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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作问题公共管理论文
关于建筑节能工作问题的公共管理论文应该怎么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节能工作问题公共管理论文,仅供参考。
我国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我国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规模上看,节能建筑仍然处在试点的层面,难以全面推开;从总体上看,建筑节能尚处在起步阶段
从1986年我国试行第一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至今,建筑节能工作还没有全面推开。
以北方地区为例,建设部2000年组织了对北方地区2个直辖市、8个省、3个自治区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检查,发现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建筑只占同期建筑总量的6.4%。
截止2000年底,全国既有房屋建筑面积,城市已至76.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44.1亿平方米),农村则达200.4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约占80%)。
其中能够达到采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只有1.8亿平方米,仅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0.6%,占城市房屋建筑面积的2.3%。
270多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存在着保温隔热性和气密性差、供热系统热效率低下等问题。
如果不进行节能改造,在未来几十年里,这些既有建筑将无节制地消耗大量能源。
2.节能建筑市场的技术、材料、产品严重供应不足,质量难以保证
(1)达到节能性能的墙体、保温材料供应严重不足。
如保温材料,北方和过渡地区城市新建住宅都按节能标准建造,则年需求为5亿平方米,现生产能力为2亿平方米,且品种单一,只有聚苯乙烯、岩棉等几个品种。
(2)创新能力差,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相对滞后。
目前所使用的技术大多数从国外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主流产品与技术的骨干企业不多。
难以满足日益扩大的节能建筑市场的需求。
(3)在塑料门窗行业,很多企业盲目上马,重复建设和小型分散现象严重,导致竞相“杀价”的恶性竞争,产品和技术更是良莠不齐,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充斥。
这些问题不仅妨碍建筑节能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且对工程质量产生严重影响,使节能建筑达不到预定的节能、环保和热舒适性目标。
3.能力建设严重滞后
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决策者、政策制定者、组织管理者、设计及施工人员,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离不开节能标准体系的指导。
但是,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方面的能力建设严重滞后,表现在:
(1)标准化体系尚未形成。
南方炎热地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节能标准尚未出台;大量新技术、新产品也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行规范。
(2)社会缺乏建筑节能的意识,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队伍缺乏建筑节能的知识与技能。
就社会这个层面看,不仅缺少建筑节能重要性、相关知识的普及与教育,而且更重要的是,上至决策者,下至广大人民群众均缺少建筑节能的基本知识和意识;在政府监管层面和大多数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人员中,建筑节能知识缺乏,培训工作跟不上,因而难以保证节能建筑在建设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建筑节能是一种以外部经济特征为主的需求,建筑节能领域是一个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这是我们过去单纯依靠实施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建筑节能不成功的根本原因
首先,对于既有建筑。
我国城镇住宅已基本完成房屋产权由公有向私有的转化过程,住户已成为业主,这是前提条件。
从宏观上分析,对这些房屋进行节能改造,无疑既有利于节能能源又有利于保护环境,而且可产生有效需求,推动经济。
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分析:第一、改造的投资如果全由住户承担,则这种投入的回报有多大?投资回收期有多长?这是住户必须要认真权衡的问题;第二、我国城镇居民的居住模式是以公寓式住宅为主,节能改造必然涉及到整幢楼的所有住户,如果有部分住户不愿意共同投资或这部分居民属弱势群体,无力投资怎么办?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测算,按目前的电、热力价格水平,单纯依靠节约的能源,节能改造的投资回收期至少大于15年,这么长的投资回收期,对于住户的投资愿望来讲基本上是没有吸引力的,对于第二个问题,显然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是无法解决的。
其次,对新建住宅。
新建住宅都是由开发商建造以后再销售的。
对开发商而言,按新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住宅必然要增加成本,据测算大体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要增加100元,这部分增量成本只能通过提高住宅的销售价格予以消化,最终由购买者承担。
提高房价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与降低房价,吸引居民购房,从而拉动内需的总的政策取向相违背;二是增加开发商的风险。
在目前我国每年房屋开发量如此之大,总趋势又是供大于求的情况之下,绝大多数开发商都持观望态度,不轻易使用任何增加房屋成本的技术和材料。
而作为住宅销售的最终需求方—用户来说,又没有用比一般住宅多至少10%的钱购买节能住宅的迫切需求,因此建造节能住宅很难成为开发商的自觉行为。
综上所述,在建筑节能这个领域,存在住户对建筑节能改造或投入的投资收益预期小于节能增加的投入,而节能增加的投入必然小于社会获得的综合效益如资源总量的节约、环境质量的改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等等,就住户而言,对节能的投入很难产生当期的消费需求,这是典型的外部经济现象,也就是建筑节能难以依靠市场机制推动的根本原因。
2.在国家这个层面,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建筑节能进行推动、引导、规范
建筑节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也是政府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建筑节能是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领域,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是不能奏效的,只有通过政策,并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及财政税收手段,才能引导、规范并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
但在宏观这个层次,尚没有把建筑节能提到国家实施资源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与定位;国家已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其所涉及的如农、林、水,农网改造等九个重点领域也没有把建筑节能包含进去;在微观这个层次,迄今为止,国家尚未出台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门政策和法规。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仅有原则性规定,难以操作,我们现在开展的建筑节能工作手段单一,仅靠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实施,缺乏对建筑节能的实质性经济鼓励政策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没有法律为基础,特别是缺乏财政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单纯依靠用户和开发商的自发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强制推行,从长远来看,这些手段对新建建筑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却无丝毫作用。
我国既有建筑面积达277亿平方米,如果要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特别是在房改后,房屋产权已归个人所有,必须有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才能推动。
3.政府在建筑节能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缺位,造成政府市场监管、市场引导方面的缺位,不能有效培育、规范新兴的节能建筑市场
首先,建筑节能的管理目前还没有成为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建筑节能的行政管理职能还没有写入各级政府的“三定方案”。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随着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展开,大量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展开,界定和明确,否则难以依法行政。
其次,对建筑节能这种供给与需求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市场,没有建立有效的手段进行引导、培育和规范。
在建筑节能市场,大至整个建筑物是否达到节能标准,小到门、窗等产品是否达到节能性能,在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需求很难由自己进行判定。
在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建立认证和标识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没有启动这方面的工作,也给建筑节能这个新兴的市场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作用,全面启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把建筑节能列入国家决策层的议事日程
在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方面,建议五条:一是应把民用建筑节能提高到国家实施资源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与定位;二是把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作为国家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扩大内需,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措施来实施;三是把发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作为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改造和提升建筑业的重大措施;四是把贯彻强制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作为建筑体系创新的突破口,把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作为形成各具特色的城市风格的契机;五是把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作为政府实施公共服务、强化资源战略管理和加强环境建设的重要职能,形成政府导向、市场机制运作和受益者参与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新格局。
(二)通过行政立法加上推行强制性标准,双管齐下,把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作为行政强制性行为,从而把建筑节能的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有效需求
1.制定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为主体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
制定国务院建筑节能管理条例,通过行政立法,把对新建建筑推行建筑节能从一种号召性、自觉性行为转变为一种强制性行为,同时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也提出相应的要求,并明确相关的行政职能,行政责任,同时建立相应的行政法规体系,全面启动全国建筑节能工作。
2. 形成以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主的技术法规体系
近期形成并完善以北方、过渡地区、南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主体的技术法规体系,并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予以执行。
从下一步适合WTO的规则要求来说,还需要把已形成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上升为法规体系。
同时配套相应的技术政策、技术指南,适时公布推广、限制、淘汰的技术目录,从技术上规范、引导建筑节能的健康进程。
3.强化行政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在各级政府的“三定”方案中,对建筑节能的主管机关、职能、编制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尽可能减少新增行政审批环节,具体可考虑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拥有的设计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住宅销售许可等行政审批职能,相应作有关建筑节能的内容扩充,不再增加新的行政审批环节。
要通过有效的行政监管,真正使新建建筑完全按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三)实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推动建筑节能的进程
激励建筑节能的经济政策,应区别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实行不同的政策和建立不同的机制。
1.新建建筑
从总体上考虑对新建建筑实行的政策应与降低住房销售价格、增加居民的住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并通过二次分配,减少贫富差距的大政策取向一致,即最好不增加经济适用住宅的销售价格。
为此,建议如下:
对宾馆、商场等公共建筑和一般性的商品房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因实行建筑节能增加的增量成本,通过提高销售价格解决。
对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为主的经济适用房:采取政府与居民共同负担的方式解决。
具体政策可以这样设计,居民负担的一块大体应占50%,通过进入房屋销售价格予以实现;政府负担的另外50%,建议从减少开发商所承担的房屋的税费负担加以解决,比如或者减少土地出让金收益,或者减少营业税。
具体的操作过程可实行先征后返的方式即先征收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营业税、房屋建成后由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达到建筑节能性能要求并出具相应手续后,由地方财政予以返还。
2.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从思路上讲,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该与北方地区供热体制改革同步推进。
供热体制改革关键是转变供热机制,把目前这种以财政或职工所在企业承担热费为特征“包烧制”的福利型供热,通过暗补变明补的方式,转变成为职工个人承担热费的方式,在转变供热体制的同时,实行“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房屋保暖”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来源,建议按以下政策:
一是热源和热网改造的投资,采取企业自筹的为主,辅以中央财政债券支持的方式解决,即在以企业自筹为主的前提下,将热源和热网的改造纳入财政债券支持的项目,由财政债券以贴息的方式,支持供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二是室内管网和分户计量、温控装置及房屋节能改造投资,总的改造成本大约为每平方米100元左右。
其中供热系统的改造约占20%,房屋节能改造约为80%。
在设计上应考虑供热系统改造与房屋节能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视经济承受能力,既可同步改造,也可分步实施。
其投资应考虑由政府、居民或住宅产权单位及供热企业分别合理负担的方式解决。
具体政策可作如下设计:
室内热力系统的改造:由政府、供热企业和居民按各承担三分之一合理分担,改造完成后,热力表表前系统产权归热力公司,表后系统归居民个人,今后的维修费用,也据此划分,即表前系统由热力公司负责,表后系统由居民负责。
房屋的节能改造:由政府、居民或产权单位共同负担。
其中政府补贴部分应不低于30%。
政府负担的部分,在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应纳入中央财政债券统盘考虑,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转移支付,其余北方城市原则上自筹。
三是对于达不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其个人应负担的热力和房屋节能改造投资应由政府承担,而且因供热体制改革改变收费机制之后所产生的热费支出,对这些弱势群体而言,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通盘考虑,通过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等方式加以解决。
四是制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争取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把上述政策纳入这个意见,在政策上有所突破。
由于建筑节能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为加强协调,真正从政策上有所突破,建设部应联合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出台《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争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文件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我国建筑节能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就如何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日常工作中、健全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机构、制定相应的经济激励政策、完善标准体系、及如何适应加入WTO的形势和市场规则等作出要求。
(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力度,实行认证、认可和评定制度,规范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可以预见的是,当采取行政和技术立法的方式,正式启动中国的建筑节能进程之后,对建筑节能的技术、产品的需求将会急剧增长,但目前的技术储备却完全不能适应这种形势。
这种情况既可视作是一种挑战,更可视为一种难得的机遇。
为此,建议: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促进建材产业、建筑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一是通过迅速、准确的信息扩散,把需求信息传送到企业,使企业充分把握市场的需求情况。
为此,从政府的角度看,应该加大信息扩散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行政管理体系本身,在一定的时期之内大量的扩散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信息,使企业能真正认识到市场的需求。
二是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导企业形成创新能力。
就政府而言,制定鼓励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发展的产业政策和形成引导技术发展方向的技术政策,对于尽快形成民族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这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制定应尽早列入议事日程。
三是国家应该加大对建筑节能所涉及的基础性研究的投入,如新型节能材料,太阳能、地源热泵等新能源方式等等,要在国家的支持之下,进行科研攻关,形成原创能力,从整体上提高民族产业的竞争力。
2.建立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建筑的认证、认可和认定制度,规范建筑节能市场、保护和扶持民族产业发展,努力扩大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是建立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认证、认可体系。
目前我国的外墙外保温体系、供热计量设施等关键技术和产品均由外国企业占领,而国内市场上产品良莠不齐,鱼龙混杂。
为规范市场,扶持民族产业的发展,形成自己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节能产业体系,我们要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有关规定,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参照外国的先进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节能认证和认可制度。
二是建立节能建筑的评定体系。
其它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建筑是否达到节能标准或者是否具有节能性能、节能多少是需要进行评定的。
这也是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及改造后评价的十分必需的手段。
为此,需要建立相应的评定体系。
这个体系有别于产品的认证、认可体系。
产品的认证、认可体系应该在现有的国家认证、认可体系内进行扩充,但节能建筑的评定应该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3.加快推广转化先进技术的力度
一是加快技术立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扶持和推广力度,促进节能技术市场化、产业化;建立相应的产品和技术淘汰制度,限制和禁止落后产品和技术,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
通过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推动建筑节能的一种有效的工作方法。
我们应结合各地的不同情况,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有重点地建设一批提高居住质量、改善居室热环境的节能建筑和示范小区。
各地要通过示范建筑、示范小区的建设,研究适应当地条件的新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
要以试点工程为载体,综合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展示节能成果,扩大宣传和推广。
示范项目应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并采取媒体、新闻发布会、现场会、推广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五)积极、稳妥地适度开放供热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热价形成机制,把供热企业全面推向市场;建立适合国情,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供热方式有效竞争,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城市供热格局
1.实行特许经营,引入竞争机制
与供水、供电等垄断性行业不同的是,城市供热的市场竞争,既包括供热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包括不同供热方式之间的竞争,尤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及能源结构、居民生活习惯、经济发达程度各异,为多种供热方式特别是风能、太阳能、原子能、电能等等热源及新型供热方式,提供了不同的竞争平台。
而且从国际上看,技术创新在这个领域极其活跃。
抓住热改的机遇,开放市场,开放平台,引导、鼓励有效竞争是十分必要的。
而且,结合国外的经验,在集中供热这个领域应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同时还应鼓励集中供热与其它供热方式的有效竞争。
为此,政府不仅需从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从经济、环保、能源结构、安全等方面考虑,还要从促进技术创新的角度考虑,对供热在经营和技术两个方面的有效竞争,进行相关的政策引导。
这些涉及大量制度、经济、技术、法律等层面的问题,需统筹规划,尽早启动行政、技术、经济等相关政策研究,建立相应的法规体系。
2.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把城市供热企业推向市场
一是借鉴其它国家成功经验,建立两部制为主体的集中供热热价形成机制,同时由政府对热价和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管。
两部制供热价格,由容量热价和计量计价组成。
容量热价主要是反映集中供热的不变成本,约占热价的30%左右,计量热价反映可变成本,约占热价的70%左右。
有关部门应尽早制定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本论文来源于无忧论文网在热价改革的同时,把供热企业推向市场,政府要建立对价格和集中供热的服务质量如室温、维修及时率、不间断供热等指标的有效监管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研究集中供热和其它供热方式的比价关系,通过价格杠杆引导以集中供热为主的供热方针的具体落实,引导太阳能、地源热泵等洁净能源的利用。
尤其是合理确定热电比价关系,使比价与国家能源利用政策取向一致。
(六)加大国际合作的力度,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促进供热及居住建筑节能实现跨越式发展目前世行、亚行、联合国环保署、全球能源基金等国际组织十分关注中国的热改和建筑节能,很多外国公司也利用我国技术水平与他们有较大的“势差”及我国广阔的市场容量,急欲进入。
不得不认清的是,一些外商也在利用我们体制、观念、技术方法存在的不足,进行误导,推销国外已落后、淘汰的设备、产品、技术等。
因此,审时度势,以实现跨越式发展为目标,应尽早确定在供热和建筑节能方面的对外合作战略,引进先进理念、技术,争取更多的国际援助和支持,充分利用国际组织的资金,促进供热和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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