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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探法学研究方法

时间:2022-10-26 05:16:58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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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探法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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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探法学研究方法

  摘 要:当前国内法学在研究方法方面是一个非常薄弱环节,主要原因是缺少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科学方法来指导和融合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和社会矛盾分析方法在学术研究中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因此把该种方法运用到法学研究中解决中国问题、改造中国法学、为中国的法治进程提供合理可行的政策和方案。

  关键词: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社会矛盾分析方法;应用价值

  法律这门学科,从历史渊源来看,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求达到富国强盛为目的,“法律”这一外来语从日本传到中国本土,才真正意义上移植到中国,那时起草编撰的民法典几乎全盘移植外国法其中包括国际惯例、法律体系、概念术语等,这种被动接受外来法是否符合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是否符合法学研究的发展规律,不得不让一些学者深思,长期统治中国的中华法系典型特征是诸法合体和民刑不分受到严重的冲击,在没有任何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直接引进西方日本等国家法律制度是否适合我们的国情,与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制度研究延续到现在仅仅有一百多年,从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进行法学理论研究,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在时间上具有相当滞后性,新中国成立以后,在2004年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使得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和学者日益剧增,近几年法学的研究发展一片繁荣,部门法学科体系健全,各部门法不断在立、废、改,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无论在国家宏观调控方面还是在社会经济文化管理等方面,它都发挥一定的规范调整和指导作用。2014年10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的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制定《民法典》提上议程,为此是对我们法律人的挑战,现今中国是否具备编纂“民法典”,这是学术界多年一直以来争论的问题,我们的理论研究准备充分吗?立法理由书和立法意见是否被采纳?这也是我们法学研究中的所面临的重大难题。所以这都需要一套科学完善的研究方法作为理论指导和支撑――法学方法论。

  一、现行我国法学研究的实况

  顾名思义,法学是指研究有关法的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是一个由法律人群体垄断的一门社会学科,实质上,在研究方法方面,当前国内法学还处在一个非常薄弱的阶段。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相对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其研究方法还处在幼稚成长的阶段,我国的法学学者们对法律中的一些非常基本问题,比如,法学与社会科学的界限、法学内部法之间的划分标准等还处在争论不休的阶段,至今好像还未达成共识。除此之外,近年来我国法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着相互排斥的现象。在理论研究方面,一些学者抱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做法并未遵从理论的指导,而理论研究的成果也未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应用。在实践方面,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则认为目前有的法学研究要么过于超前,要么过于滞后,很多法律概念、制度和理论舶来于西方,它们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又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力缺乏合理的解释。

  二、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和社会矛盾分析方法在法学学术研究中的应用价值

  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指出,每一种学问都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或者遵循特定的方式来回答其提出的问题;研究方法作为一种认识工具,受制于它的研究对象。“方法”是实现目的的工具,而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科学,其学科的特点决定了法学研究需要一套多元化的科学研究方法,本文重点从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角度浅谈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应运。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必须立足于实践,把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并预测未来。

  (一)与以往的社会科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实践性

  社会科学的研究离不开人类的实践活动,社会生活的本质实践性是由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结果决定的,人类的实践活动创造着人类的历史,改变着人类的外部环境以及人类的生存方式,构成着思维和存在、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基础。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过程中,人类社会的实践需要是其最基本的出发点,人类进行实践活动取得大量实践经验的最终归宿是对这些实践经验进行概括和总结从而得出科学的社会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概括人类实践活动的过程。社会科学理论源于大量具体的人类实践活动,却又高于人类普遍的实践经验。理论形成过程中对于实践经验的总结,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人类实践活动的成功经验与失败经验需要在理性理解的前提下进行取舍,将现实作为法学学术研究的出发点,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实践是法学研究的起点,同时也是检验理论的手段

  前面已经讲到了我国法学学术研究状况和困境,由于近些年我们国家的法学研究一直都在移植或者说照搬外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程度”。“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作为法学研究者必须把实践作为自己研究的出发点,而不能就盲目研究外来理论,西方很多法律制度的研究确实健全但是它只适合所属国家的语境。这是不得不让重新回归到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的角度思考中国的法学研究。

  (三)在法学学术研究中,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借鉴

  传统的法学研究涵盖两个方面: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及对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从而为立法和司法改革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案;对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近几年我国学者一直用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在从事翻译和研究德国、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概念、制度、理论和思维方式,但是这套程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被规避、搁置和架空了,这些研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我国存在的真正问题,进而也不可能解决我国的问题,一旦我们讨论重大案情或者具体的理论的时候,总有学者说西方的制度是如何的好,他们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这就引发了一个不得不让我们反思的问题:为什么西方的法律制度引用到中国司法实践中都失灵了呢?本文赞同陈瑞华老师的观点,通过社会科学的方法的引入,可以使我们对中国的法学研究走出困境充满期待,在中国的经验事实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超越西方法学的新概念、新理论和新思想,逐渐研究出一些原创性的学术成果,以期能够真正解决中国的问题,以期能够构建理论是实务之间的桥梁,使两者能够很好地兼容性。从而能够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四)实践方法要求在法学研究中注重研究社会生活中发生过的经验事实,即社会生活中出现过的,可操作性的经验事实

  这就验证了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指出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西方的法学理论研究都是最终来源与生活,尤其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国家理论研究和实务都采取判例法,所谓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通过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总结大量的实践的案例做法,逐渐在法学理论界达成共识。判例制度在今天的中国法学研究中已经得到认可,在实践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其实就西方的判例制度,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从而说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实践性在法学研究中的应运价值。

  三、社会矛盾研究方法在法学学术研究中的应用价值

  社会矛盾分析法是人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普遍采用的方法,它通过观察和分析各种社会现象的矛盾运动,进而提出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将对立统一规律运用于社会研究,形成了社会矛盾研究方法。社会矛盾研究方法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对研究社会现象具有普适性,不仅能说明现在,而且能预测未来,尤其对宏观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研究,有独到的作用。

  (一)社会矛盾的普遍性,社会矛盾无处不在

  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过程之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当然性的是适用社会矛盾分析方法从事法学研究,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加速,各种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突出问题,现在要处理好当前社会矛盾,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和调整,使其有序且健康的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运用社会矛盾分析法。

  (二)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启示我们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长期学术研究工作

  法学学术研究要认识到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长期持久工作,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认真开展法学学术交流、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法律根本目的就是平衡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在法学学术研究中,我们应该用矛盾的眼光去分析各种学术观点和理论。

  (三)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启示我们化解社会矛盾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矛盾的特殊性学术研究在设定法律来解决社会矛盾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把握不同社会矛盾的特点,全面贯彻宽党的政策,根据国情党情和民情,以实现民主立法,应当体现法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而是要立足矛盾化解,立足社会和谐稳定,重点关注社会各种矛盾结合学术研究成果,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论证。

  (四)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的内容,对立统一规律

  我们分析事物中,要把事物视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从其内在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联结中,把握它们的是相互排斥受限制,也就是“一分为二”看问题,即现象本存在利弊和对错和是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是要用矛盾的特殊性原理看问题,我们在法学学术研究中要对外国理论借鉴,首先我们要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外国理论是否适合我国的立法环境,能否能够得到好的实施效果,进过学术界充分的论证和研究之后,再付诸实施。

  总之,我们在法学学术研究中要应用社会科学方法尤其是实践方法、系统研究方法、社会主体研究方法以及社会体系研究方法才能解决法律制度的外部和内部之间、法律体系和理论解释方面的所面临的难题,同时也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为两者提供桥梁,使两者紧密结合,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做出贡献,以期为我国下一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破除研究方法上的困境。

  参考文献:

  [1]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31):31.

  [2]陈燮君.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结构[J].社会科学,1988(8):4-5.

  [3]许春红.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体系的开放性[J].人民论坛,2014(14):204-207.

  [4]赵成.检察机关要用矛盾分析的方法正确认识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J].中国检察官,2010(13):6.

  [5]倪志安.论马克思的实践哲学[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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