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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处罚决定

时间:2022-03-05 11:59:13 决定 我要投稿

撤销处罚决定

撤销处罚决定1

  当事人:xxxxx牛肉面馆地址:xxxxxxx镇街道联系电话:xxxxxxxx负责人:xxxxx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本机关于20xx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年12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

  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xx.00元的行政处罚。 20xx年3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年3月26日

撤销处罚决定2

  10 月18日,我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对史嘉昕、刘宝忠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20 ﹞津南国土罚字第88号《土地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

撤销处罚决定3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xx公(治)撤字[200x]第018号被处罚人:xx,男,汉族,初中文化,198x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012126198x102x1211,现住址:xxxx市xx县xx乡xx村,农民。

  违法犯罪经历:200x年9月4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后查明,其20xx年4月14日曾因盗窃被xx省xx市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报xx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于200x年9月9日,以x劳教字[200x]第025号决定对xx劳动教养一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及《公安部法制局关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能否变更为劳动教养问题的电话答复》(20xx年8月9日)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撤销xx公(治)决字【200x】第200x004x44号对xx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劳动教养决定,xx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20xx年九月十日

撤销处罚决定4

XX:

  我分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吉)煤安监白山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做出了 的行政处罚。经我分局审查,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现决定撤销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章)

  年 月 日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日期: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送交行政相对人,一联存档。

撤销处罚决定5

刘春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xx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xx]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xx年9月28日

撤销处罚决定6

  当事人: 牛肉面馆 地址: 镇街道 联系电话: 负责人: 性别: 男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本机关于 20 年 12 月 22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 )食药监食听告〔20 〕233号;20 年 12 月 26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食药监药罚告〔20 〕233号;20 年 1 月 5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监食罚〔20 〕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 .00元的行政处罚。 20 年 3 月 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 )食药监食听告〔20 〕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食药监药罚告〔20 〕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监食罚〔20 〕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 )食药监食听告〔20 〕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食药监药罚告〔20 〕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监食罚〔20 〕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X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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