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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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人:蒋敏刚,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泉港区人,学生,住址:惠安县辋川镇辋川村辋川街315号。
被告人:陈秋彬,男,成年,汉族,水电工,住址: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路口村。
被告人:林小强,男,成年,汉族,安装工,住惠安县涂寨镇金相村金相49号。
诉讼要求
判令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其中医药费 元,护理费3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人寻衅滋事致原告人轻伤,应受到刑事追究的同时,尚应承担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原告的`下列经济损失:1、医药费 元;2、护理费367.2元(住院8日,每日按45.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住院8日,每日15元);4、营养费1000元;5、交通费500元;合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人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按诉求判决。
此致
惠安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1月有29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黄昭全,男,汉族,62岁,住石壕镇罗李村4组。}“”“”“”“”“”“”
黄飞,男,汉族,21岁,住石壕镇罗李村4组。
被告:简发良,男,汉族,现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张平久,男,汉族,35岁,住安稳镇罗天村罗天社。
请求事项:判决二被告赔偿二原告丧葬费:17663元,死亡赔偿费:1055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625元,合计:184828元。 事实和理由:
1994年6月,黄代元(黄昭全之子、黄飞之子)被二被告伤害致死,张平久投案自首判刑时,二原告不知情,直到现在简先良被抓获,二原告才知道张平久已刑满释放。
黄代元受害时,其子黄飞年仅4岁,二被告为抢劫摩托车残忍致死黄代元,情节极其恶劣,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虽时隔十六、七年,但原告一直在追诉,司法机关也一直在查办,所以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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