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刑法学教学方法问题论文
刑法学教学方法问题论文【1】
[摘要]刑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课程,其教学方法至关重要。
文章分析了刑法学课程的特点,探讨了在当前形势下刑法学课程面临的诸多挑战,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来改进刑法学的教学方法:一是改革课堂教学;二是增加案例讨论;三是注重理论研讨;四是重视实践教学。
一、刑法学课程的特点
1.研究对象的复杂性。
刑法学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在刑法学课程中,围绕犯罪展开的是抽象的犯罪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形态等问题,构成犯罪论;围绕刑事责任展开的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的概念、本质、功能、目的、种类、体系以及刑罚的裁量与执行等问题,是为刑事责任论;对于其不能包含的关于刑法的其他一般性问题,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则构成刑法论。
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是刑法学总论知识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
与刑法总论相对应的是刑法分论,主要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认定。
由此可知,刑法学这门课程不是简单地解释刑法典,而是融刑法、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以及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审判实务于一体的法学学科。
2.涉及内容的广泛性。
刑法学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
作为部门法学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可以发现,一般的部门法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例如,民法仅调整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法仅调整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而刑法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婚姻家庭、财产、经济、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许多方面。
具体的内容涵盖国家政权安全、领土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作业安全、金融、税收、海关、工商、生产经营、广告、生命、健康、财产、婚姻家庭、社会秩序、职业操守等多个方面。
因此可以说,一般部门法要保护、涉及的内容,刑法都会涉及,都要进行保护。
所以,刑法又被称为“二次保护法”。
3.与实践的密切联系性。
刑法学是一门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的学科。
刑法学所包含的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不仅具有深刻的哲理性,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性。
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理论性极强的法学学科,要求教师在课程讲授的过程中,一定要密切联系实际,注重实践教学环节,注意学生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刑法学来源于刑事法学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刑法学的教学就是要通过刑法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指导国家刑事立法、促进国家的刑事司法、完善刑法的基本理论。
4.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刑法学学习和研究需要融汇多种方法,主要包括:(1)注释研究法。
刑法学以解释刑法典为中心,因此需要对刑法条文进行分析、解释,以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
对于刑法学的研究从很大程度上说就是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2)社会学研究方法。
刑法的研究对象,即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
因此在各种社会现象中研究刑法,把刑法理论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对刑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刑法的社会作用与效果进行考察,充分发挥刑法维护社会关系的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3)比较研究法。
对不同国家的刑法以及不同时期本国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剖析优劣、评述利弊。
对不同国家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法律成果。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法律文化上的融会贯通已是平常,借鉴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也是法制发展的一大表现。
对于本国不同时期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弄清不同时期的刑法有所不同的原因,有助于现行刑法的正确行使。
(4)历史研究法。
历史研究方法有助于我们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法的发展方向。
(5)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必须要将刑法原理付诸于实际。
运用案例研究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途径。
在运用案例研究法时,不仅要以典型案例阐述刑法的基本原理,还要以疑难案例反思现有的刑法理论,以新型案例慎思刑事立法的趋势,从既定判决中抽象出一般规则。
二、刑法学课程教学面临的挑战
1.教授刑法学的教师应当与时俱进。
除了向学生介绍刑法学的基础知识以外,还要熟悉相关学科的内容。
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犯罪,需要对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涉及公司、企业的犯罪,就需要了解有关公司、企业的相关法律和一些实务。
面对突飞猛进的现代社会,进行刑法学的教学,就需要教师的知识面更加宽广,要将时事问题以及前沿学科理论融入刑法学的教学中去。
2.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现代刑法理念。
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夯实,部门法中也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渗透。
因此,在教学中补充和介绍有关刑法的功能、刑罚权的人权保护、刑法伦理等内容,有助于丰富学生的理论内容。
3.就业的现状要求刑法学的教学与未来职业的需要相结合。
因此,刑法学的教学就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学习任务,还要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将来要参加的统一司法考试结合起来。
这样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就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应运能力。
因此探寻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是目前刑法教学面临的又一挑战。
除去以上的新型挑战以外,传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
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课堂教学中,师生互动交流不够,思辨式的教学模式很难形成;二是从事刑法学讲授的专业教师都比较重视刑法学本身的研究,对刑法学教学研究比较薄弱,教学研究成果较少。
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通过探寻一定的教学方法来弥补和改进。
三、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
1.课堂教学。
在教学内容上,始终坚持以刑法学的教学大纲为基础,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
根据近年来出台的多部刑事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及时修改和补充教学大纲中的相关内容,使教学内容与我国刑事法律发展现状相结合。
在此基础上,还要注意将刑法学领域的新论题、新观点、新理论适当地引入课堂教学,使学生能够了解刑法学发展的新动态。
针对法学的特殊性,刑法学课堂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还注重培养学生的刑事法律观念的形成。
通过一学期的研究学习,使学生能够熟悉国家的刑事立法,了解、把握刑法条文的精神实质,把握条文与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消化刑法学理论的同时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启发诱导学生,使其产生学习的兴趣,主动地发现问题,教师或解答学生的疑问,或适时组织学生开展讨论,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引导下不断发现问题和加深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使他们对问题的探究活动能够延伸到课后。
在传统的课堂演绎式教学基础上,大量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方式,并同时建立刑法学网络教学平台。
上传网络的内容应主要包括:课程介绍、刑法学电子版教学讲义、教学大纲、各章思考题、综合练习题、讨论案例、例题分析、刑法学多媒体课件、主要参考书目、刑法学讲授录像等。
2.案例讨论。
讨论案例是刑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环节,能够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
一些西方的法学教育主要以案例讨论的方式进行。
成功的案例讨论,一是要选择合适的典型案例。
太容易,讨论不出深度;太复杂,对初学者来说无从着手,宜循序渐进。
二是组织要小型化。
目前,大学教室的设计不利于举行全班的课堂讨论,每个行政班的人数较多,全班讨论也不利于活跃讨论气氛,易导致混乱的场面,而且给每人提供的发言机会也少。
所以案例讨论课,宜采取课堂外讨论与课堂内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即以小组、宿舍为单位的讨论为主,课堂则交流、汇报或教师进行小结,或穿插一些典型发言。
三是形式应以对抗式为主。
将不同观点的同学按司法审判的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组先行讨论,然后进行对抗式辩论,在辩论中锻炼各自的应变能力。
3.理论研讨。
尽管刑法学是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但仍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研究。
对于初学刑法的大多数学生来讲,要他们马上作很深的理论研究是不现实的,可进行方法论指导,为今后进行研究打下基础。
配合刑法学教学进度,就一些刑法学难点让他们写一些学术观点和小论文,促使学生广泛阅读参考书目、文章,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锻炼其发现、研究问题的能力。
通过安排学生进行阅读和文献综述,锻炼学生搜集资料、整理资料、消化资料的能力。
通过组织写作竞赛和考试引导,使学生的表达能力和逻辑能力得到提高。
还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相关的论文竞赛,以此来带动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
另外,还可以适时开展一些专题讲座。
专题讲座可以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加深对某些疑难或热点问题的理解。
讲座的内容最好选择一些不宜在课堂展开或教学大纲中未列入而实践中又十分重要的问题。
4.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形象地掌握书本中的理论知识,加深印象,形成思考。
可以组织的实践教学方式主要有:(1)旁听公开审判。
到司法实践部门旁听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不但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也是一次直观的教学,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的重要渠道。
旁听的案件应注意选择,一般应为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
由于旁听公开审判往往要耗时半天至一天,低年级学生课程紧,若旁听导致调课频繁,可能会冲击其他课程的正常进行,因此,这种旁听不宜过频,每学期一至二次为宜。
(2)组织举行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现代法学教育中推行的教学设计,它有利于学生逐步熟练地掌握审判程序和实体法中的有关疑难问题,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活动和创造、组织能力。
对于任课教师来讲,模拟法庭的组织和运行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事事包办,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指导:第一,帮助选择案件。
可选择案情较为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这可以使直接参加的人数多一些,刑事、民事兼顾,收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第二,根据活动需要,将全班学生按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组,如辩护人组、代理人组、公诉人组、审判员组等,互相独立,分头准备材料,在此基础上推选出庭人员。
第三,指导学生进行排练,特别是对初次搞模拟法庭的班级,开庭前进行数次的排练,任课教师应自始至终地在排练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开庭审判后,任课教师应将开庭审判的得失进行讲评和总结。
(3)参观和观摩。
适当组织一些参观、观摩活动,将其作为辅助性的教学手段,也能增加学生对刑法的认识。
例如,组织参观一些打击刑事犯罪的展览,组织参观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以加深对我国刑罚制度的理解。
(4)到实习基地实习。
当前许多政法院校都设置了教学基地制度,拥有大量教学基地,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应当适时地发挥这些教学基地的作用。
如和教学基地联系,让学生在假期就近到教学基地实习,将自己的理论应用于实践当中,既能巩固专业知识又能提前与社会实践接轨。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曲新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M].顾肖荣,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刘翔雁.刑法学教学方法探析[J].教学教法,2004(23).
刑法学教学的基本理念【2】
摘 要 倡导人权保障的理念、培养学生基本的刑法学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的理念、立足于但不限于司法考试要求的理念是指导和贯穿刑法学教学过程的基本思想。
其中,前者有助于学生领会刑法的精神实质;中者有助于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后者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刑法实践能力。
关键词 基本理念 人权保障 理论素养 司法考试
刑法学教学的基本理念是指导和贯穿刑法学教学过程的基本思想。
笔者在多年的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将刑法学教学的基本理念归结为:倡导人权保障的理念、培养学生基本的刑法学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的理念、立足于但不限于司法考试要求的理念。
这些基本的教学思想不仅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刑法观和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刑法实践能力。
一、人权保障理念之提倡
刑法具有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两个机能。
前者是指刑法具有的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后者是指刑法具有的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笔者在“刑法机能”部分的讲授前,通常会问学生一个问题:刑法为什么是重要的?得到的答案一般是:因为要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这个答案固然不能说错误,因为刑法有法益保护机能。
但是却反映了一种重视保护机能和忽视保障机能的工具主义的法律价值观。
历史上,“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的刑法,成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同特征,并构造了我国刑法的主体形象。”①这种法律文化观念迄今仍深刻影响着一般民众对刑法的认识。
因此,在法科学生的刑法学教学中,倡导和传授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树立正确的刑法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教育应贯穿刑法学教学的整个过程。
具体而言,在教学过程中,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贯彻和体现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
第一,以人权保障理念为指导讲授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思想是在反对封建刑法的恣意性过程中产生的。
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成文法主义、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禁止绝对不定刑(形式的侧面)以及明确性原则和刑罚法规适正原则(实质的侧面)。
要让学生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主旨在于通过规范和限制国家刑罚权来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的机能就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第二,对犯罪论体系和刑法分论体系的安排体现人权保障理念。
犯罪论体系即对犯罪成立要件要素予以排列和系统化的体系。
传统的犯罪论体系(即“四要件说”)不仅错误将体现犯罪本质的犯罪客体作为一个要件,而且在内容上存在诸多缺失,如没有正当化事由的合理位置、看不到违法性错误和期待可能性等对犯罪认定的影响。
因此,笔者采用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通行的责任范围逐步收缩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认为:故意、过失、目的不是责任的要素,而是构成要件要素。
申言之,构成要件要素既包括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也包括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责任要素是消极的责任要素,包括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错误和期待可能性;构成要件不仅具有违法推断的机能,也具有责任推断的机能。
犯罪论体系的安排表面上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实质上关乎司法实践中对人权保障观念的践行。
因为犯罪论体系越严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过程就越不易出错,从而避免因错误定罪而侵犯公民人权的现象发生。
传统的刑法学分论体系是按照刑法分则对犯罪的排列体系来安排的,这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定律。
然而,刑法学分论的教学体系并非必然要与刑法分则体系保持一致。
首先,从司法实践的案件发生率和司法考试的考点分布看,对个人法益的犯罪远比对超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重要,从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育心理学的角度考虑,应将对个人法益的犯罪排列在前;其次,从国外的情况看,一些国家(如瑞士、奥地利等)将对个人法益的犯罪置于刑法分则之首,德、日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虽然将对国家法益的犯罪排在刑法分则之首,但刑法学分论的理论体系则一般将对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首位;最后,从贯彻和体现人权保障理念的立场出发,有必要将对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刑法学分论之首。
事实上,国内已有刑法分论的教科书按照“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来安排刑法分论体系。
②第三,对具体制度和知识的讲解体现人权保障理念。
在具体层面,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还须通过刑法总论和各论中具体制度和罪名的讲解来贯彻和体现。
以一例说明。
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8条。
该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如果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精神病,法院是否有义务为被告作司法精神病鉴定?例如,在轰动全国的陕西邱兴华杀人案中,在作案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邱兴华连续杀死十二人、重伤两人,在被告妻子提出其家族有精神病史且辩护律师和部分学界专家认为法院应该为被告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却以法律未明确规定为由拒绝为被告作精神病鉴定。
③笔者认为:尽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设置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精神病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人权保障理念的体现;在对被告是否患有精神病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依据立法精神,法院应当为被告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培养学生基本的刑法学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
近年来,随着刑法学学术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在国内刑法学界的影响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法学本科的刑法教学应吸收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敏捷地反映刑法理论的学术动态。
必须承认,传统刑法教科书理论单薄、思维简单、思辩不足,与之相应的刑法学教学,注重对法律规范的表层解释,灌输未经严谨论证的结论,缺乏批判性思维,忽略对学生学派意识的培养,导致学生无法深刻理解法律规范所蕴含的理论和现实价值,对刑法条文理解和现实案例的解读往往失之于片面,不符合刑法基本理念和社会现实。
总之,传统的刑法教科书和刑法学教学在培养学生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方面严重不足。
改变这一现状需要从教材和授课两个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传统刑法教科书已难以适应刑法学教学的需要,直接表现是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司法考试刑法卷考察的许多内容,如罪刑法定的内容、因果关系的判断、认识错误等内容,传统教科书都鲜有论及或理论陈旧。
笔者主张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张明楷教授著作《刑法学》作为教学用书。
该书“既立足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又将论题置于世界刑法学之林思考;既评介中国的理论学说,又从学派之争的视角进行分析;既解释现行法条,又深究规范背后的理念;既阐释刑法理论上的要害与重点,又提示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④非常适合用来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
但该书所展现的刑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本科学生阅读使用有极大的难度。
因此,使用该书作为教材时须注意两点:其一,主要根据该书(须以传统教科书为辅)撰写教案和制作教学PPT;其二,要求学生每次上课前务必按照要求阅读相应章节内容。
此外,该书目前已出版至第四版,其中有许多作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如犯罪论体系的变更),让本科学生完全接受未必妥当,因此教师使用该书应有自己的基本立场和划定教学的基本内容。
在使用该书作为教材的基础上,刑法学的课堂教学内容不应仅仅拘泥于法条或是注释刑法的讲授,而应在讲授注释刑法的前提下,注重对刑法学基本理论和立场的讲授,并增加学术史和学派之争的相应内容,激发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着力引导学生既掌握法条规定的内容,也深刻理解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法理。
三、立足于但不限于司法考试的要求
自从2002年司法部开始推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改革,尤其是自2009年起本科在校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
尽管学界仍不乏置疑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本科教学和以司法考试来衡量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观点,⑤但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无疑是法学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砝码,司法考试通过率客观上已成为社会公众评价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而司法考试显然是衡量法律素质高低的客观标准;如果经过四年法科教育的学生,竟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从而走上法律职业道路,就难以认为这样的法学教育是成功的法学教育。
刑法在历年司法考试的分值大概为80分左右,与民法(包括合同法)的分值占司法考试总分的三分之一强,因此素有“得民刑者得司考”的说法。
刑法学教学应关注司法考试的要求,这体现在教师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授课内容涉及具有典型意义的司考知识点时,应该对相关题目进行评讲。
无视司法考试的刑法学教学是不明智的。
事实上,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绝不简单,其题目设计既注意以记忆力为基础的知识应用能力考察,也注重刑法知识的深度理解与体系性的结合;既体现出刑法解释学与法哲学的统一,也体现出知识的基础性与学术性的统一,还体现出刑法知识的理论性、学术性与趣味性、兴趣性的统一。
这表明:司法考试在整体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应当成为当前法学教育从应试教育走向素质教育的风向标。
⑥当然,这绝不是认为刑法学教学完全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刑法学教学有自己完整的教学体系,其教学目标绝不应限于司法考试的要求。
概言之,刑法学教学应坚持立足于却不限于司法考试要求的教学理念。
本文所述刑法学教学的三个基本理念,秉承了“从观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思想。
笔者认为:正确的刑法观教育,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长期的理论学习和积累,必将提高学生对理论和实务问题的分析和思辨能力;司法考试的试题设计反映了司法实践对法科教育的基本要求,因此,刑法学教学不应忽视司法考试。
当然,理念不能代替方法,刑法学教学理念的实现需要借助于恰当的教学方法。
在笔者看来,教学过程中的“诘问式”教学、案例教学法,以及针对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布置撰写小论文作业等,都是实现本文所述教学理念的适当方法。
这是另外需要专门研讨的问题。
注释:
①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郑州:河南出版社.1993.35.
②周光权.刑法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③何静.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影响——以近年发生的若干典型刑事案件为样本.理论探索.2012(1).
④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封底.
⑤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评论.2003(2).
⑥周详,齐文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法学.2009(4).
【刑法学教学方法问题论文】相关文章:
刑法学教学方法研究论文10-09
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论文10-09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论文10-09
校园霸凌引发的刑法学问题研究的论文10-08
刑法学毕业论文10-08
关于论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研究论文10-08
《刑法学》教学研究论文10-09
刑法学教育方法论文10-09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论文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