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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审计论文

时间:2023-04-01 09:07:2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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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审计论文

  审计完成后,审计部人员结合内部控制理论、风险管理理论总结评价,绘制内部审计风控矩阵,提炼审计经验教训和审计方法论,编制审计工作手册,为后期进一步开展审计提供参考与指引。

工程建设施工审计论文

  【1】探索工程建设过程审计创新审计成果运用

  一、实施目标

  (一)运用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开展农网工程过程审计

  从农网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出发,将审计监督贯穿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直至竣工投产全过程,在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概算、施工、监理等建设等各阶段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

  及时发现和规避招投标、合同管理、承发包、现场管理等项目管理风险,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内控管理,强化责任意识,从而最大程度引导和规范各方的行为,有效遏止农网工程建设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建设投资效益。

  (二)基于风险导向,创建动态跟踪审计机制

  在总结历年工程结决算审计经验的基础上,改变传统事后审计模式,从工程建设风险分析入手,针对农网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物资供应、结决算等方面的管理缺陷,创建动态跟踪审计机制,增加现场审计力度。

  将审计从静态向动态转化,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融合,将问题化解在项目实施中,以提高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能力。

  (三)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促进审计成果应用

  针对工程建设风险,落实过程审计范围和重点,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从项目投资决策开始,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以风险事件作为进一步延伸审计的条件,及时发现、及时规避工程项目管理风险,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二、实施经验

  (一)从工程建设的要素投入出发

  纵向而言,从工程建设的要素投入出发,以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为主要切入点,针对项目的各个环节和全流程进行跟踪检查审计。

  物资管理审计以实物管理为重点,检查项目物资的采购计划、采购实施、物资合同、物资实物管理情况,重点关注物资实物的仓储、验收、入库、出库、保管、盘点等环节的规范性,审计物资台账的完备性、账簿与实物的一致情况。

  工程管理审计以项目进度、安全质量、监理、结算管理为重点,结合项目过程记录资料与现场踏勘,重点关注施工及监理过程资料的管理、工程建设计划实施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工程量结算管理、物资需求用量与现场实际对比情况等。

  财务管理审计以项目资金流向为主线,对工程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审计追踪,对项目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工程成本核算与控制等进行检查,并通过财务部门检查劳务外包管理情况,重点审查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劳务分包的合规性。

  (二)从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出发

  横向而言,从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出发,以项目建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为调查对象,针对项目管理各方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检查建管单位从项目前期对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履职情况。

  过程审计重点关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县两级建管单位对甲供物资、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的管理。

  检查设计单位从接受委托勘查设计开始,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设计资料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过程审计重点关注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中的履职行为。

  检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员投入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的监理履职情况,过程审计重点通过监理日志、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签认、隐蔽性工程验收等环节检查评估监理的履职情况。

  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管理、安全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上的管理情况,并延伸审计劳务分包、物资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方面。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载体,其过程审计重点关注劳务外包、物资实物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方面。

  (三)推进审计成果运用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审计意见交流会的形式,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的意见交流。

  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问诊把脉、集思广益。

  充分理解被审计单位的难处和痛点,为他们出谋划策,培训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和监督职能。

  同时,运用管理理论和管理工具,推动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程日报报送方法和优化物资台账等方式,实现审计成果的运用,降低整改难度,保证整改效果,提高审计的时效性,促进风险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化解。

  三、实施的效果

  在2015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及以下项目过程审计中,市公司专项审计组共出具了150多份检查意見,提出问题200多条,内容涵盖施工管理、工程造价、安全质量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通过此次过程审计,充分发挥了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增强了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效率性,特别是得到基层单位的高度认可,增进了对规范业务的理解,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

  (一)促进地方政府支持,形成项目建设合力

  针对影响工程项目进度滞后、工程材料物资到货滞后、项目阻工等问题探讨中,促进了被审计单位与当地政府的沟通。

  逐渐认识到在新一轮的农网改造工程是政府精准扶贫的核心内容。

  部分单位在项目储备阶段已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部分单位正在与涉及2016年农网改造工程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延伸到具体改造村,将农网改造进度纳入业绩考核,使乡镇政府及村(社区)对现场突发情况能够快速启动协调解决措施,确保项目阻工能够及时解决。

  (二)促进充实建管力量,加强农网工程组织管理

  通过跟踪审计与整改优化,从市公司到县公司均不同程度加强了农网工程项目管控。

  首先,将农网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协调,分管领导全程具体督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职,落实供电所同进同出和协调责任。

  其次,通过增加项目建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明确供电所主体责任和属地化管理责任等,通过整合各方力量,以充实项目管理力量。

  最后,加强农网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和周例会的管理,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研究问题与解决方法,从过程中推进农网工程项目有序、高效开展。

  (三)推动完善安全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

  通过审计整改,大多数被检查单位对项目安全的重视程度有了较大提高,项目安全管理状态得到改善。

  例如,部分公司加强安全巡查力度,增强巡查计划的可操作性,明确巡查重点,及时通报巡查情况,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相关班组及人员进行经济考核,强化了安全责任落实。

  同时,借助农网工程现场安全管控平台,完善农网工程安全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扩大安全监管覆盖面,及时开展现场巡查并进行重点监控。

  (四)推动物资计划管控,缓解物资供应滞后压力

  针对部分项目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物资供应滞后现象,经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深入交流,从农网工程全过程工期计划、物资需求计划提报、督促供应商排产、施工单位项目进程、物资基础管理、物资信息报送等多方面入手,梳理问题症结,加强管控措施。

  因此,在以后批次的农网改造项目中,已基本杜绝了物資供应滞后现象。

  (五)探索“完工一个、验收一个、结算一个”的项目管控思路

  在审计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补充、完善过程管控资料,促进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加强自身组织力量,严格履职到位,加强日常过程资料的及时性和完善性,尝试开展“完工一个、验收一个、结算一个”的管理思路,杜绝项目完工后才开始收集整理各类过程资料,推进了验收、结算、物资清算工作的步伐。

  (六)将审计视角前移,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服务职能

  将审计监督贯穿于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直至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和纠正过程管控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现场指导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

  从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角度,通过探讨有效的问题解决思路、编制“农网工程项目日报表”报送工具和“县级公司农网工程实物出入库管理台账”工具等,切实帮扶被审计单位将风险化解在项目实施过程之中,减少建设工程实施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促进建设单位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科学管理,加快工程项目结决算步伐,整体上提高建设投资效益。

  (七)总结审计工作经验,为后期过程审计提供指引和借鉴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设计农网过程审计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完善问题分类与问题描述,批量生成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并分析审计项目实施进度,有效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

  审计完成后,审计部人员结合内部控制理论、风险管理理论总结评价,绘制内部审计风控矩阵,提炼审计经验教训和审计方法论,编制审计工作手册,为后期进一步开展审计提供参考与指引。

  【2】关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规范性将能够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促进投资节约。

  2010年5月5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规定:“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企业应进行严格审核。”此项规定虽然对合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对应合同审核的主體并未加以明确。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审计监督对于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审计部门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工作应由审计部门来实施,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名不正,则言不顺。

  目前,审计部门只能将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审计时求证的一项内容,对合同本身暴露出来的涉嫌滥权行为等问题缺乏有效的防治手段,不仅追不回已形成的损失,而且掩盖了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

  因此,应当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对审核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审计评价,以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的目的。

  下面先通过几则案例,说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必要性。

  1.案例一:某医院病房楼装修工程结算审计。

  某医院在发出的病房楼装修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发包人不付设计费”。

  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该项目负责人王某收受了施工单位的好处,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在合同中添加支付设计费的条款。

  审计部门结算审计时,将这笔费用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背离”为由审减。

  施工单位不认可审减结果,并以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

  法院支持了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

  该项目给医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项目负责人王某也因贪`被某检察院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审计部门据此对设计费予以核减是合法的。

  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能否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因此,即使该合同无效,法院也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某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固然可恨,但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机会可趁就值得我们深思了。

  为什么一个人就能随意在合同中增加条款并生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缺少了合同审核的关键环节,没有建立强制性的工程合同审计制度,项目负责人利用手中不受制度约束的权力,为承包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因此,一个人的不当行为足以影响整个单位,损害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如果不建立强制性合同审计制度,类似循私舞弊的现象怎么能够杜绝呢?

  2.案例二:四川省南部县北环公路工程结算审计。

  建设单位报审一个标段造价112.15万元,审计部门核减额为58.64万元,审减率为52.30%。

  承包方不认可审减结果,另外出具了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欠款凭证,一纸诉状将建设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还清欠款。

  法院复核了欠款凭证的真实性,没有采信审计部门出据的审计结论,判决建设单位偿还欠款。

  一审二审承包方均胜诉。

  后来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审计中发现的该项目管理中的不正常现象,深挖出工程质量监理和技术负责人、工程指挥部负责人s贿且和施工方串通,虚报工程量,多套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将相关责任人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承包合同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格与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价格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明确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会谈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施工单位如对审计结果不服时,往往是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建设单位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大多数情况是判施工单位胜诉。

  由此案可以看出,一份未经审计的合同在纠纷产生时,审计是不受法律支持的,是站不住脚的,合同的效力远远超过了审计意见书。

  如果不对合同进行审计,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条款,结算时审计部门仅仅能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核,不能对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审计的作用就会变得微乎其微。

  3.案例三:长江堤防建设资金侵吞案。

  湖北荆州市长江渠道管理局洪湖分局副局长杨平与某工程公司经理刘某,代表各自单位签订了虚假的水下抛石施工合同。

  长江水利委员会界牌工程代表处职工苏勇私刻“嘉鱼县高铁镇九岭山采石厂”印章,签订了虚假的供料合同,并用假印章在银行开户,得手后分到40万元。

  杨平等人要求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职工别某等人按照其提供的数据绘制假的工程竣工图,绘制完成后,工程公司支付设计院职工技术协会设计费4万元,别某等人当即提走劳务费及奖金2万元。

  杨平与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洪湖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监理处总监魏某签订了虚假的水下抛石工程监理合同。

  魏某在没有任何监理记录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监理报告,并收受工程监理费2万元存入个人账户。

  最后,杨平以洪湖分局名义邀请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等领导、专家11人组成验收小组对这个子虚乌有的工程进行了假“验收”。

  杨平等人利用整个项目共侵吞长江堤防建设专项资金206.4万元。

  案例分析: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洪湖分局副局长杨平、长江水利委员会界牌工程代表处职工苏勇等人相互勾结,疯狂造假,通过签订假合同、绘制假图纸、提供假供货、实施假监理、编造假验收等手段,侵吞长江堤防建设专项资金。

  一个超级滑稽的影子工程竟能如此步步顺畅,粉墨登场,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权力缺乏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于随意是该项目得以实施的中心环节,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主要原因。

  如果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假施工合同、假供料合同、假监理合同,这其中只要有一个被及早识破,就不会有后来完整利益链条的形成。

  由此可见,施工合同审计制度已经到了非建立不可的地步了,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未经审计部门审定,合同不得生效”,才能有效防止腐`案件的发生,才能把权力真正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从上述几则案例可以看出,缺乏监管的工程施工合同很可能成为当事双方恶意串通、谋取私利的工具。

  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已成为实现合同监管的必要条件。

  应当从法规层面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必须经审计后才能生效,明确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的合法主体地位,以实现审计部门对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法监督。

  二、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的具体措施

  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资金投向投量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建设工程得以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施工、结算、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项目成败。

  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应相应从合同文本审计、合同订立过程审计、合同履行过程审计三个方面入手。

  (一)合同文本审计

  合同文本审计是建设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和关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意见书。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遵照审计意见书执行。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主要审查承包方单位名称是否与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上的名称一致,审查施工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能力、财务状况等,审查是否存在借用资质或非法转包情况,所承包的专业工程是否超越其资质能力等现象。

  2.审查合同施工内容。

  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参照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联合发布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其进行拟定;审查合同所包含施工内容是否经发包方管理层会审并授权;合同所述施工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相一致。

  3.审查合同语言表达。

  主要审查合同语言表达要做到清晰和严谨,减少或防止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统一,注意审查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答疑、澄清文件和承诺书等是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有无背离其实质。

  4.审查合同潜在风险。

  审查合同双方承担的有关清单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浮动等风险是否对等,是否承担了不应有的风险;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明确、具体、有效,违约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具有操作性。

  5.审查合同计价条款。

  主要审查合同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工程特点,对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约定是否清晰、合理,是否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查计价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审查结算价款部分是否注明“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审查合同金额是否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形成评标报告中标金额相一致,是否另行订立了与合同实质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二)合同订立过程审计

  1.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

  主要审查合同订立过程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有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当事一方造成损失的行为,审查当事双方代表是否为法人本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合同专用章名称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上中标单位名称一致。

  2.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的规范性。

  审查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照审计意见书进行了调整,审查合同签订是否经有相应权限领導审批,合同专用章是否由专人保管,合同各页码之间是否加盖骑缝章。

  3.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的真实性。

  主要审查合同约定施工地点原貌是否与总平图相吻合,有无先施工后签合同的现象。

  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有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字的现象,订立过程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合同履行过程的审计

  1.工程前期审计。

  审查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审查账户科目设置及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审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到位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管理班组是否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为投标单位内部人员,有无私自分包、转包等现象;

  审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单位承诺的三通一平条件是否具备,施工单位承诺的机械、塔吊等辅助施工设备是否到位。

  2.工程中期审计。

  审查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部分的工作量,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有无违反合同约定超额支付或提前支付的现象;审查隐蔽工程是否经过监理单位鉴证与验收,是否按设计要求完成;审查主要材料设备是否为施工单位投标时承诺的品牌和型号,是否具有相应的品牌证书和合同证书;

  审查暂估价设备和材料采购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经过市场询价,合同双方确认的价格是否符合当地市场情况;工程需要变更时,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并得到批准,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审查施工单位申报变更价款的合理性。

  3.工程后期审计。

  审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工。

  如未按时交工,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及时得到回复;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适时组织竣工验收,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时完成对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4.工程结算审计。

  依据建设单位提供合同、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工程图纸、变更签证、暂估价设备和材料价格确认单、验收报告等资料,对单位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5.工程决算审计。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工程结算审计结论支付工程尾款,是否足额扣留质保金,审查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检查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6.工程投入使用审计。

  审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依据合同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指出项目在造价、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工程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评价。

  综上所述,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有助于完善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有助于强化建设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建设单位业务部门责任;有助于确保合同合法合规,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有助于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规范经济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领域风险的重要手段。

  只有运用好合同审计这一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免疫系统”功能,才能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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