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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协力银行革新发展及启发经济论文
20xx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地震海啸灾害和核电危机等内外部因素冲击,日本政府大力推动本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强化其政策性职能,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积极支持作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TheJapanBankforInternationalCooperation,简称JBIC)是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使命“旨在为日本和国际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以及提高日本国民的生活水平而开展业务”。在本次政策性金融改革过程中,JBIC将于20xx年4月1日从日本政策金融公库(JapanFinanceCorporation,简称JFC)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行政法人,更好地发挥其推动日本企业“走出去”活动的支持作用。近年来JBIC的改革发展对于我们了解并把握国际上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些总体特征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JBIC总体情况介绍
原JBIC成立于1999年10月1日,由原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海外协力基金合并成立,定位是政策性融资机构(PolicyBasedFinancingInstitution),是当时的日本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和日本官方发展援助(OfficialDevelopmentAssistance,简称ODA)主要执行机构。2008年10月,日本政府将ODA业务从原JBIC剥离并由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apanInternationalCooperationAgency,简称JICA)承办;JBIC专门从事国际金融等业务,并与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合并成立JFC。2010年6月,日本政府提出要从“强化灵活性、专业性以及提高对外交涉能力的角度”研究JBIC的业务模式。2011年5月2日,《株式会社国际协力银行法》(简称《JBIC新法案》)公布并开始实施。JBIC在其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与日本政治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金融需求紧密结合,持续体现政府意志。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日本国内资金较为紧张,日本输出入银行主要对日本出口产品在生产期间所需资金提供“生产性出口融资”,通过财政资金为船舶、车辆、成套设备等出口项目提供长期信贷支持。1952年,该行增加了进口信贷和担保业务,支持国内短缺的能源和原材料等资源进口。在日本出口商品日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背景下,日本输出入银行逐渐转向“延付性出口融资”。上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日本企业由单纯出口转为向海外投资并重;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将出口信贷与ODA整合在一起由JBIC统一承办。进入21世纪以来,在尽量缩减政策职能范围、充分发挥民间金融机构作用的指导思想下,日本政府将ODA业务又从JBIC分离出来并将JBIC并入JFC。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日本政府从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角度出发,将JBIC从JFC独立出来。此外,JBIC还负责提供为驻日美军再编①提供便利的有关金融服务,这也充分体现了其政策性银行属性。
JBIC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两种。一是日本政府依据JBIC的业务规模发展不断追加资本金。2011财年,日本政府向JBIC追加了355亿日元(等值约4亿美元)的资本金。二是除政府拨付资本外,JBIC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政府借款和发行JBIC债券(见表1)。根据规定,JBIC可以从政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但从后两者借入的资金仅限于满足资金周转和特定用途的短期借款并必须在同一个经营年度内偿还。3。FILP机构债券自2001财年开始发行,在日本国内资本市场以JBIC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无政府担保。JBIC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日本税法,JBIC无论是作为JFC体系内的机构,还是2012年4月以后作为独立的公共法人,都没有交纳法人税的义务,不用交纳所得税和印花税。根据《JBIC新法案》有关规定,JBIC还可以各缴执照税、不动产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和特殊土地持有税等税金。JBIC作为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运营原则着眼于在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同时保持自身可持续发展。JBIC的运营原则分为五方面,一是准确实施政策性金融业务;二是补充民间业务;三是收支相抵;四是维护和提高国际信用;五是专业自主灵活开展业务。
二、JBIC近年来的改革发展
《JBIC新法案》明确了JBIC的职责。JBIC的职责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促进日本在国外重要资源的开发和获取;二是维持并提高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促进以防止全球变暖等保持环境为目的的海外事业的开展;四是应对国际金融秩序的混乱。前三方面的业务主要是为了直接服务于日本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第四方面的业务则着眼于稳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金融体系,为日本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或减轻外部因素对于日本经济的不利冲击。此外,以上四方面业务都须在补充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前提下进行《JBIC新法案》继承了现行《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法》中对JBIC组织结构和会计方面的规定,强调保持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属性不变。JBIC在任何时候都由日本政府全资拥有,其职责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日本政府的需求,其组织架构仍旧保持不变。为维持JBIC的信用并保持顺利融资,日本政府继续对JBIC发行的债券提供担保并继续向JBIC提供融资便利。由于JBIC为全资国有金融机构,JBIC必须在提留足够的准备金后向日本政府中央财政上缴其剩余利润。JBIC的预算必须提交并由日本国会审批通过后执行,其账户财务状况相关报告必须提交日本国会,由日本政府监督JBIC修订其内部相关规章。《JBIC新法案》将JBIC在应对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的一些临时业务作为常规业务固定下来,扩大了JBIC的业务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性银行的作用。根据《JBIC新法案》,此次业务范围扩展将于2012年4月份正式生效。届时,JBIC将可以向发达国家提供出口信贷,对所有日本企业提供海外收购贷款、短期搭桥贷款,经由日本民间金融机构实施“中间信贷”,为货币互换、应收账款、企业债券和出口信贷提供担保等。
三、有关启示
作为日本成功实现经济赶超战略的重要工具,JB:请记住我站域名IC其自成立以来就结合不同阶段国情不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发挥政策性银行的独特作用为日本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吸收JBIC等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近年来改革发展的一些正确做法,有利于更好的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政策性金融服务。
一是动态调整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从JBIC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上看,其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始终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中。在应对此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JBIC大幅度增加了业务范围。从实践来看,由于一国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政策性金融的边界也在不断调整,某种业务在一段时期内具有政策性,在另一段时间内可能具有商业性。如果僵硬固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必然束缚其较好的发挥作用。因此要建立完善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通过修订法律或者章程来规范政策性银行业务发展。JBIC在每个阶段的改革发展都通过修订法律得到了法律保障。修订后的相关法律及时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不仅JBIC的管理模式、风险控制机制、风险补偿和业务范围调整有章可循,而且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外部管理也有法可依。在修订相关法律的条件尚未成熟时,可以通过修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章程来阶段性实现这一目的。
三是及时补充并增强政策性银行资本实力并注重维持财务可持续性。JBIC作为政策性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在2011财年末为21。23%,甚至高于全球绝大多数商业性银行。从2008年至2011年,日本政府每年都向JBIC注入资本以支持其发展。JBIC的资本充足率较高,不仅直接扩大了其低成本资金来源,还有利于维持其较高的信用评级,从而在国内外金融市场获得更多低成本融资,从而减小其经营压力。尽管JBIC只公布年度盈利,并不计算资产收益率(ROA)和资本收益率(ROE)等商业性银行业绩核心指标,但根据其年报计算的ROA仍达0。46%、ROE为2。87%,较好地体现了财务可持续性。从实践上看,政策性银行虽然不追求盈利,但也不能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其发展必须更加依赖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为其提供高质量和充足的资本将极大有利于其长期稳健发展。
四是可考虑通过商业化途径为政策性银行筹措资金。由于不吸收存款,JBIC的资金来源高度依赖发行债券。在2011财年,JBIC通过发行由日本政府提供显性担保的外汇债券筹措了41%的资金。同时,自2001财年起,JBIC开始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发行日本政府不提供担保的机构债券,体现了其筹资模式由国家包办向市场筹资模式的转变。尽管国际清算银行(BIS)对存款类金融机构持有这两种债券给出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前者为0而后者为10%),但由于JBIC良好的历史信用记录以及雄厚的资本实力,因此穆迪评级公司和标普评级公司对于这两种债券给出了同样的信用评级(即日本政府的主权信用评级)。在这种信用支撑下,近年来通过基于自身信用的机构债占JBIC当年总融资规模的比率不断提升,从2009财年的4%稳步提升至2011财年的8%。基于自身信用发行债券为政策性银行扩大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有政策性需求的业务,高效灵活地开展工作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同时,这也是借助金融市场的制度安排,约束政策性金融机构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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