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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时间:2022-10-05 09:09:26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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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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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二)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礼与法进一步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大量吸收儒家思想。

  这个时期的特点是朝代更替频繁,每个新朝建立后都要在前朝的基础上修订、制定新的法律,持儒家思想的大臣们有了更多的机会将儒家思想糅杂到法律里。

  通过长期的过程,儒家思想得以在系统修改和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比较系统地吸收到封建法律制度中去;儒臣们对法律的注释更侧重于立法解释,他们对法条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得儒家思想在法律体系中内容越来越丰富,体系也越来越精密,儒家化的法律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成果突出表现在“八议”的入律,“官当”的出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等。

  “八议”之说最早源于《周礼》“八辟”。

  “以八辟(法)丽(附)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准五服治罪,始于晋律,直到晚清修律才予以废除。

  此外,改周之“八辟”为“八议”,直接入律,“诸侯应八议以上,请得减收留赎,勿晃钳答”。

  《晋律》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

  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免”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制度的滥筋。

  ?(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合一?到了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准乎礼”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特点。

  指导思想上维护封建三纲、更多的条文由礼而来、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充分阐发礼教“义理”等使礼与律融为一体。

  隋朝尽管是个短命的王朝,但在隋文帝“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体现了儒家法律观。

  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

  唐朝统治者在修订法律时,始终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原则,认为“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服刑以为助”,“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唐律,就其内容来看,一切皆“准乎礼”。

  可以说,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定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二、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自从隋唐时代起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主导思想之后,中国社会的各项制度和中国人的一言一行无不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其中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今天的我们不但要从中汲取有益的成分,也要摒弃那些封建糟粕,使得我们今天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完善。

  (一)法律儒家化的积极影响?在从两汉至隋唐漫长的历史中,法律的儒家化随着自身的演变发展的确为封建秩序的建立反而会了十分积极作用。

  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层次的。

  从秦汉至明清,无论朝代如何更替,中国社会的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都处于一种超稳定的状态。

  这种社会的超稳定系统的存在不得不归结为作为宗教精神般的儒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土壤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在封建社会初期和中期的确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建立并巩固封建秩序、推动封建社会的满荣做出过重要贡献。

  中国法律儒家化正是基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由于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需要而产生的。

  中国法律儒家化是统治者对帝国的统治方式日趋完善。

  所以,至唐代法律儒家化完成时,中国得以诚如完备的封建法制成为盛极一时的大帝国。

  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作用。

  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二)法律儒家化的消极影响?从长远看,中国法律儒家化并不能保持封建社会的长久不衰,因为它本身就是封建社会的产物。

  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所带来的深层次的隐蔽性的严重理由也在封建社会后期越发不可收拾。

  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历史规律使然,使法律儒家化的成果不可避开的走向反面,加之其行为之过火,造成了中国近代法治和政治发展的部分阻力。

  首先,法律儒家化使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开的走向了主观化。

  这样的定罪量刑显失公正客观但无疑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产生巨大影响。

  而“原心定罪”从道德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方便之门。

  其次,儒法结合重在礼法合一。

  长期地坚定地实行礼治,纳礼入律、深刻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

  三纲五常、家族等级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灵。

  造成了中国特有的“讲礼有余、然理性不足”的人格特点。

  而这“讲礼不讲理”直接导致了中国近代的民智难开。

  第三,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

  这秩序稳定而具有威权,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同罪异罚”的原则;到处可以看到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

  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是特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可产生贪腐。

  而今日中国若要富强,则必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摆脱人治思想和封建特性的束缚,主张“天下为公”、维护民主共和实行依法治国,国家方可振兴自强。

  参考文献:

  [1] 蔡枢衡著,《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

  [2] 梁漱溟著,《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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