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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完善

时间:2022-10-08 17:49:08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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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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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完善

  讲授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完善【1】

  [摘 要]法学教育培养和造就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所需要的人才,为法治的整个运作过程提供精神、智力方面的支持。

  因此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法治水平的高低。

  我国的法学教育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

  但与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而言,它还有许多不足,这主要体现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上存在的诸多弊端。

  文章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定位等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讲授教学方式

  一、讲授教学模式简介

  至今,在我国法学院中盛行的法学教学模式还是传统的讲授模式,即由授课老师运用语言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法学理论,学生一边听一边作笔记,其间老师要进行板书并向学生发问,以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模式。[1]此种教学模式有以下特点:

  (一)便于老师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讲解法学概念、法学理论,从而能在有限时间内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2]

  (二)教学成本低,一位老师在不增加工作量的前提下,可以同时给多位学生授课,从而大大节约了教学成本,这对于师资力量不足,教学经费不充裕并且浪费严重的我国法学教育而言,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教学模式。

  (三)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国家法律的主要渊源,在法学教学上强调对法学理论的整体把握,注重法学理论的系统性、逻辑性。

  要让学生在有限时间内学习好高度抽象的法学理论,相对其他教学方法而言,讲授式教学模式是较适宜的教学方法。

  因此,讲授式教学模式是我国乃至大陆法系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法学教学模式,但这种教学模式存在一些弊端,导致法学教学效果有待提高。

  二、讲授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讲授教学模式是一种被动型的教学模式

  在此类教学模式中,遵循的是一种“老师怎么讲,学生就怎么听,并作什么样的笔记”教学模式,师生间缺乏沟通与交流,不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期末考试一般不会超出老师讲授的内容,甚至有一些老师在考试前划重点,考试内容也偏重考察学生的记忆能力而非考察学生的分析、推理、判断能力,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思想过于僵化,缺乏创新思维,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就会缩手缩脚。[3]

  (二)教学目标定位存在不足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的和科学的法学知识为主,过于强调法学知识的灌输和法学理论的探讨、分析,即使在讲授过程中也会穿插若干个案例,但这些案例大多起到点缀的作用,仅仅作为抽象概念、原则的补充说明。

  更有甚者,部分老师为了讲课的需要,不负责任地凭空想象出一些脱离现实环境的案例。

  这样的情形在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考卷中亦不缺乏。

  由于学生接触不到真实的案件,使得学生在将来工作时需要的沟通交流、谈判、写作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当学生走向工作岗位时,因适应性差而受用人单位抱怨,即讲授教学模式侧重于学术培养而忽视对学生职业训练以及业务能力的培养。[4]

  (三)教学手段较为落后

  讲授教学模式主要取决于老师的个人能力,即讲授教学模式是一种教师魅力型教学模式,如果主讲老师专业功底深厚擅长深入浅出地讲授法学知识,并且富于幽默感则教学尚能取得不错的效果,否则法学课堂就会变得异常沉闷,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日渐减弱。

  [5]时至今日,一些高校尚未普及多媒体教学设备,老师上课还依靠板书。

  法学理论本来就抽象枯燥、乏味,如果缺乏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又没有生动、鲜活的案例,学生听多了就会感觉乏味,听久了就会厌烦,这样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三、完善讲授式教学模式的建议

  虽然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上述弊端,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低成本优势,适应我国国情的优点,因此这类教学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仍将长期处于主导地位,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变其不足,以期提高我国的法学教学效果。

  具体为:

  (一)优化教学方法

  其一,在坚持以讲授教学模式为主的前提下,引入多媒体教学设备,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改变传统教学模式过于单调乏味等不足,通过图像、声音、视频等信息手段,把抽象、枯燥、乏味的法学概念、法学理论转化成为具体、生动的案例、场景,以解决学生对抽象概念、理论难以理解的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其二,积极引入案例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方法是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有效克服了讲授式教学方法的不足。

  上述两种教学方法是在坚持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通过激发、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充分参与课程,成为课堂的主角,从而实现教与学的互动。

  (二)完善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加强教学内容中的实践部分,知识只有转化成为学生的能力,才能改变学生的命运。

  因此,老师传授给学生的不应仅仅是抽象的法学知识,还应包括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即实务操作能力。

  这就要求当代的法学老师不仅要有系统、渊博的专业知识,还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可行的办法,就是由法学院外聘一些有丰富实践经验且有一定社会声望的名律师、老法官、老检察官为客座教师,定期为法学院学生开展法律实务讲座,同时还应选派一些年富力强

  的老师到司法一线挂职锻炼或允许兼职开展法律实务活动,如担任兼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

  其二,在采用案例教学时,应尽量选择一些处于热议焦点且还没有最终定论的案例,此类案例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关注力,而且由于没有固定的答案,有利于学生在追踪研究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并从本专业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方案,从而培养了法律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教学定位的完善

  即解决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为重还是以学术教育为重的问题,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学理论的传授,即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现象、法律关系的研讨、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和学习其他理论知识的方法,并为将来的科研工作打下了较扎实的理论基础。

  [6]简而言之,我国旧式的法学教学模式是以学术培养为定位,但法科学子毕业后走上科研岗位的人员只是极少部分,因此对大多数法科学生而言,偏重于学术培养的教学定位明显脱离了法学实践的需要。

  因此,适度调整我国法学教学的定位是非常有必要。

  当然,不同学校定位可以不一样,并且学生的理想不同,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也应有所区别。

  所以,从法学教学的角度而言,应当允许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教学定位,同一学校的学生因理想目标不同,个人的培养方案也应有所差异。

  这主要体现在选修课的选择上,应尊重学生的选择权利,而不应千篇一律。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后,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

  但与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而言,它还有许多不足,这主要体现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上存在的诸多弊端。

  因此,完善我国法学教学模式,将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进而造福于我国百姓。

  [参考文献]

  [1]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教学的理念与实践[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

  [2]谭竞嫦.法律教学新方法概略[M].中国展望出版社,1990.

  [3]冀祥德.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4]甑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法律出版社.2002.

  [5]冀祥德.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6]甑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法律出版社.2002.

  宪法学研究方法【2】

  【摘 要】宪法学的研究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从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的研究方法混同的状态到现在分立形成自己独特的方法论体系是与人们对于对自身以及社会的认识发展深化程度密不可分的,本文介绍了宪法学方法论。

  【关键词】宪法研究方法;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宪法社会学

  要讨论宪法学研究的方法,首先要明确的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其分为两个方面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宪法的实践结构。

  宪法学的理论结构是静态的,它主要反映、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其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的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

  宪法的实践的结构主要是指具体制度和操作过程反映了宪法,宪法的动态过程,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实现和相应的社会效应的形成。

  宪法的现象种类繁多,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等)宪法意识(宪法学说、宪法思想);宪法制度;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形成的宪法关系;规范、意识、制度三要素形成的历史;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的宪法规范、宪法意识、宪政制度相互区别,相互影响,产生这种关系的条件。

  宪法理论结构和宪法现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方向:

  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宪法学应澄清并梳理宪法所规定的价值规范秩序;与此相关,在逻辑层面上,宪法学应提供解释宪法含义的技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实证层面上,宪法学应是一门分析人性与社会权力的科学,并进而指导宪法的指定和修正①。

  由于早期宪法学是根植于国家学和政治学之中的,在许多国家的不同时期,宪法学都曾深陷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泥潭之中。

  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确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成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宪法学家的学术志向和理想。

  下面的几种研究方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几种方法论体系。

  一、规范宪法学

  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

  首先,法律是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更加如此,不同规范组成了相应的价值等级秩序,而法学家的任务就是澄清这个秩序,使宪法的不同规范各得其所,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宪法的不同规范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不同的宪法规范有时可能发生冲突。

  这时,法学家的等级有可能有所不同:有的规范是首要的,其效力高于其它的规范,因而控制着这些次生规范的意义。

  林来梵教授从宪法的“规范与事实冲突”中,提炼出宪法学研究方法――规范宪法学,其哲学立场是保持价值的开放性、并通过规范寻求价值共识。

  林来梵教授所提倡的规范宪法学核心思想是“围绕规范形成思想”,其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第二层含义是“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这是在强调宪法价值应该被实在化,让其具备社会效果。

  林教授提倡应当让宪法学返回到规范层面,更加准备的描述应该是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会完全退到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

  基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首要的核心的任务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对于围绕宪法规范而形成的宪法现象的探究则是次要任务。

  换言之,规范宪法学的侧重点不在于研究规范背后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更加深入地探究规范本身;它致力于恢复规范科学的本来面目,围绕规范形成思想。

  “规范宪法学”之谓,正取意于此。

  ②按照林教授规范宪法学的观点,宪法学研究必须返回到对宪法规范尤其是具有综合意义的宪法规范体即权利规范的研究上。

  这一理论观点要求宪法学的研究首先就是要研究宪法文本、理解并解释宪法文本。

  但是,对宪法规范的研究并不能是一种“纯粹法学”研究,完全抛弃了对规范以外的政治、经济、道德伦理等因素的考量,林教授规范宪法学认识到了其中的不足,所以才提出了“适度返回规范主义,但又拒绝纯粹规范科学”的主张。

  二、宪法解释学

  宪法法的逻辑层面便是宪法解释学,是指宪法条文的逻辑工具与技巧。

  宪法解释学学说的主张者以韩大元教授、范进学教授等为代表。

  宪法解释学大致可分为两派,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强调尊重围绕文本的基础上,保持宪法的开放性,综合运用宪法学研究各种方法展开对宪法的研究。

  范进学教授主张的宪法解释学更侧重于司法解释权的运用来解释宪法。

  韩大元教授认为: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现代宪法学开始于宪法解释,终止于宪法解释③。

  他强调,宪法解释是一种研究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宪法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

  因为宪法规范本身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滞后性等特点,所以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来进行客观的解释。

  研究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加客观地认识分析宪法现象,在社会问题中定位宪法的价值,宪法解释学的意义,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发现,另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判定。

  通过对一系列宪法解释的积累,可以使得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得以统一,确立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共同基础,对于宪法运行机制提供完善的、合理的基础,使宪法能够与整个时代一起发展被时代赋予新的价值取向。④

  三、宪法社会学

  宪法社会学的含义是,与宪法相关经验实证研究,是一门有关于大众、精英的政治行为、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及权力制约的成本、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学问。

  它和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不同,宪法社会学是基于对人类行为的普遍经验假定以及对特定制度设置中的行为所作的调查,探讨社会与政治作用过程中不同事件的因果关系,并进而制度设置是否实现了所期望的功能作出评价。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

  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一种经验性科学。

  以上三个层面是相互联系的,规范宪法学本身就是对于宪法的解释,而宪法解释学则离不开规范宪法学所确定的宪法价值结构。

  宪法社会学最终是为了规范宪法学服务的,因为规范宪法学即宪法条文和宪法现象所表现的宪法价值(对人格尊严或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民主程序的完善性、司法独立,等等)决定着宪法社会学的研究的方向。

  众所周知,法律的要素包括概念、规则、原则。

  宪法的原则即宪法的精神在每个时代都有不同,是根据这个时代的物质条件基础以及人们的精神需求由大部分人认可的价值追求,规范宪法学注重宪法文本,对于宪法的规则进行研究,宪法解释学立足于宪法的原则对于宪法规则进行解释,宪法社会学则将宪法研究侧重于实践,解决宪法运行的实践问题,结合三种研究方法对宪法进行研究乃是一种较为全面的适合当今多元化价值发展社会的宪法学方法论。

  注释:

  ①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

  ②林来梵,郑磊.所谓“围绕规范”――续谈方法论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J].浙江学刊,2005(4).

  ③韩大元,等.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④韩大元.宪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J].浙江社会科学,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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