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方案实用3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方案准备工作,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设计方案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设计方案 篇1
一、活动目的及意义
以迎新团拜会为依托,欢聚一堂,举杯欢歌,答谢员工一年的努力工作,调动拓展员工的工作激情和斗志,激励员工投入到明年的工作之中。
二、活动主题
贵州诚隆集团迎新团拜会——携手并进,再创佳绩。
三、活动时间
20xx年12月20日17:00
四、活动地点 贵阳腾飞酒店四锦坊
五、活动对象 公司全体员工
六、活动形式与内容
七、文艺汇演+晚宴
八、活动流程
1.20xx年12月20日,下午2点30分与会有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负责现场的布置、调试话筒等工作; 2.下午3点30分,主持人彩排;
3.下午4点30分公司员工陆续入场,工作人员保证会场一切就绪;
4.下午5点,主持人上台作开场白(具体内容略),2分钟; 5.小游戏(…),主持人介绍相关游戏规则(15分钟); 6.抽奖环节,要求略(15分钟) 7.有奖问答(略)(10分钟) 8.独唱(5分钟)
9.抽奖(要求略)(15分钟) 10.情景剧(歌曲串烧)(10分钟) 11.舞蹈(3分钟) 12.主持人介绍与会领导 13.颁奖仪式(30分钟)
14.领导致辞(10分钟),晚上7:00,领导宣布团拜会正式开始(连饮3杯,第一杯:感谢所有员工一年的辛苦付出;第二杯:感谢缘分让我们相聚一堂;第三杯:携手并进,共创佳绩)
九、前期工作安排 1.总指挥:左钰、钱俞斌 2.主持人:陈海峰、滕嫚 3.拟定节目内容:略
4.各节目组负责节目的排练、彩排,具体负责:邓秋 5.服务组工作人员:钱俞斌、邓旭 6.协调小组:钱俞斌、邓旭
7.文案,负责有奖问答的'试题题库、主持人串词的写作、领导讲话稿,负责人员:后勤部门 8.主持人服装(自行解决)
9.工作具体安排见下表
以上个项目负责人,周三开会讨论决定。
十、活动后期安排
1.工作人员检查有无遗漏,确保物品全部带走;
2.晚宴结束后,所有工作人员留下,确保所有人员安全离开后,再行离去。
十一、要求与注意事项
要求责任落实到个人,保证年会的顺利进行,各个分工必须明确,如有急事,需提前5天请假说明。
十二、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表
其他:主持人服装、发型及其他临时费用
十三、预期效果与展望
1.丰富业余生活,减轻工作压力;展现当代职场人士的精神面貌、青春向上的风采。
2.提高跨“各个部门之间痛失的沟通与交流。
3.营造乐观活泼的和谐职场氛围。
4.增进彼此间的了解、深化相互的友谊。
5.辞旧迎新,携手并进,共创辉煌。
设计方案 篇2
主题:徜徉历史,展望未来
活动时间:6月6日 至 6月9日 搜集资料,图片
6月10日至6月11日 走访新、老校区,采集图片信息
6月12日 活动总结
参与活动人员:09级工力一班团支部全体团员
活动步骤:1、 6月6日至6月9日 发动全体团员在课余时间利用网络或有关书籍搜集郑州大学合校信息,包括一些历史资料,图片等,最后由组织委员整合、打印,将宣传页发放到团员手中。
2、 6月10日至6月11日 本打算全体团员出动,感受合校十周年的变化。鉴于期末将至,同学们复习安排紧张,只由团支部1/3成员参与,分为两组,分别走访新、老校区,采集图片信息,体验郑州大学历史积淀与时代气息的融合。
3、 6月12日 班长,团支书,组织委员等主要负责人进行活动总结,整理图片,文字,电子档案。
活动总结:在全面搜集历史资料与图片的过程中,全体团员对郑州大学有了一层更为深入、广泛的了解。
虽然对老校区的走访很匆忙,团员们却都被老郑大特有的底蕴吸引。参天的`古木,苍松,古柏,挺拔的梧桐,宁静的河水,幽绿的湖面,翠绿的芭蕉,干净的街道。身着鲜亮,时尚夏装的大学生给这个古香古色的校园添加了现代化的元素。
郑州大学新校区则更突显了时代与自然的结合,壮观大气的行政楼,风格简约的建筑群,随处可见的绿化带,无意间点缀着书香的花园、草坪,湖光山色,茂林修竹,全然不见令人望而生畏的钢筋、混凝土建筑。
浏览这些图片,发现所谓的“新”“老”只是相对于合校的时间概念,或许随着时间的推移,几十年或上百年之后,新校区仍将变老,然而不老的是一代代学子们求知的心。
青年人的不羁的理想与活跃的头脑为老校区注入了新鲜血液,也理所当然的成为新校区的灵魂
设计方案 篇3
《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低买高卖)
(二)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掠夺性定价)
倾销:具有市场竞争地位的企业把其产品价格定在生产成本之下,在其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再提高价格,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滥用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因为它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而不具有合理性。但如果行为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则这一行为即可以被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三)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
(四)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特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独家交易)
(五)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是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
(六)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
(七)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类型
1、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2、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1)横向集中
是指因生产或者销售具有可替代性的产品或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关系中的企业之间的集中。
2)纵向集中
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彼此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集中,亦即某种产品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并或者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3)混合集中
一般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即跨行业的企业合并。
3、法定情形
《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一) 经营者合并;
(二)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
1、申报制度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分为事前申报制度和事后申报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采取的是事前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为改变其整体对外市场份额状况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22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申报:
(一)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
(二)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本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因素
《反垄断法》第27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五)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反垄断法》第28条后段: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经常存在竞合现象,但是各种专门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已经提供了特殊保护;
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保护公平交易的一项基本法律,它还可以在知识产权法提供的特殊保护之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性或兜底性保护。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但是知识产权已经规范的侵权行为,应当直接使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有对那些缺乏特别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裁判。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形式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正当行为的实施者是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并能够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营者。
2、客体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经营者通过事实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良好的竞争秩序。
3、主观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经营者事实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4、客观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事实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二、市场混淆
(一)概念
市场混淆,又称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识,致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
(二)市场混淆的特征
1、主观方面:市场混淆的目的是开展竞争,市场混淆人具有主观过错(故意),其目的在于使交易对方为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或者误解,误认为是特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来扩大自己的销售量。
注意:如果不具有竞争目的或者与市场竞争无关的混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2、对象方面:商业标识是市场混淆的客体或者对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第2条——典型商业标识:商标、商号、特殊标记、商品外观、商品或服务标示、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
3、内容方面:市场混淆在行为特征上表现为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包括冒用行为和仿用行为
4、后果方面:市场混淆或者淡化他人商业标识。
(三)市场混淆的表现形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市场混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 假冒他人合法商业标识行为
2、 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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