如下要求配置开展结核防治工作的必要设施。
(1)门诊:按照传染病诊室的.要求设置门诊,要保证有诊室和处置室,有必要的设备,包括医用观片灯、台式计算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消毒设备。
(2)痰检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防护要求,实验室应分区(痰涂片染色域和读片镜检区域),应装备开展痰涂片检查的基本设备,包括:冰箱、生物安全操作柜、双目显微镜等。
(3)放射科:有符合国家对X线防护要求的X线机用房,配备X线机(200MA以上)、X线防护设备、洗片机、观片灯等。
(4)药房:药房应有免费抗结核药品存放柜(架),药品存放应有防潮架、防鼠板及防盗设备。
(5)病房:按照呼吸道传染病设置病房,与其他传染病房区相对隔离。
2.人员要求
(1)结核病门诊:从事结核病诊疗的医师应具备内科学或呼吸内科学或传染病学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其他人员应具备其他相关执业资格。门诊至少配备医师2名、护士1名,负责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管理)、报告和登记工作,承担免费抗结核药物的接收、登记、入库与发放工作。
(2)实验室:实验室必须保证有2名专职检验人员,负责结核菌涂片镜检和结核菌培养工作。
(3)防保科:有1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本院结核病内部转诊的核查、管理、协调等工作。
(4)放射科:有1名专(兼)职人员,承担初诊和结核病患者X线检查工作。
(二)政策支持
积极落实国家对肺结核患者的各项免费政策,以及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报病、治疗管理等补助的政策支持,具体内容如下:
1.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
(1)为疑似结核病患者及可疑症状者提供一次免费的痰涂片检查和X线胸片检查,包括三张痰涂片和一张X线胸片。
(2)为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国家统一方案的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
(3)在治疗过程中为其提供三次痰涂片检查,以便监测治疗效果。
(4)患者治疗结束时为其提供一次免费的X线胸片检查。
2.人员补助及激励政策
(1)对转诊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个人发放报病补助费;
(2)对实施督导治疗的人员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
(3)定期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三)医疗保障政策
将肺结核患者门诊和住院费用纳入当前医疗保障体系报销范围,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有关规定,落实农村结核病患者门诊和住院费用补偿政策,同时要协调当地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落实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结核病患者的医疗保障,确保“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可持续发展。
(四)经费保障
为确保各项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要积极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各项经费,具体包括:
1.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及上级补助经费用于提供结核病诊断、治疗及管理方面的费用。
2.县财政用于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保障常规工作运行费用。
(五)组织制度保障
1.成立以卫生局领导为组长、综合医院和结防机构领导为成员的协调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我县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防治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卫生局定期组织结防机构和综合医院领导召开结核病防治工作例会,通报病人发现、治疗管理、追踪等情况,针对问题进行相关协调工作,并制定相应措施。
2.建立、完善定点医院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3.建立非定点医院的报告转诊工作机制,规范其他综合医疗机构报告转诊工作。
4.建立疾控中心的追踪工作流程,规范县、乡、村疑似患者追踪工作。
5.建立确诊肺结核患者管理工作机制,规范患者用药、治疗管理工作。
6.建立各机构间信息传递工作流程。
四、监控与评价
(一)督导
1.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肺结核患者登记、报告和转诊工作进行检查。
(1)频度:传染病报告工作每日核对,相关科室的登记和转诊工作每周核对。
(2)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肺结核患者转诊工作的管理机制、制度和流程,结核病门诊专报系统录入质量(及时性和完整性),“三本”填写质量;
核查内部转诊执行情况,非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和转诊工作开展情况。
2.疾控机构
(1)县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进行督导,每2月督导1次,对非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的督导按《指南》要求执行。
(2)免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患者报告、内部转诊和医疗机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和管理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内部培训和健康教育情况;药品管理与发放情况;资料信息管理,登记资料的完整情况;网络直报、结核专报和季度报表填报情况;实验室质量控制。
(二)定期考核
县卫生局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核病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反馈。
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实施方案2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及《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学校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领导小组:
组长:陈明分管医院工作副校长
副组长:余小朋学生工作部部长
周佳玲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
刘立洪校医院院长
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刘刚财务部部长
阮世喜党办、校办主任
14 / 20 张永清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
沈传茂体育部部长
陈狮校团委书记
陈亚奇校医院直属党总支书记
周勇后勤保障部部长
罗明晖校工会常务副主席
殷修林党委宣传部部长
黄娟国际教育学院院长
熊晓怡离退休人员工作部部长
蔡明辉纪委副书记、监察工作部部长
审计部部长
校医院副院长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防控工作领导、统筹和协调。
工作专班:
由医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部主任、医技部主任、护理部主任及公共卫生科全体人员组成。公共卫生科主任为专班具体负责人,负责具体防控工作的安排和实施,传染病管理专业人员为具体防控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落实各项防控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学校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 健康体检
校医院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见附件1),由校医院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校医院要及时报告疫情,并将患病教职工和学生转诊到武汉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治疗结果。
(二)健康教育
校医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等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三)学校环境卫生
后勤保障部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16 / 20 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各学院辅导员应组织学生以寝室为单位由寝室长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同学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督促其到校医院就诊。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及时报告校医院公共卫生科,并配合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校医院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校医院公共卫生科相关管理人员将疫情立即向医院主要责任人、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通过校办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校医院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的应急处治。
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要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报告及管理
1.校医院各科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院及班级名称,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并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公共卫生科传染病管理工作人员要在一周内追踪了解患者就诊到位情况并建立相关规范的管理档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校医院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院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3)。
2.各学院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院医师及辅导员应当指导、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都要接受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在治疗期间应接受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校医院公共卫生科给予的规范管理。
2.校医院要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
(四)休(息)复学管理
1.休学或休息管理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的病情由校医院公共卫生科主任书面必报校医院主要责任人审核签字,存档备案,学生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或国际教育学院休学一年治疗,教职工报各单位安排休息治疗。
2.复学管理学生患者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并达到休学时间后,凭湖北省或武汉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完成治疗治愈可以复学的证明,到校医院公共卫生科核查后书面必报校医院主要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报学工部或研究生工作部或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复学,并存档备案。
四、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的支持下,校医院配合市、区卫生行政和专业机构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学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及有关部门在校医院的配合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保障。学校后勤保障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校医院的配合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五)事件评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了解学校和医院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五、监督与管理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校医院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实施方案3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及《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学校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 一) 健康体检
校医院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的必查项目,由校医院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的健康档案。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及时反馈给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蚌埠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治疗结果。
(二)健康教育
校医院及相关部门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三)学校环境卫生
后勤处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各学院辅导员应组织学生以寝室为单位由寝室长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同学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督促其到校医院就诊。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及时报告校医院,并配合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校医院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校医院相关管理人员将疫情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通过校办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校医院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的应急处治。
二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要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报告及管理
1.校医院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院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并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校医院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院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2.各学院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院医师及辅导员应当指导、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都要接受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在治疗期间应接受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校医院的规范管理。
2.校医院要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
(四)休(息)复学管理
1.休学或休息管理: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由校医院主要责任人审核,存档备案,学生报相关学院,教职工报各单位安排休息治疗。
2.复学管理:学生患者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并达到休学时间后,凭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完成治疗治愈可以复学的证明,由校医院主要责任人审核后报各学院,由学院为其办理复学,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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