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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质公平
经济法实质公平
摘 要 目前对修改《个人所税法》的讨论日益热烈,然而随着讨论的深入,对经济公平的探讨也不断的加深。
特别是日前提交人大讨论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一系列制度更是引发对经济实质公平的争论。
就个税征收而言,实现经济实质公平需要经济法基本理念的支撑和大量相关制度的共同协调。
关键词 形式公平 实质公平 经济法基本理念 差异原则
一、经济法实质公平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关系
人类对公平的追求可谓源远流长,自古希腊时代起哲学家们就开始了对公平的探索,柏拉图的哲学不仅是正义之学,同时也是名副其实的公平之学。
自此以降,西方各个历史时期的诸多学术流派都开始不断地认识何为公平。
可以说,公平是实现正义这个终极目标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豍经济公平不仅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应具备的基本价值要求。
然而,如果人类所应当自然拥有的经济权利无法经过实证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然权利,那么整个经济法的存在都将被持续的受到质疑,一切所谓的经济权利也只能是无保障的虚幻之物罢了。
我们需要借助范畴这个工具去构建、理解与论证经济权利。
经济法基本范畴应当是经济学界乃至经济立法得以建立的基石,目前我们可以得出经济法的初始范畴就是经济权利,特有基本范围是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与国家干预权。
我们在谈论经济平等权时就不得不注意经济公平权,可以说,经济平等权与经济公平权是一对共生而不可分割的权利。
从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与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来看,二者都应当属于经济法基本范畴。
对经济法范畴讨论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必须注意经济法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为何,而相对于民法以平等求得形式公平,通过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公平,经济法的特色在于以不平等求得实质公平,通过限制意思自治实现结果公平。
经济法的目的在于如何解决使市场更有效,从而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归结到一点即为保护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这需要在经济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的指导之下予以慎重考虑。
本文以当下讨论热烈的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例,试图讨论在个人所得税征收领域对经济法实质公平的理解和未来个税制度的构建。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难以体现经济法实质公平
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大规模的用钱的手段导致全球陷入了严重的通胀,高涨的物价再次掀起了对个税起征点的讨论。
今年的2月27日,温总理接受中网和新华网的联合专访时透露,国务院将于近期内讨论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官方的正式表态就此拉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税率改革的序幕。
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议案未被审议通过,原因在于起征点定的依然偏低。
此外,本次个税改革的第二个关注点在于对税率的调整。
我国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尽管不断地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但对税率却始终没有变化,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不仅将个人工薪所得税免征额由2000元上调至3000元,最引人关注的是将实行多年的9级税率制缩减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这也是向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制度变化的一个趋势。
《修正案》降低了中低工薪阶层的税负,有助于调整收入分配和局,这也试图与“提低、扩中、调高”的收入分配改革相一致,然而从下图所示其局限性也相当显著,无论技术层面还是整体方略都有重大缺憾。
表一是起征点3000元与起征点2000元相较少缴税金的数额,通过图一可以非常直观的看到二者相比将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实际少缴的税金数额相当有限,其所带来的现实减负意义不大。
图二是《修正案》提出的7级税率标准与速算扣除数额,为能与现行税率相比得到直观的比较,见图三所示的现行9级税率。
由上述三表所示,若修正案通过,低收入及中等收入者的税负将略微减轻,低收入者更明显一些,同时高收入者税负相应提高。
然而,修正案仅仅限于技术性的调整,例如将9级税率降低为7级,调整了累进级距。
但是,由于政府担心过大改革导致财政减收过多,不仅没有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而且对中高工薪阶层还增加了税负。
由图表所示最明显的表现之一在于将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额并入45%的最高税率,这必然导致高收入工薪阶层的负担。
中国当前真正需要的是减税,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激励以及为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的维护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其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做到藏富于民,然而,本次修正案过于保守的设计意味着短期内可能需要再调整。
对中低收入者,降低的税额几乎可以忽略;然而对中高收入者而言所承受压力却有所增加。
我们通过一组具体数据比较两类不同收入的实际交税情况:假设保险与公积金暂不考虑,第一组(中低收入者,月入4000元),按现行标准(4000-2000)?0%=200;按草案标准(4000—3000)?%=50。
第二组(中高收入者,月入20000),按现行标准(20000-2000)?0%=3600;案草案标准(20000—3000)?5%=4250。
通过比较,尽管低收入者税负有所减轻,但力度明显太小;相较而言,中高收入者的税负却明显增加。
考虑到现实情况,我国中高收入阶层主要居于在生活成本较高的大中型城市,这显然加重了其生活的负担。
《修正案》的制度安排似乎缺乏实证的考察,并未考虑到我国工薪阶层收入来源的具体情况。
在民间投资渠道极度匮乏和对房屋的刚性需求前提下,以固定工资收入为主的中等收入者成为纳税主体,这是我国中产阶层难以有效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这种意义上说,个人所得税已经演化成了极不合理的单纯的“工资税”。
由于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产收入和其他隐性收入,收入来源的不固定导致高收入者能够合理避税,反而缴税较少,实际情况中的高额税率往往无法使用,这导致了我国收入和财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经济公平难以得到保障。
此外,全国赋税统一同样极不合理,没有区分地区差异,导致东、西部地区实际收入仅仅做到了形式公平,但却导致实质之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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