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毕业论文

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4-05-18 08:55:42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推荐】经济法论文15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经济法论文15篇

经济法论文1

  1 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价值体现

  古今中外对法的价值的研究从未中断,一般意义上,法的价值包括公平、效率、秩序、自由、平等、正义等内容。我们这里探讨法的价值,又指法律的价值,其中一种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比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的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还有其根本体现,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而经济法作为比较年轻的一个部门法,起步要晚于宪法、民法等,却有其自身的独特价值。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是法的的一个部门,故也称部门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其自身的价值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个是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另一个就是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

  经济法通常选取的是社会整体效益来衡量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如果个人利益高于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对于个人来说,其有利的一面仅体现在需要的是一种个人资源配置,但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均来说,一点得不到体现,甚至出现副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就需要对上诉的配置方式进行一些干预,从而去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换句话说,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可体现在社会整体效益上,让社会整体的效益达到最大化,同时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特点及其精神价值目标的唯一体现,也是其宗旨与功能价值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普遍价值,包括公平、正义、和谐与发展、效率、秩序等特点,直接体现出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其独特的目标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不同, 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也随之改变。下面就经济法核心价值的转变来探讨这方面的问题。

  2 经济法核心价值的转移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是经济法的基础价值。经济秩序、经济平等、经济效率、经济自由等,这些是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经济法所要追求的目标。

  在改革初期, 我们首先要关注的是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这在整个经济法中对其立法和执法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追求社会效率的同时,要考虑到公平。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首先要消除的就是不正当竞争和非法垄断,去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形成的。所以限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为市场竞争预设有效规则和救济手段,这就是经济法公平价值所要追求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经济法的效率就体现了更重要的价值。

  经济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种现象直接损害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破坏了市场中的社会效率。在此时期,我国经济正式迅速发展时期,社会效率在经济法的价值中体现的尤为重要。在法律对市场进行法律调节时,就以社会效率为中心,去促进社会整体效率,来达到经济发展的最大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到了现代。由于认识、体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秩序出现了很多问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当今社会的物价混乱、房价飙升、金融监管漏洞、垄断横行等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经济秩序混乱,这就需要秩序去维持经济的正常发展。在这其中,对经济秩序的维持也是难度最大和技术含量最高的。法竭力维护秩序价值,但法与秩序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张力! “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张力更加明显地体现于经济法与秩序价值之间! 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与秩序价值之间也有着难得的和谐! 经济法与秩序价值的这种辩证关系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是必不可少的! ”

  3 经济法秩序价值的体现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在当今社会价值的体现主要是指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作用,就是经济法在执行中,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恢复和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恩格斯这样说过:“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 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恩格斯的语句中所提及的“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所指的就是经济秩序。

  4 经济法秩序价值对经济的影响

  经济法秩序价值所体现的就是维护作用,在维护的作用上面,我们就下面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秩序在市场规制秩序中维护作用的体现

  市场规制秩序是指在规制市场中,政府在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定程度上的连续、一致和确定性。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的秩序价值规律就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为了避免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出现失灵,形成全备的市场经济,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就得到了重要体现。

  首先是规制法定, 政府是要让市场经济得到正常的运行,而不是去遏制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活力,这就需要政府为市场提供更好的资源配置,为其提供良好的条件,从而发挥经济价值规律的作用。第二就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经济要想得到有效的资源配置, 就必须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前提。这就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需要效率优先的情况下去兼顾公平,从而去维护竞争秩序,形成市场经济的有效的竞争和有序的竞争环境,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让市场经济得到更好的运行。第三就是去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经济正常运行的命脉,是消费者正常购买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只有产品质量得到保证,我们的经济秩序才不会发生混乱,这些在我国制定的《产品质量法》中得到体现。《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对于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始终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的, 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那么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就会受挫,就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造成严重的破坏,就混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在这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对消费者的权益做了保护,这对市场经济的维护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经济法的秩序在宏观调控中的维护作用的体现

  经济法秩序在宏观调控中的维护作用主要是指对市场中资源配置起到的作用。“为了克服政府失灵,经济法需要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宏观调控四大目标,即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

  下面我们就经济法秩序在宏观调控中所起到的维护重要但是有待去完善的三个方面去进行阐明。(1)经济法秩序对财政税收方面的维护。我国在对税的征收和税目的征收方面做得还有很大的不足, 很多方面在实际运行中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我国要加强这个方面的立法。(2)经济法秩序对价格方面的维护。价格在市场机制运行中是信号灯的作用,价格的正常化是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3)对外贸秩序的维护。自从我国加入WTO 以来,机遇与挑战并存,这就更需要有秩序的维护、虽然WTO 本身的规则对外贸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但是政府还是要按照其规则对外贸行为进行全面完整的规范,从而更好的去维护我们的外贸秩序,对此,我国的《对外贸易法》也有详细的规定。

  5 结语

  以上我们从经济法的价值开始论述, 一直到核心价值,再到核心价值的转移,这都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变迁而随之发生变化。不同的经济时期,我们的着重点也不一样,但不管怎么样,经济法的价值缺一不可,公平、效率、自由等影响着经济的根本,几者之间相辅相成。但是如果我们着重去研究不同时期的核心价值变化,那么对经济的发展将起着非比寻常的推动和促进的作用。

经济法论文2

  法律输出是将本国法或者本区域法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文化以及法律研究等向目标地区或者国际社会进行推进并使之与本国法或者本区域法趋同的一种活动。进行法律输出的目的在于实现其本国或者本法域范围内主体的利益最大化,美国的法律输出活动在各个领域都有体现,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美国的法律输出收益明显,以下笔者从不同角度对其收益情况进行简要的分析和研究。

  一、美国法律输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获得的体制性收益

  美国法律输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获得的体制性收益,主要是美国在国际经济条约中所取得的确认和保障,形成对条约中的各主体的有效的法律约束,这种体制性的收益可以认为是美国法律输出的最有稳定性的收益,例如美国在WTO 的各项协议中所进行的法律输出形成了对美国具有国际法保护的效果,尤其是美国将其司法审查制度和强制管辖与执行制度在WTO 框架内的确立,实现了美国利益的最大化,包括关税的削减、贸易的增长,这些都强化了美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

  二、美国法律输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获得的事实性收益

  美国法律输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获得的事实性收益主要是指美国国家和经济主体,凭借其在国际上的优势地位,通过重复的经济贸易行为所形成的对与其进行交易的国家或主体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并通过这种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在国际上的应用不断形成扩大影响,逐步形成国际经济领域的规则。美国的事实性法律输出收益主要是以美元为核心的在国际金融方面的优势,包括美元的国际性货币地位和美国由此获取的国际铸币税优势,石油美元的形成以及由此给美元带来的优势等,在事实性法律输出中给美国带来的是国际贸易中更多的遵循有利于美国的国际习惯和惯例,从而实现其本国权利的最大化和义务的最小化。美国在国际上进行的这种事实性法律输出实际上具有不平等性。

  三、美国法律输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获得的过程性收益

  对于美国而言,通过体制性法律输出和事实性法律输出无法获得其想要的收益的情况下,美国还会积极的采取过程性法律输出来获取收益,具体的过程性法律输出指的是积极促进或者引导不具有国际法普遍约束力但是具有说服力的示范性国际规则形成,这种国际规则当然是与美国的本国法律制度相一致的。过程性法律输出也可以说是一种正在进行的过程性行为,美国在过程性法律输出方面覆盖范围广,力度大,会在将来的国际经济领域形成巨大的影响。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在过程性法律输出方面参与度较高,这不但对美国的法律输出形成了助力,还极大的消除了被输出的国家或地区的在这方面的疑虑,例如法庭之友制度的建立就是非政府组织通过过程性法律输出所获得的.有效收益。相比事实性法律输出,在非政府组织参与下的过程性法律输出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和合理性,同时在美国所进行的过程性法律输出的影响下,其他国际和经济体也进行其本国的法律输出,这样也有助于形成更加优化的国际经济法领域的规则,有利于平衡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经济体应当积极的参与到过程性法律输出。

  四、美国法律输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获得的政策性收益

  对于美国而言,通过以上三种法律输出有时也不能获得其想要的收益,这时美国就会在国际经济获得中,违反国际法或者国际组织的条约规定等或者直接推行单边主义,而其他国家或者经济体由此获得针对美国的报复权利,但是却由于报复成本高而没有实施报复或者在美国威慑下不敢报复,这样就使美国获得了政策性收益。因此美国的政策性法律输出收益是一种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单边主义,美国的这种政策性法律输出是以其在国际上的经济优势地位为保障的,美国实施政策性法律输出多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为目的,针对美国实施的政策性法律输出,各个国家和经济体应当提出明确的反对和进行抵制,要促进并坚持利用国际法或者国际贸易规则解决由此产生的争端,要求美国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

  五、结语

  美国的法律输出是基于其国家利益作出的战略选择,从国际经济贸易的整体性利益来看,美国的法律输出行为具有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的性质,各国应当予以抵制。但是从美国的国家利益来看,其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取得了对美国非常有利的收益和效果,作为我国来讲,要客观全面的看待美国的法律输出,要看到美国法律输出背后的动机,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其合理因素,发挥我国的法律优势,积极参与到法律输出的国际竞争中,为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经济法论文3

  电子商务是指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交易活动。广义上说,电子商务也包括交易当事方通过电话、电传和传真的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交易,但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在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基础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 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目前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正在研究拟定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跨国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挑战

  调整在各种国际经济交易中产生的跨国所得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是由各国单方面制定的国内所得税法和彼此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两个部分组成。 与世界各国的所得税制一样,在对非居民的外国企业和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跨国所得的征税问题上,中国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实行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也是建立在纳税人在境内具有某种物理存在 和对有关所得的定性分类的基础之上的。

  然而,上述这些适应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在跨国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迅速发展的今天,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问题。跨国电子商务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相比,它具有直接性或称为非中介化的特点, 尤其是在线交易的情形下, 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直接在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购价谈判、订货、交货和付款等交易行为,数据化商品的存在和便捷低廉的通讯成本,使得传统的通过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营业代理人来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跨国在线交易额的不断提高,在对非居民的跨国营业所得或劳务报酬的课税问题上,继续坚持以非居民在境内设有固定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类的物理存在标志,作为行使来源地征税权的前提条件或依据的国家,显然其所能参与分配的国际税收利益的份额比例将会日趋减少降低。象中国这样一类的实际更多地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国家,更应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其次,跨国电子商务的另一特点是模糊了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所得的区别界限。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发展,象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化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区别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或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分歧争议。 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定性识别困难密切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传统的所得来源地识别标准的适用困难。另外,即使有关所得的定性归类不成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中进行的,要适用传统的某种客观外在的地域标志来确定有关所得的来源地,在某些情况下也同样存在问题。

  二、我国在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的对策建议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信息产业的起步时间较晚,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目前,国内已建成的网络由于技术质量和安全问题,距离电子商务交易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尚处在萌芽阶段。

  但是,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并不意味着跨国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遥远的问题。首先,应该清楚地看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尤其是网络通讯的安全技术和网上支付技术的完善成熟和互联网的覆盖面迅速扩大,在经济全球化数据化的发展趋势影响推动之下,互联网电子商务在中国今后几年内必然也和发达国家一样获得飞速的发展,国际电子商业交易额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迅速提高。如果我们不是尽早地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的策略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其次。更为紧要的是国

  际社会正在酝酿讨论跨国电子商务课税的国际规则。在这种情势下,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更应加紧对解决电子商务的各种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新的信息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活动,才能促进国际社会形成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而不致于落后和被动接受不合理的既定国际规则。

  在研究和制定关于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税收政策方面,首先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考虑到电子商务目前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以及在这方面达成国际共识和协调一致的必要性等因素,妥善地处理好维护国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权益、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扶植鼓励国内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关系。应该看到,由于国内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相对落后和薄弱,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实际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继续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该成为我们政策的基本的出发点,这也符合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同时,建立发展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我们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上应注意贯彻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从企业经营角度讲,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的差别,主要在于采用的交易手段和方式不同。因此,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既不应采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措施,也不宜宽泛地给予减免税这样的直接税收优惠刺激,两者都会人为地扭曲正常的经济活动。要认识到现阶段国内电子商务尚不发达的症结原因,主要在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政府对网络通讯的规划管理和制度建设跟不上,尤其是对网上交易中出现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不能及时准确地予以制裁;网上交易的安全保密和支付技术还有待发展完善等。政府的鼓励扶植应落实在增加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规划、协调组织,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支付认证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促进企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意识的提高,这样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因此,为适应今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不断增长的国际经济形势下维护中国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所得的征税权益需要,现行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外国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概念用语,应作出相应的修改,采用如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这类较为抽象的用语,并在实施细则中具体明确其内涵包括非居民通过互联网网址在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情形。同时在参考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实践,明确电子商业交易方式下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定性分类标准界限。在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拟订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工作,在有关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的概念内涵解释,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上,坚持反映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意愿,努力争取形成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规则。

  参考文献:

  1,《国际税法》(税法丛书),刘剑文主编。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

  3,《电子商务知识讲座》王健,国际贸易问题,1999,(1 )

  4,《国际经济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第八章 。法律出版社,1999。361—362。

  5,《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楼佳蓉。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6,《 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廖益新。 东南学术, 20xx, (3)

经济法论文4

  摘要: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沈阳城市学院经管类专业在经济法课程设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从经济法角度独立思维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课堂采用案例教学、分组汇报等教学模式,切实适应经济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

  沈阳城市学院作为一所沈阳民办Ben科独立学院注重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贴合社会、实际的要求,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学生的必修课,有力地迎合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一、经济法课程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我国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由法学教师讲授,但由于法学教师对于该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了解不深,从而产生教学内容没有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于专业人才需要。在这种形式下,鼓励经管类专业老师讲授本专业的学生,这样更能从学生对于知识的结构和认知能力上做调整适用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同时经管类专业老师能从经济角度出发联系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相关内容。目前沈阳城市学院基于课程改革安排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经济法课程。

  (二)学时分配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内容相比较宽泛,包含章节多。经济法相关教学书籍都在12章左右,开设48学时或64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分配学时不够。建议经管类专业教师在规定学时里以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重要章节进行讲授,实行精讲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多配合案例教学,使学生们能够做到充分理解所学理论并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增加课外辅导答疑的方式来弥补经济法学时不足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积极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积极。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讨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二、经济法教学的改革策略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解决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在一学期48或者64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教学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基于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教材减少相应的教学内容,删减章节,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讲授,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学时内能够充分达到让学生们理解法律理论和相关的应用。

  (二)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经济法课外教学活动,比如课外辅导答疑、作业和小组讨论活动,高校学生是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学习能力的学习群体,合理地设置课外作业或小组讨论活动,对于在学习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可以得到一个解决的途径;或是可以通过老师当面指导或是网上沟通的方式去解决在课程中难以理解的知识点。总体上,开展课外教学活动以及老师课外指导可以弥补课内学时量不足带来的弊端。

  (三)改变传统经济法的教学理念,灵活教学过程中的形式。参照美国、英国、澳洲教学的理念,在课堂中,增加案例教学法,讲练结合等互动模式,推行实践性教学活动。随着经济法知识的应用领域的推广,在教学模式中如何创新、改革,以适应当前的教学形势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

  1、以案例教学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以培养着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性。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搭建“真实案例引导—联系法律理论—精讲精练、师生互动”课堂平台,在教学的实施效果上要有浅入深,结合生活中易理解且与贴近的真实案例进行引导式教学,从而引导学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学尽量采用多媒体、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讲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学生带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际案例的引导,结合理论知识的运用,帮助同学们理解知识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2、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多在课堂上增加在经济法过程中实际判例的视频,让学生们从实际角度出发了解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独立思考以及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

  3、改革考核形式建立在学生对于基本理论的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设置,沈阳城市学院以考试考核形式占总成绩40%的比例进行。考试题型以案例分析为主,考查学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分析、运用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教学改革是一个坚持不懈、势在必行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注重知识的应用和实用性,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使学生们在经济法这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里能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1]潘洪建。当代知识转型及其对教学改革的启示[J]。教育科学论坛,20xx(9)。

  [2]陈晓华,孙玲玲。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应用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xx(2):77-79。

经济法论文5

  《经济法》课程是财经类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具有经济、管理与法律方面的交叉性的特点。作为开设专业有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金融与保险、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与后续专业课程相衔接,为后续其他课程学习奠定基础。学生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既能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又学会用法律思维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以及协调能力。培养当代大学生成为应用型人才具有基础和重要作用,使他们能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犯法,树立良好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饯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经济法课程的特点

  (一)课程综合性较强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比较强的课程,内容包括劳动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律制度等章节,涉及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和条款,涵盖内容广泛而且复杂。另外经济法课程具有经济、管理与法律方面的交叉性的特点。不仅涉及到经济学、管理学还涉及到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础,对老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都有一定难度。

  (二)教学内容更新快

  随着我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经济法课程内容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教材需要不断修改和补充。

  (三)经济法理论抽象

  对于我们现在的学生来讲,没有法律基础做铺垫,经济法在教学内容中涉及到大量的相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专业术语,对于学生的学习和理解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另外,对于具体经济事实的认定和判断,需要民法、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需要学生们熟知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要求学生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

  商靴曾经指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学生们大多对于法律的描述是敬畏,而是没有法律基础,缺乏对基本法律专业术语的认识和理解。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思维更是模糊不清的。由于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这就为经济法的教学带来了不少难度。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所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如诉讼时效、法人财产权、股权转让等理论,需要同学们必须掌握和理解,加大了课程学习的难度,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学的情绪,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这就需要我们在有限的课时内做出更充分的利用。

  (二)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当前经济法的教学基本以讲授法为主,通过对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讲解,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虽然讲授法是教学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但是它有明显的不足。教师在教学中占主导地位,教学模式呈现“满堂灌”,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学生来讲,在课堂上学生根本没有时间来思考、消化和吸引内容,更不要提理论联系实际了。另外,学生比较机械地接受知识,容易造成经济法课程兴趣不高,不能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思维和自觉学习的习惯,课堂效果较差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使得教学质量下降,不益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相差甚远。

  (三)实践教学缺失

  培养应用型人才就需要注重实践教学。但是由于现阶段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都是针对非法学的专业,根本由于没有系统的法学教育作为基础,这对于开展经济法的实践教学比较困难。经济法是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一门课程,实践教学的缺失使得的法律知识难以巩固和理解。财经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如何将所学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经济法律实务能力,能够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社会现象加以判断,能够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现象的本质,解决问题。因此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对于学生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非常重要。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问题,通过案例教学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比如,20xx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的情形。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用人单位的责任以及相关劳动监管部门的责任。让同学们学会应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明白什么是依法治国。

  (四)教学具有时代性和挑战性

  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媒体不断地融人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依托于数字、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新技术已经深人人心。如一些微信、博客、微博等各个站上,对信息传播带来了更本性的变化。“低头一族”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不少学校和老师尝试着各种办法来改变这一现状。目前大学生比以往有更多的机会感受和了解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这当然是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学习知识、开阔一定视野。但真假难辨的'各种信息也充斥着他们,这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影响甚至带来不良后果。另外,随着普及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对教师知识的权威角色也是一种挑战。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更不上时代的步伐。如何把一些学生所喜欢和熟悉的方式应用到我们教学中,这是我们当今函待解决的问题。

  三、财经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探讨

  (一)从讲授法向参与式的转变

  陶行知先生曾说过:“教师的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生学习。”可见,教学过程就是教师“教”学生如何去“学”,而不是教师“教”的过程。教学过程应该按照一定的教学规律、教学原则来进行教学。根据当前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努力实现课堂从以教师为主导转变到以学生为主导,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我们应该将以讲授法为主的教学方法,逐步转变为以参与式教学。参与式教学是将老师和学生平等的理念融人到教学中来,其核心思想是让学生亲自参与课堂,努力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比如案例分析法和小组讨论法等都是参与式教学方法之一,最大程度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二)合理利用教学相关设施

  注重开发课内外教学资源实现学生学习无处不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不仅仅要依赖课堂内教学活动,更要充分借助网络资源、新媒体和移动网络技术,充实和完善教学中所需的各种资料和资源,使学生能够有效利用网络来开展课下辅助学习。多媒体教学具有直观性,详实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配合简单明了的板书将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教师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等新型教学手段和方法,将有关经济法的最新知识、最新信息直接传递给学生。通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内容,有助于活跃课堂气氛,也可以激发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

  当代大学生具有很强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同时不喜欢旧事物,他们渴望新知识所带来的愉悦和刺激,不愿一成不变。在网络时代下,我们享受着信息和知识的迅速更新和传递,对于教师来讲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挑战不仅来自于对已有知识点更新和日积月累的经验,更是来自于与现在网络移动技术相关的其他虚拟世界的吸引力。如何做一个与时俱进的教师呢?首先,需要成为一个受学生爱戴、欢迎、灵活多变的当代大学教师。其次,随时积累经验,并把握当今社会中与经济法有较强联系的热点,并应用到教学中去。再次,努力拓宽知识面成为“多面手”,学习知识是永无止境的,教师也是如此。最后,与学生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培养良好的情感,形成正确的态度和价值观。

  (四)适度开展实践教学

  经济法这门课程的特点不是去死记硬背相关的法律条款,而是要通过教师讲解使得学生真正理解法律条款的制定和使用,重在理解,掌握知识关键是要融会贯通地学会应用。针对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在具体实践教学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做到应地制宜、应时制宜和应材施教。比如在公司法修订中关于注册资本限额登记条件中放宽了准人条件,除了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外,取消了原有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对于这一条款的理解可以让学生大胆地尝试去设立一个公司,在设立公司中就需要相关法律知识做铺垫。学生还是很乐意担任“股东、董事和监事”等角色的,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又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激发了学生的法律学习热情,从而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此外,还可以设计教学方案,在有条件和有机会的情况下,举办模拟法庭和经济法知识竞赛,参与审判的旁听,了解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借款合同等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

  “教无定法,重在选优”,只要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发了学生学习欲望,提高了学生参与意识,这就是好的教学方法。教学要不断创新,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不同章节的内容灵活运用,努力教有所受、点有所到、启有所发、导有所悟。

经济法论文6

  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大力建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简单的说就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体,其他各种经济体制并存。正是由于我国独特的经济体制,所以民商法与经济法共同协调不同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转载请注明: 中国民商法与经济法既相互补充,又具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其最终目的都是法律主体的根本利益,从而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

  一、相关概念的理解

  要全面的理解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首先必须要深入的理解市场经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概念。

  (一)市场经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的进入市场并在市场中进行竞争的机会;第二、最大程度上保护每一个人合法的经济利益;第三、不同企业之间通过合同进行经济活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第四、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进行调整;第五、赋予了企业高度的自由、平等权利,充分调动了各行各业的创造性。

  (二)民商法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结合的产物,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商法的范畴。民商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微观调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调节、处理共同从事某一项经济活动的各个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虽然民商合一不断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间依然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其中,民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权益,例如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等等,可以说民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过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市场经济活动,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三)经济法的概念

  目前,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存在着巨大争议,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法成立的时间相对较晚,这就导致了经济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说经济法弥补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过经济法加强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时也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完善。为了更加清楚的反应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主要从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1. 市场经济治理观念方面的差别

  民商法注重的是在经济市场中的企业和个人主动的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活动,他们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利是否遵守民商法的相关规范,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经济法则要求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其相关规范,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

  2. 保护的法律主体不同

  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个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自然人等。而经济法虽然也起到了保护个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经济法要求社会公共利益要大于个人利益。它的法律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

  3. 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

  通俗的讲,民商法所要实现的是绝对的平等,即平等的对待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每一个个体。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相对的平等,重点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求实现国家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1. 二者的本质相同

  从宏观角度上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本质是相同的。中国怎么样?它们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推动国家的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它们是同质的,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但不会产生矛盾,反而会起到互相补充、互相弥补的作用。

  2. 二者的作用范围相似

  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属于调整市场经济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调整过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围还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又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3. 二者的法律要素相似

  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是我国法律的四个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间各个法律要素的主体不尽相同。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例如,公司法人制度、诚信原则在两部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的最终目标是经济自由,经济法的最终目标是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充分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内在联系,相互融合发展,不断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从而才能够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经济法论文7

  论文摘要:1994年底,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了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的食品,自1996年8月,开始使用自己设计外包装上,随后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10月,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开发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使用的瓶贴与“贵阳老干妈”的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11月,“贵阳老干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湖南老干妈”及销售商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告上法庭。

  论文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位法与下位法

  1 案件分析该案中,在当事人都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都没有取得商标权的情况下,国家专利局几乎是在利用两次专利授予调戏法院。根据专利法,两家老干妈的力量几乎均衡,一方的权利无法否定另一方的权利,法院只好以先用权为依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否定华越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权。华越公司根据国家专利局授予的权利,取得了“老干妈“的外观设计专利,那么他就可以合法的贴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否则我辛辛苦苦的申请专利干嘛?事实是我被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输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没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也没有具体法与一般法的名分之争,凭什么就得适用一个对我不利的法律?华越公司的法律顾问没有据理力争,是个遗憾。国家专利局的一次专利认定直接导致了一次法律冲突。

  2 国家专利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其实本案最重要的应该承担责任的一个点,就是国家专利局。如果专利局当初脑袋稍微清醒一下,稍微为国家的产业负一点责,就不会出现后来如此惨痛的教训。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与已知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两起外观申请,是如此的相似,时间有是如此的`接近,全国人民都以为是一家工厂出产的商品,你却能区分开,专利局是否要兼职卖放大镜?给全国的家庭主妇每人配发一个,然后“喜之郎“和”喜六郎“,”康师傅“和”康帅傅“,”雪碧和雷碧“你也都授予它专利,以保证你的放大镜的畅销。你的一个专利授予,造成了一个企业数年的苦心经营(当然也有决策者的原因)和巨额投入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辛辛苦苦的为别人做了嫁衣,如果你当时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严格一点,那么后面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你的一纸授予轻轻松松的搞垮了一个企业,对你的能量真是感到很佩服。案后专利局辩解,是在是工作太忙,无力分辨每一个申请单与成千上万的申请单有何不同,但,这是你的职责。幸好,笔者也是一个小小的计算机爱好者,知道日立公司推出了一个软件,可以把无数个图片迅速的检索,把相似的几个或十几个图片呈现在检查人员面前,能够为专利局节省大量的人力,也基本能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出现。3 华越公司从法律顾问到决策者的失误

  3.1 法律顾问在公司开始申请专利的时候就应该提醒公司的决策者,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我们在做一个非常危险的模仿,后果轻则胆战心惊,寝食难安,重则粉身碎骨,万劫不复。毕竟是心理如明镜似的知道理亏,一旦纠葛起来会非常危险。再者,案后竟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让专利局没有受到丝毫的惩罚,或许,公司感到了难度,有了畏难的情绪。

  3.2 公司的决策者更是不知道他在做什么,从本案的发展看来,华越公司并不是一个游击队,是决心要做成一个全国的品牌的。他很聪明的合营了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仅仅用了5个月,拿到了技术,然后一脚把南明踢开,轰轰烈烈的在做起了广告营销,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了”老干妈“,不但自己的辣椒油卖的风生水起,贵阳老干妈的销售额也是翻着翻的往上涨,因为消费者从外观上看根本就分不清到底谁是谁,这种贵阳的当地的土特产估计口味也差不多。问题出现了,一山是容不得二虎的,贵阳老干妈无法忍受一个后起之秀打着自己的旗号竟然做的比自己还大,再容忍下去自己就成假的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4 高级法院与国家部级(国家专利局)行政单位究竟谁是最后的终结者司法作为民众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能否得到像宪法阐述一样的发挥,法院的判决国家专利局能否平静的执行。

  5 一审的判决当王老师在屏幕上打出当时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判决时,也不是很服众。

  判决:

  ①被告华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其在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之前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瓶贴相近似的瓶贴;

  ②被告华越食品公司赔偿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

  ③驳回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我估计贵阳老干妈看到这个判决之后肯定吐血了,本来是想让法院给华越公司来一刀的,法院却只给华越理了理发。①华越公司的瓶贴都是一样的,你怎么判断这一批是未获得专利的,那一批是已经获得专利的,瓶贴上又没有印刷日期;判决词已经体现“相似“的字眼,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与已知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这不是等于羞羞答答的认为专利的授予有错误吗?②贵阳老干妈当时的年利税已经高达1500万,想用区区15万打发,却给她留下一个日益恐慌的竞争对手,任谁也不会同意的。这个北京的二中院果然是高。

  6 二审的判决该案中,在当事人都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还在复议的情况下,法院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很明显,在双方当事人都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下,因为一方的专有权无法否定另一方相似“专利”的专有权,所以,贵州“老干妈”无法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因而法院只好以先用权为依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否定华越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权。法院灵活地适用法律,较好地维护了真正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但没解决权利归属问题。这个也是没法解决的问题,因为权利由国家专利局给了双方,如果确定专利属于一方,有越俎代庖之嫌,也很不给专利局面子,只好含糊带过,大家心知肚明即可。从走司法程序来说,这个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因为你是规模比较大的正规军,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使用小工厂创造出来的无形资产,不能说你的资源比较多,财力比较雄厚,我用这个牌子肯定比你用要好,就可以拿去用,那样的话,小企业根本就无法生存,垄断就会形成,竞争秩序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本案结束后,失去华越公司强大的品牌经营战略帮助,贵阳老干妈的销售量也大不如前,那么这个诉讼的结果就是死了一个,伤了一个。民不举,官不纠,双方没有联营的意思,法院也不好多说话,再说法院也不可能帮助企业制定下一步怎么走。但,在我的印象当中,法院的胆子可没那么小,一些当事人或老农民进法院经常被唬的一个跟头一个跟头的,如果在此案终审判决前,三方(法院,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平心静气的商讨,此案判决后的得失,摆明法院的观点,对双发的未来的发展的得失,仔细的考虑一下,携起手来,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扶持发展,总比两败俱伤的结果要好的多。值得我们学习的是原告的诉讼技巧:①轻松的利用了一个替罪羊,北京燕莎商城,把诉讼所在地从湖南转战到了北京,避免了地方保护,节省了很多资源,省却了很多麻烦;②事前判断准确,不告专利,不诉商标,巧妙的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推翻了被告的一切事前准备和所拥有的权利,不但使自己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也使法院擦去一脑门子的冷汗,免却了与国家专利局相遇的尴尬。 参考文献: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

经济法论文8

  摘要

  经济法的违规违法行为侵害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中有个人诉讼的情况出现,但是更多的还是需要社会公诉,依靠国家强制的公共法律诉讼。当然,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都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部分,缺一不可,作用十分重要。

  关键词

  经济法、私人、实施

  一、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经济法实施针对私人的时候主要包括各个企业、组织与个人等个体在实现或者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时候,利用经济法来执行,这种行为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诉讼与仲裁。

  (一)私人实施中私人的内容。经济学中最大的假设前提就是“经济人假设”,这也是经济法中私人的角色,具有利己特性和理性假设。经济法中的私人不懈努力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会不遗余力地捍卫自身利益。利益的存在是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的根本动力,这己经不仅仅是利己特性使然,而且也是私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天然的属性,就是为了利益而来。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前,会有充分的权衡准备,利用自身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判断作为或是不作为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但是由于私人知识结构缺陷、所处社会环境以及个体风险偏好等,私人的判断不一定就是最优化的决策,这种利己和理性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中,需要政府力量的引导和激励,进行有效实施。

  (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有重要作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主体对象的氛围非常广,所以有重要的作用。第一,经济法并不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参与市场行为的,私人实施可以保证经济法实施的有效性;第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有利于保证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促进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力度;第三,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法律完善的过程有滞后性,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正好可以有效缓解这种情况,保证在完善前各方利益都得到保护回。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国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法律,尤其是一些人员反映的问题,保证我国经济法相关法律内容的完善性,提高他们合法利用经济法律的认识和能力。

  二、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经济法主要就是为了促进市场整体经济的发展,在整体范围上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益。这就需要经济法在私人实施的同时,推动经济法社会实施。社会实施的对象主要包括社会上某一类别或者某一个行业整体上实施经济法的行为,内容主要是集体的公益诉讼。

  (一)单独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单独诉讼一般发生在私人实施经济法的情况下,当满足原告的個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被告的具有一足的针对性的损害行为的条件时,原告才有对被告发起单独诉讼的条件。集体公益诉讼一般发生在社会实施范畴内,与单独诉讼不同之处是被告者的行为对社会公众权益的损害,即集体社会公益被被告者而损害,公众权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益。公益诉讼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挽回受害者的损失,同时也让被告者为其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严禁再犯。公益诉讼存在赔付金的问题,当原告胜诉时,原告的职业律师会获得酬金,但是这也对社会公众权益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公益诉讼中职业律师的胜诉酬金应该有一套详细严格的规范。

  (二)公益诉讼的缺陷分析。目前对于公益诉讼的归属,属于私人还是社会实施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为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因为集体公益诉讼是由社会组织或是个人发起的,而且在中国的法律程序上是民事诉讼法。但是,发起人的身份并不是只能由公与私来区分。发起诉讼的社会组织或是个人,不管其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权益按照一足的社会契约组织在一起,以维护者的身份来参与法律实施的。此外,之前在未颁布刑事诉讼时,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也是通过民事诉讼受理的。行政诉讼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只是在刑事诉讼颁布之前暂时使用民事诉讼程序。而公益诉讼也只是暂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因此并不能因为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就把公益诉讼归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在国外已有专门的集体公益诉讼程序法出台,比如瑞典已颁布的集团诉讼程序法。

  三、提高我国经济法实施有效性措施的`合理设想

  首先,完善经济法的时候注意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所以,要根据各地方执法部门具备的条件,然后提高执法部门团队的专业能力,提高每个员工对经济法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要了解其他类别的法律,并且在执行的时候有灵活;其次,相关执行部门提高监管力度。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首先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然后注意执法人员的诚信度,所以要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和社会的利益;最后,提高经济法实施的信息化水平,这是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通过信息化设备将各地区的情况联网录入,这样就可以保证各个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不会再认为这个地区没有我的信息,犯法也没有问题的想法,同时也提高执法部门的先进性。

  四、结语

  总而言之,研究我国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和相关部门一定要重视。国家还要认真分析当前社会的情况,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要求与法治社会建立有机结合起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我国法律体系的先进性,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经济法论文9

  1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定义:“可持续农业是一种采取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方式,不断满足当代人类及其子孙后代对农产品需求,以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农业”。我们可以看出农业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一种平衡,而对于现阶段生产相对薄弱且按地域分布不均的中国农业来说,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应把努力的方向放在以下两点: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②协调生产,所需以及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两点作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难题,解决他们将会对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2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以公法性质为主,兼具私法性质,是与市场经济想匹配并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型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和宏观调控手段,借助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以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保护弱势群体等为调整要务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农业经济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是调整农业经济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农业经济法也将是下文讨论中的经济法的主要成分。

  3经济法的原则与目标

  1)公平正义,以不公平求公平:在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能力差异,这种情况下经济法给予某些主体以相对特权来实现大体上的公平。中国存在长期的重工轻农的心态从而造成了中国农业的相对弱势,而经济法所能提供给农业的相对公平对于弱势的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尤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2)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通过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从总体上保护公民,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统一。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更要充分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从这一点来说,农业可持续化与经济法的'立场统一。

  3)经济法作为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的一种,对于确认和规范政府对于农业的干预行为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并且有利于避免所谓“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干预失灵“的双重失灵现象,使得市场经济能够按照既定模式运行,这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并且维持其稳定性有着很大的作用。

  4有关用经济法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的探讨

  根据前文的解释,我们将实现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所应该努力的方向分为两点: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②协调生产及所需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所提出的对策就着重对这两点进行考虑。

  4.1调动农民积极性方面

  1)健全价格法律制度: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让农民增收,也就是运用经济法,农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制度,不允许农产品价格的虚高也不能让某种重要农产品在市场的价格过低,赋予每种农产品一个确定的的价格区间,让农产品的价值真正体现在其价格上,确保农民从农产品上获得的收益。另外一点则是对农民的投入即生产资料的购入进行优化,扩大价格保护的适用范围,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也实行保护,做到双向保护,这样才能够真正的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收益,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2)减小工农差距:现阶段抑制农业生产者积极性的不仅仅只有收益问题,还有大众重工轻农的不正确心态,中国逐渐发展以来,众人明白了“无工不富”,但却忘记了“无农不稳”,这严重的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经济法要做的是将两者平等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公示,用法律强制国民把农业当作应该重视且必须重视的一项产业,从根本上解除大众重工轻农的错误思想,由此才能够调动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让农业可持续化发展起来。

  4.2协调生产与需求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方面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协调生产,环境以及人口所需三者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可持续化发展注重的是一种整体上的发展,用使用不至于给“环境”带来压力的最少资源,“生产”出可以满足现阶段人口“需求”的最大贡献。或许民间的其他法律无法为之提供帮助,因为对于民间的私法来说效益首先是个别的、微观的,然后以此去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所以,它难以解决个别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但是对于立足于整体效益的经济法来说,其哲学观和价值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两者之间和谐统一,不会存在突出的矛盾,从这一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干预调控经济的一种合理的手段,经济法对于调节整体化的供需关系是十分有帮助的。

  根据整体的分析来看,如果经济法发展的主要轨迹能够与上文提及的对策大致一致,那么经济法将对中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巨大而又有效的帮助,而随之而来的将不仅仅是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会是中国国家软实力的又一步提高。

  5总结

  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问题,也是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否最终实现。经济法的出现让我们或许可以相信法律是解决它的重要手段。经济法就是农业治理的法宝,通过经济法的完善来健全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进而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及平衡供需关系做出贡献,排除农业发展道路上的重重障碍,才能够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及与整体经济协调发展。而国家要做的则是运用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将这一步构想变成现实

经济法论文10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民族经济法对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关问题。首先,对于民族经济法的作用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发挥规范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少数民族企业利益、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增长等作用,之后,分析了民族经济法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包括民族经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族经济法律更新滞后于市场发展、法律的有边界与市场的无边界存在矛盾、民族经济法执行不到位等,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与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内容、建立法律更新调整机制、理清法律政策边界、提高法律执行效果等。

  关键词:民族经济法;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民族经济法旨在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然而,在实践中,民族经济法对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明显,没有起到保护和推动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质量提升。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深入分析民族经济法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作用发挥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与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族经济法对民族地区应当发挥的作用

  民族经济法是调节民族地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在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应当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规范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秩序。从法理上讲,法律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调节相应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主要是调节经济关系,核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民族经济法存在的应有之义就是维持规范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秩序。例如,民族地区如何实现有效竞争,需要民族经济法予以调节。如果出现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问题,也需要民族经济法予以调节。此外,对于民族地区违法市场秩序的现象,也需要依据民族经济法进行处罚和问责。2.维护少数民族企业利益。一般来讲,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企业管理运作不成熟,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同时,许多民族地区的企业是由少数民族群众兴办,管理经验不丰富,从国家大的发展战略来看,应当对于少数民族企业予以保护和扶持,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小微企业,更应当加大扶持力度。3.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增长。在当前大环境下,精准扶贫成为国家战略,也成为到20xx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工程。从扶贫对象来看,大部分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集区,需要付诸巨大的精力,而扶贫的最根本途径,就是推动地区经济加快增长,这样可以吸纳更多的劳动力,政府也将有更多的财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因此,需要以民族经济法作为保障,建立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增长的长效机制,从而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健康长期可持续增长。

  二、民族经济法作用发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客观来讲,我国民族经济法在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不够突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民族经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民族经济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例如,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没有统一的专门的民族经济法,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不够完善;地方上也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普遍缺少地方条例、政策规定等,这使得一些地方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无法可依,影响了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2.民族经济法律更新滞后于市场发展。一般来讲,法律的制定出台往往滞后于具体实践,这就意味着,民族经济法律的出台、更新,一般是要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显然,法律法规在调节民族地区经济关系方面,往往会表现出滞后性,这也是民族经济法难以较好发挥作用的主要问题之一。3.法律的有边界与市场的无边界存在矛盾。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就意味着,法律一般是对于一些禁止性的问题作出界定,在民族经济法领域,法律是有边界的,这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现象,法律发挥的作用更加突出。然而,在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法律很难有清晰地界定,到底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目前还很不清晰,这需要进一步界定和明确,从而满足民族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促进民族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对策与建议

  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推动包括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应当从民族经济法律体系入手,想方设法发挥民族经济法的突出作用,维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秩序,维护少数民族企业利益,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中国梦。主要的对策和建议如下:1.完善民族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建立完善的`民族经济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当从国家立法层面考虑,由全国人大牵头,研究制定全国性的民族经济法律,以高位阶、高权威的法律规范民族经济事务。其次,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应当结合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出现具体的工作条例和实施办法,从而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再次,各地应当出台地方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最后,基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结合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政策措施,从而形成国家、省、市、县、乡多层次完善的民族经济法律体系。2.加快民族经济法律法规更新。法律不能一成不变,而应当根据变化了的环境,适时作出调整、修改和完善。因此,建议建立民族经济法律法规更新调整机制,定期对各个层次的民族经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的条款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应当做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评估分析,了解各项法律条款的执行情况,好的法律法规内容一定要执行下去,而对于恶的法律法规条款,要及时予以修改更正,从而确保法律法规内容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符合民族企业需求,符合少数民族群众需要,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法规的功效。3.制定民族经济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由于法律法规有边界,而经济行为、市场行为范围广泛,因此,单纯依靠法律法规难以调解民族地区经济关系,必须依靠相应的配套制度,如政策、规定、制度等。这就要求各个民族地区结合实际,本着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则,制定适合的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从而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授权,授予其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职能和权限,并加强职责履行的监督管理。此外,要按照国家的要求,尽量实行简政放权,权力做好应放尽放,一放到底,从而给市场、企业更多的发展空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撒手不管,而是在放权的基础上,退回应有的位置,重点负责对市场行为的引导和监管,避免直接干预。4.注重民族经济法律适用。针对民族经济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执行的流程和程序,规范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从而提高法律执行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水平。同时,应当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民族地区法律意识和法制思维,从而为民族经济法律的执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四、结语总之,民族经济法对于规范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少数民族企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针对当前存在的民族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更新调整滞后、法律内容不全面、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内容,建立法律更新调整机制,理清法律政策边界,提高法律执行效果,从而确保民族经济法发挥更大功效,推动民族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方玉强,浅论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适用与执行[J],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4期.

  [2]田钒平,民族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根本问题——基于西部开发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关性的理论分析[J],三峡论坛,20xx年第9期.

  [3]万忠德,论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J],宁夏党校学报,20xx年第11期.

  [4]孙跃丽,少数民族经济法浅析[J],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期.

  [5]兰培,民族经济法若干问题刍议[J],青海民族研究,20xx年第9期.

  [6]宋才发,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及其研究[J],民族研究,20xx年第9期.

经济法论文11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而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的企业也得到了快速成长的机会。然而,我国经济发展的代价是巨大的,粗犷式的经济发展方式让环境急剧恶化。很多企业无视环境,为缩减自身成本,肆无忌惮地排放污染性的废气、废水以及固体污染物。除此之外,虽然我国有部分企业在维护员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仍然有许多企业只顾小家而舍大家,滥用社会资源、无视职工和消费者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这些行为又有可能进一步激发社会矛盾,给社会带来极多的负面问题,破坏社会和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最终目的是盈利,但在盈利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实质上存在一种包含关系,在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企业应该也必须遵守法律义务这个最低要求,否则就会收到法律的制裁。而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就不像法律责任一样有国家的法律进行强制管理,更多的是靠企业自觉,凭着良心做事。例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权益;工业三废处理达标后排放,保护环境,保障社会效益; 同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些就需要企业更多地去关注自身的道德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特点: 其一,在倡导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的今天,企业不再是过去不折手段的“唯利是从”,而是在盈利的同时关注社会利益; 其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主要是职工、消费者和自然生态环境和社区等; 其三,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企业牺牲自身利益,在利益上做出让步。相反地,承担社会责任,更多的是实现企业与国家和人民的双赢,推动国家绿色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的权益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其四,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近几年来我国大部分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有长足的进步,仅追求利润而忽视社会效益的现象有所改善,但仍然有少量企业存在着“昧着良心”赚钱的陋习。

  二、经济法与企业社会责任间的关联

  ( 一) 实质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首先,从法的价值上来看,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所以,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客体是法律本身。法讲求公平正义,并且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利益。而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关乎全社会的切身利益,也能够为保障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较大的贡献。因此,经济法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统一性,二者有着实质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 二) 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统一

  经济法,顾名思义,就是对国家经济发展进行必要干预、管理的法律。我国的经济法力求站在公众利益的角度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而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若要稳住脚跟,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就必须要自觉地站在作为社会的一份子的立场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无论是经济法还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都是保障人民利益、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即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统一的。

  三、经济法视域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完善

  ( 一)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前文中提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履行。所以,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利用《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来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不断在实践中修改和完善这些法律,扩大法律的广泛性和细致性,做到法有所指。在此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对在承担社会责任上表现出色的企业给予适当嘉奖,以示鼓励; 相应地,对那些无视社会利益的企业予以严惩,警示大众。

  ( 二) 强化民间组织力量

  企业是否能够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关系到全社会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利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之外,还需要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对企业进行监督。在强化民间组织力量方面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先进成果。例如,美国专门成立了代表职工利益的公会,一旦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公会就可以向企业施加压力,由此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实施舆论监督制度,由新闻媒体和新兴的自媒体对民间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对有违法或者危害社会利益行为的企业进行披露,从舆论上对他们施压,进而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 三)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除了外在的监督以外,还需要加强企业的自我意识,增强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企业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仍然需要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来对企业进行指导。对此,政府可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这个报告制度需要企业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向整个社会报告自己的社会责任。举个例子,韩国的三星公司就建立的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事务局就是一个经济法视域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典范———这是一个专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机构,当企业出现相关问题时,它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等多方面进行最专业的处理。所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是一个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措施。

  四、结束语

  企业是否能够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关系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如今,企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引起世界范围内专家和学者们的关注。而中国的情况则更为特殊,作为世界经济的后起之秀,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经济成就令人瞩目。然而,飞速发展的经济也给中国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急剧恶化,食品安全问题曝光层出不穷,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威胁了社会稳定,并且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中国更应该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用经济法去规范企业行为,对企业进行教育之外,还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更要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对企业进行监督,并且举报企业的不良行为再者,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加强企业的自我责任意识也是十分有必要的。最后,还应该将经济法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结合起来,利用这二者的统一性来推动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论文12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

  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

  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

  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

  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

  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三)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考试,不能完全照搬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一般采用闭卷考试,题型一般是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主观和客观题。而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涉及到十几个部门法,内容很多,要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靠死记硬背掌握理解是难以想象的。一般应以理论加实践的方式,必须掌握的内容可以通过闭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察,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

  作者:吴金蓉单位:广东白云学院

经济法论文13

  一、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

  1.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说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内部结构和社会中出现的,可以在进行一些行为时产生一些后果,来使自己在社会里有了不一样的地位的情况,它表现出了社会与法的关系。从法律的基本功能上分析,能分成社会功能与规范功能这两个各类。

  2.经济法功能的不同体现

  (1)从整体上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分析。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成果破丰,比如,在研究经济法利益分配的之后发现,其根本是如何分配集团的利益,分配的目标不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是集团利益;在研究了经济法里的“促进型”发现,“促进型”经济法不但要将功能最大可能的发挥保守性与诱致性,还要通过不同方式来规范市场活动,指引市场动向,将“促进”尽可能发挥的淋漓尽致。

  (2)从功能配合与互补的角度分析。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在于,行政法的作用是保证经济自由、行政权力,而经济法的作用是保证秩序、控制市场竞争,它们的功能是相互作用的,不是单独存在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配合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经济法处于社会本位,它可以对民商法进行补充。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济主体契约不是绝对自由,所有权被限制、当平等性减弱时,民法里的弱点就体现出来了;在对社会法和经济法的配合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社会法可以配合经济法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可以保证社会整合的作用,而经济法可以发展社会整合作用。

  (3)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经济法其主要表现在三点:首先,在研究时无法做到全面性,现在针对经济法的研究一般是经济功能的研究,而社会功能研究的比较少,或者只注重研究经济功能。一般会把社会功能当作一种从属功能,而不是特别鼻祖。其次,重点研究经济法的各种功能,不过对各种不同的功能之间的关系研究的不够,比如怎样平衡不同功能间的矛盾等。最后,重点研究别的部门和经济法的配合和组合,更倾向于从外界的数据来分析经济法的功能,而不是深入了解经济法里的消化功能和不同功能的协同工作。

  3.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

  以上研究表明,经济法存在社会二元功能。通过其产生效果的方面可以分成文化功能、社会功能、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这里面的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会对我国的发展产生明显的作用,而且这两种功能的联系也相对来说更紧密,它们组成了经济社会的二元功能的体系。总的来说,在经济领域的功能能看作是经济功能中的一种,而在社会领域里的功能可以看成是经济法里的社会功能。

  二、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之冲突

  1.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的冲突

  (1)经济法的经济功能。经济法中的经济功能可以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平衡的发展、效率的发展。社会功能是说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安全、正义、公平的目的。这两种功能的目的是一样的,社会功能可以使经济功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功能可以帮助社会功能展开。因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作用核心不一样,所以两者的功能也有着一些矛盾,会制约彼此发挥其相应作用。社会功能主要目的是社会更好的发展,尽可能的体现社会效益,但是经济功能的重心是经济的提高,它们的'不同的目的会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使得经济法中的两个主要功能间存在了隐患。

  (2)经济法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冲突的内在根源。经济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主要是社会生活和经济里的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尽管每个人对效率和公平的认识是不一样的,不过一般来说,效率主要是人们对经济效益和经济功能的看法,公平是人们对社会效益和社会功能的看法。经济法里的这两个功能一直是一种冲突的状态,当最大化的体现一个功能的作用时,可能就要相对来说的降低另外一功能的作用,这是现阶段不可避免的。

  2.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在具体领域中的冲突

  (1)以收入分配领域为例。收入分配对我们国家的人民的经济、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民经济能否正常的运作,也会影响到在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们的社会正义公平和利益能不能达到,所以其拥有非常大的社会意义。不过站在经济法的经济功能的角度来说,想要提高效率就要尽可能的优化收入分配,这样可以达到持续发展的目的;不过站在社会功能的角度上来说,就要利用收入分配来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尽管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不是独立运行的,在某些特殊的时期,它们的作用核心又是不一样的。另外,经济法中的这两种功能的矛盾不是仅仅和经济法律相关,它还和我们国家在某个时期的相关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与经济社会产关的政策可能会激化或缓解经济法中的这两个功能的矛盾。现实生活中,假如站在经济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的视角来说,我们国家目前关于工资的立法难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说是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的矛盾的更高层次的体现。

  (2)以房地产市场领域为例。在房地产领域中,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也不是一样的,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对立的。比如,站在经济功能的角度来说,地产行业的壮大可以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这点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实例。不过由于以前的政策等限制,地产行业的社会效益受到了重视,经济功能的强调,使得经社会能的体现不再是重点。但是如果经济功能的作用使得我们国家的民生出现了问题,社会功能又会被重新重视。所以,事实证明,在我们国家的地产行业中,经济法里的两个主要功能没能很好的协同合作。

  三、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

  1.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的平衡

  (1)社会法对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作用更为直接。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受到的社会法的作用更明显,原因是,尽管社会法与经济法在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中的考虑重点不一样,不过,它们同时有着经济社会二元功能,有着社会和经济的两个作用。所以,可以使用社会法来补充经济里的社会功能的缺点,在体制里面直接产生效果,作用更明显,效果更好。有些专家说,在经济法中,社会功能不受重视,强调经济作用,就是说的在市场经济体制里面产生的效果。经济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需要社会法来平衡其社会二元功能的,这非常有必要。这种情况可以利用社会法的规定、制度等来表现,比如,就业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它也是一个经济现象,这个问题是经济法与社会法都要考虑的,不过社会法从外而内的作用的效果更好。也有一些专家说,想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就业问题,社会法的作用倾向于修正和社会增效,而经济法倾向于经济增效与防范,它们的功能必需要配合、协同工作,才可能更的解决的问题。

  (2)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缺陷而产生。民商法中是一些不足的,经济法可以完善这些不足,民商法在解决社会问题时会有一些缺点,而经济社会的二元功能中的经济法可以对其进行完善,补充;同样,想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社会功能,也需要民商法的支持。所以,可以说,经济法里的社会经济二元功能同样需要民商法的平衡,它们彼此需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做为分析对象,民商法可以利用侵权责任制度与合同违约制度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这就体现了民商法中的经济功能;经济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消费者的权力,来维护他们的权力,这就是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比如在土地管理和产权的领域,尽管经济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着经济作用,不过它主要表现的还是社会作用;在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时,民商法能使用一些经济补偿手段来弥补相关人员的经济损失和权力,这样就可以对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平衡。

  2.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在具体领域中的平衡

  (1)以财税法中的税法为例

  以财税法里的税法为例:我们国家的税收里的大部分会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生活水平上,比如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社会保障,所以站在税收的角度来说,税法也有一些社会功能;因为税收不但是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我们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方法,所以税法也有很强的经济功能。除了明确的制度,税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与张力还可以在民生改善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所体现。首先,我们国家可以收取合理的税务来改善民生和加快国家的发展,相反,不科学的税收也会阻碍民生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税法里进行科学的改变来尽量使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达到一定的平衡,尽可能的降低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张力。比如,个人所得税就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个税里有关薪金、工资所缴纳的费用是阶梯式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每个时期的生活成本都不同,所以我们国家会有针对的对税收进行调整。利用这种手段,可以体现税法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国家在通过税收来改善民生状态时也可以利用税收所得来加快经济水平的提高。

  (2)以金融法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为例。将金融法里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做为例子来说,这种基金是想要避免特殊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可以说是我国人民的维持基本生活的基金,所以针对这种基金所设立的制度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性质比较强。不过,假如这个基金是一个静态的基金,它是无法抵抗CPI的冲击的,所以要使用一些方式来经营,达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的。而且,这个基金的数目越大,在经营它的过程中也会对经济产生一些促进作用,所以社保基金法也有着经济功能与经济性。怎么样来平衡社保基金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是我们国家现在比较关注的问题。不过,在我们国家的现阶段,是没有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法的,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利用经济法中的自我调整来平衡社会保障基金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四、结语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使经济法中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里的矛盾降低达到平衡,是在现阶段不可忽视的问题,这对完善我们国家的经济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利用经济社会二元功能来调查分析,在实际应用里改善民生中使其发挥作用,促进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利用这些分析结论来深入了解经济的作用,获得更多、更完美的新的认识。

经济法论文14

  各高校为财会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财会人员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培养财会人员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事实上这一目的是较为功利的,可以理解为用法律知识武装财会人员,最终目的还是服务财会工作本身。由于财会工作属于经济活动的范畴,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按照一般理解,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经济类法律知识。因此,长期以来,在我国财会类专业的培养体系中,经济法课程从未缺席。问题在于:财会专业的从业人员仅仅需要经济类法律知识吗?其他法律知识是否需要,是否需要了解系统的、专业的法学知识体系,以便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经济类法律知识就是经济法吗?

  笔者认为,对于财会从业人员而言,需要具备较为专业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不仅需要熟悉经济类法律知识,还需要学习与职业关系密切的其他重要法律知识。经济法这一概念从未涵盖上述法律知识,与其说是经济法,不如说是民商法更为贴切。

  随着部门法划分界线的逐渐明确以及法学学科的不断发展,“经济法”这一概念不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或“与经济相关的法”这样的表面含义。严格地讲,“经济法”这一名称已经不能完全涵盖本教材的内容,因为从部门法意义上看,本教材不仅包括经济法相关制度,而且还包括民商法相关制度。但是考虑到本教材的名称一直沿用,已约定俗成,且本教材也不是学术意义上的教材,因此继续使用“经济法”的名称。以上是20xx版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关于教材名称的解释,显然,大纲的制定者已经意识到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变迁,沿用“经济法”这一名称更多的是为了尊重传统或者说是为了方便。然而笔者认为,从严谨和科学的角度出发,这一将错就错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并不符合两大学科的严谨精神。因此可以借名称重构的时机,索性重构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一方面摒弃“经济法”这一错误的提法,创设财会类专业通用的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同时统一CPA考试和职称考试大纲中的法学部分内容,仅在难度和深度上加以区分即可。

  本文旨在于财会专业的语境下,重新明确“经济法”这一概念,以期重构财会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好地为财会专业的教学和人才培养服务。

  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

  笔者认为,传统高校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基础教育,由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承担,目前各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一般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结合,学时数较少;第二个层次是财经法规教育,由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承担;第三个层次是系统的民商经济法律教育,由经济法课程承担。其中,第三个层次一方面由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经济法课程承担,一方面由于CPA考试和职称考试的引导,由学生或者财会工作者在应试的过程中自学完成。

  上述体系由基础至上层,由浅入深,由易到难,体现了我国财会类专业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是基本合理的。然而,由于各高校在经济法教材的遴选上做法不统一,使得这一层次的内容出现了分歧。有些高校以考试为纲,选择CPA考试的专用教材,有些高校则选择其他的经济法教材,这些教材的内容也以民商法为主,内容更广,但难度普遍偏低,较难满足财会专业的需求。那么,既然是知识体系,能否由通用的考试大纲和教材来实现呢?笔者的设想是,整合财经法规、会计职称考试、CPA考试的法学教育,编纂一本适用于财会类专业的通用法学教材,同时放弃“经济法”这一错误名称,譬如,可将名称设定为“财会类专业通用法律基础教程”。这一教材可以同时完成思维培养、能力培养、应试三大任务。

  那么,应运而生的就不仅仅是“经济法”这一被误读的名称的问题,而是从源头解决财会类专业各类重大考试的科目和大纲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牵涉面广,影响亦颇大,很难在短期内解决。因此,当下比较现实的做法不是改变考试科目和大纲设置,而是在考试不变的情况下,解决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问题,即对各高校的课程设置和大纲进行改革。这也是经济法教学改革这一命题衍生出来的更加重要的问题——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改革问题。当前,受考试科目和大纲等问题的制约,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是教材而不是考试的科目及大纲设置,而目前市面上并没有一部适用于财会类专业的通用法学教材。如前所述,此教材不宜继续使用“经济法”这一名称,在内容遴选上也不需要受经济法或民商法这些名称的限制,可以以CPA及会计职称考试的大纲为蓝本,在满足学生未来应试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财会类人才培养的需求,对大纲已有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增减,形成新的内容体系和新的教材。

  内容遴选的思路

  新教材(考试大纲)内容遴选的思路主要是整合。首先,考虑在财会类法学教育体系中取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单列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将重要的财经法规知识归入新教材各章;其次,考虑统一CPA考试和会计职称考试中法律课程(目前的科目名称是经济法,CPA考试与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存在较大差异)的大纲。如前所述,新体系内容的遴选要兼顾思维培养、能力培养、应试三大任务。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从考试大纲出发,剔除其中不合理的内容设置,同时增加财会工作中必需的法律知识,将这些知识进行系统编纂,形成较为科学的法学知识体系。所谓不合理的内容设置,是指缺乏实用性、法理难度较低的`、以记忆为主的法学知识。譬如,CPA考试、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大纲中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本身以记忆性的制度为主,不涉及较多的法理,且实务中较少适用,亦不属于考试命题的重点,可以考虑删除;又如,CPA考试经济法大纲中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与国际贸易课程(财会类专业的基础课程)重复;再如,与支付结算关系密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仅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中有部分涉及,但并未出现在CPA考试和职称考试的经济法大纲中,有必要增加;另外,也可考虑增加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值得注意的是,新教材需要充分考虑法学学科的专业性和体系,即首先要让财会类专业的学生进入“法律之门”,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体系,再考虑学习更复杂的法律知识。这部分内容将由整个体系中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民法基础知识部分解决。目前考试大纲中的这一部分内容篇幅较少,与整个体系的风格类似,碎片化的知识堆积。因此,有必要增加这部分内容的篇幅,使这部分内容真正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而不只是只字片语的引言。而其余内容的编排也要考虑先后顺序,考虑各部分內容之间的关联,确保每一部分内容之前都设置必要的先修内容。

  财会类专业通用法律基础教程大纲(建议稿)

  结合教学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笔者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CPA考试以及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在尽可能涵盖大纲全部内容的情况下,略作删减,并加入了少部分未在大纲中但却较为重要的内容,内容总量较大,适用于50学时以上的教学安排。此稿存在内容庞杂、取舍不合理的地方,章节顺序亦未必最优,仅为抛砖引玉之用。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需在原大纲的基础上加强);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可以并入第一章);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物权法;第六章,知识产权法;第七章,破产法;第八章,金融法(沿用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的大纲内容,同时增加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支付结算的相关内容);第九章,税法(整合职称考试中的全部税法知识);第十章,财政法(含预算、政府采购);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第十二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十三章,民事诉讼与仲裁;第十四章,财务人员职务犯罪。

  结语

  本文缘起于CPA考试和会计职称考试对“经济法”一词的误读,初衷实际上是重新梳理其中内容,并将课程名称改为更加贴切的民商法。然而,民商法的名称也无法涵盖目前大纲涉及的全部内容,同样不够确切,不够严谨。而严谨是财会专业和法学专业共同的精神,即使是考试辅导教材,也不应放弃这一精神,更何况是国家级的考试。因此,与其在课程名称上纠结,继续维系文题不符的尴尬,不如趁此机会改革整个考试体系和整个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突破名称的限制,将财会专业所需的重要法学知识全部整合到新的考试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之中,作为财会专业统一的法学考试,可以说是财会专业的“小司法考试”。这有利于财会专业人才全面了解法律常识,培养法学精神,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财会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财会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

经济法论文15

  一、引言

  上世纪90年代,“三农”问题成为了国家和人们关注的焦点,“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三大问题,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支持,我国农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随着农民更加边缘化,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岌岌可危。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民利益,宪法问题是关键,是解决好农民问题的最根本的方式,宪法是法制的核心,法律手段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公平高效的手段,农民问题需要通过经济法、刑法等诸多法制保障来共同解决。

  二、农民权益与经济法的交点

  农民权益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包括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前者对后者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是其得以实现的保障,而后者又是决定农民权益的基础因素。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和影响了人类的其他经济活动的发展,是人类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业剩余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原动力,没有农民利益就谈不上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造成农业发展的停滞不前,甚至衰退,从而影响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农民权益的这些特征,不仅决定了农民权益的重要性,也使得农民权益与经济法之间存在了天然的交点与基点,这就是经济利益。

  随着经济发展,各市场主体纷纷为各自的利益展开了争夺,处于弱势的农民群体需要得到国家的利益保护,这就要求政府进行各方面的利益协调,通过重新定位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重新确定和限制人们利益行为范围。经济法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着眼点就是经济利益。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首位,实现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等方面的整体协调统一,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经济法消除了极端个人权利和自由放任的消极影响,保证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运行。

  三、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逻辑基础

  在对农民权益进行经济法保护时,有必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人类的活动是以欲望和利益为基础的`,将利益主体、客体和中介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在经历了社会结构、分配方式和经济体制等方面的改变后,如何保护最)‘-大人民群众的根木利益,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确立利益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经济法通过经济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农民经济利益,权利是以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而义务则是强制性的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将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

  四、保护农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与经济法

  利益关系是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利益关系不但对社会进一步发展有着很深的影响,而且也是社会矛盾、危机、冲突的根源。从最初的平衡状态,到现如今的不平衡状态,利益关系经历了由暗到明,由隐性到显性的阶段性变化,使得利益冲突口益突出。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这就要求人们能够自觉的形成社会认同感,以人为木的让大多数人分享发展成果,使人们对利益关系、社会价值观等形成强烈的认同感。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和突破。

  利益机制的建设首先要从制度安排着手,只有在确立的利益机制科学、系统、有效的情况下,经济法才能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工作中发挥最大作用。建立健全的利益机制体系要从法律制度的源头做起,发挥其特殊的调节器和控制器作用,引导人们合理选择利益目标,科学处理利益关系。解决了制度安排的问题,接下来就要对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力水平进行研究,特殊的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获取利益,使得人们不可能同时同步获得相同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包括对教育、科学、文化的扩大供应,增加利益的供应量。同时合理安排相对利益的获取差距,使得人们在分享利益时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五、经济法视野下保护农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体系

  1.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机制是对利益带有原动性的有机系统,包括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利益,好的利益机制是实现和保护利益的前提。个人是最基本的利益主体,多个个人利益构成了群体利益,进而构成了社会利益。随着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兼顾整个社会的公平,实现大多数个体的利益越来越重要。

  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是农民利益丧失和被腐蚀的主要原因,由于力量薄弱,农民无法通过个人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需要一个“集体组织”、协会或机制来代表农民。在我国,就连私营企业都有自己的协会,虽然西方国家农民数量大幅度下降,农业生产产值份额也相对较少,但其建立的利益集团数量之多、覆盖面之广,以及利益集团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我国应该借鉴学习的。而我国农民人ii占总人}}比例约为70%,但除了政府和人大为数不多的代表之外,没有一个能够为农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集团。因此,从立法源头上确定中国农会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必要的。

  2.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

  要想突破农民权益问题这一困难,我们还需认识到所面临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农民权益受侵害问题突出。农民没有利益代表团体,社会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的侵害程度不断增加;其次,农民权益的缺失问题。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农民在劳动就业权、政治人权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现象;再次,农民权益的流失问题。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国家近几年推出了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政策,但是在农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的商人和厂家却利用了这一政策,进而占有了农民利益;最后,农民权益的匮乏问题。

  回顾历史,我国的农民权益争夺之战在朝着胜利不断迈进,农民权益是中国最大阶层的权益,把农民权益保护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够解决农民权益问题,才能够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没有利益增量就没有农民的动力,利益增量需要通过机制和制度的建立来获得。制度剥夺和市场剥夺构成了剥夺农民权益的两种力量,前者是主要原因,后者是农民竞争力低等自身原因。长久以来各种制度的实施,己经对农民公平竞争造成了冲击,在经济法制度安排中,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均能在发展中真正解决农民问题,在新增利益的过程中提供制度安排,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来改变现状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案。

  3.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

  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悬殊的利益分配带来了不和谐的冲突现象,然而财富分配的木质就是经济利益的分配,只有将冲突转化为和谐,才能整合调整悬殊的利益分配,我国应该通过法律制度安排重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利益,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纠正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统一。通过利益协调环节社会各阶层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不同社会阶层、区域和全体间利益的系统平衡,对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合理定位,做到巩固一个基础、实现两个平衡,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能够通过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对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以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引导个体行为,达到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还要注重协调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而国家通过政治力量,以多种方式取得农民创造的价值;另一方面,国家利用分配职能给予农民产品、货币或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六、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与制度构想

  1.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

  在探究农民权益的保护机制时,我们应该首先考虑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第一,最小限制与最大促进原则。前者是指在限制农民权益时,无论何种政策和法律都要采取最小范围、程度和代价的手段。后者是指最大限度的把农民利益增加起来,使利益范围、程度、效应最大;第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平和效率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社会价值,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能够呈现异向变化,也能够呈现同向变化。公平原则要求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协调制度,经济法的公平观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公平的高层次的水平上的,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强调机会平等、实现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之一。在对社会增量利益的分割中,公平先兼顾效率原则能够更好的利用制度的作用保护农民权益,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也符合我国农业的具体情况;第三,兼顾农民利益与平衡协调原则。农民利益的高低,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因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有原则性的进行利益协调,处理好农民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逐步缩小利益差距。

  2.农民权益保护的经济法制度体系的构想

  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社会生产创造利益,中国农民权益问题需要以这种利益为基础,来建立制度保障体系。首先,建立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经济主体法律制度需要政府管理主体的完善、村民委员会主体制度的规范、社会中间层主体制度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主体制度的勃兴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变革;其次,建立农村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我们主要进行竞争行为、商品市场规章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等建设,优化农民制度生存环境,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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